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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金融学硕士学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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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金融学硕士学校排名【2017年整理】金融学硕士学校排名 金融考研,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学术型,等考上研究生后,研究方向分证券投资,国际金融,金融工程等,每个学校分类有些出入,具体上自己想报考的学校研究生网站,下载招生专业目录查看的到。而专业型的,即金融硕士,目前部分没有分研究方向。 全国金融学硕士排名前十五 1.北京大学 A++ 2.复旦大学 A++ 3.中国人民大学 A++ 4.厦门大学 A++ 5.南开大学 A+ 6.中央财经大学 A 7.西南财经大学 A 8.上海财经大学 A 9.武汉大学 A 10.中山...

【2017年整理】金融学硕士学校排名
【2017年整理】金融学硕士学校排名 金融考研,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学术型,等考上研究生后,研究方向分证券投资,国际金融,金融工程等,每个学校分类有些出入,具体上自己想报考的学校研究生网站,下载招生专业目录查看的到。而专业型的,即金融硕士,目前部分没有分研究方向。 全国金融学硕士排名前十五 1.北京大学 A++ 2.复旦大学 A++ 3.中国人民大学 A++ 4.厦门大学 A++ 5.南开大学 A+ 6.中央财经大学 A 7.西南财经大学 A 8.上海财经大学 A 9.武汉大学 A 10.中山大学 A 11.东北财经大学 A 12.暨南大学 B+ 1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B+ 14.苏州大学 B+ 15.天津财经大学 B+ 大家肯定会奇怪为什么没有老大哥清华大学,其实这就是它与北大的差别之处,金融学属于经管学院,按类别算是文科的学院,清华大学并不是什么都是顶尖,就如北大在一些理科领域与清华的差距一样。 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五道口) 1)师资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学校里的导师大多是奋斗在金融前线的高官,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如果想在银行或国内证券公司就业,这应该是个很好的选择。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老师,所以学术氛围差了一些,不适合立志于从事研究工作的学生。业内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学术论文水平一般,但是从是实际工作的能力比较强。由于没有自己的本科生,所以录取比较公平。最近几年招生人数都稳定在70多人,其中大部分都是公费。 2)考试特点 业课考试内容广泛,是所有院校中考试范围最广的,也是唯一不指定任何考试参 考书目的院所。 专业课考察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包括阅读面,理解和分析能力以及表达能力。从题型上看,不需要计算能力,不考察数理分析能力。对于阅读面比较广以及记忆力比较强的学生是一个优势。从试卷给分情况来看,高分也有不少,不及格的也有很多。所以,专业课是可以拉开差距的。如果能够考到120分以上就比较高了。从分数线来看,没有380分以上是很难最终被录取的。所以对数学成绩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比较高,没有130分以上,除非其它几门考试成绩有竞争力,否则是很难被录取的。复试以口试为主,包括英语和专业课。 推荐经济类专业的学生考这里,主要是因为要看的书太多,如果全部从头学,要花很多时间。也不建议数学比较弱的同学考这里。考试难度很高。 3)就业前景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为国内金融系统培养人才,所以学生的就业渠道主要是国内金融系统,包括各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等。整体就业形势非常不错。进外企和私企的非常少。整体来看,如果想出国,建议不要考这里。最大的优势是这里的导师都是人民银行系统各个司局的干部,人际关系非常强,这一点重要性不言而喻。 2.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师资 人大在中国的金融界历来被视为老大哥,有一批非常优秀的土鳖和海龟。是全国金融学第一个国家重点学科。中国货币金融学的主要奠基人黄达教授是人大前校长,中国金融学会前会长,也是中国金融学会历任会长中唯一一位学者会长(其余都是由在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在中青年一代学者中,也有像陈雨露教授(人大副校长兼任财长金融学院院长,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和现代金融理论),吴晓求教授(人大研究生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张杰教授(原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金融制度学),赵锡军教授(人大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瞿强教授(院长助理,原应用金融系系主任,主要研究货币金融理论)这样的在国内金融界声名显赫的。国内很多金融界著名学者都是在人大财政金融学院攻读的学位。 2)考试特点 人民大学的金融理论自成体系,照自己的体系来出题。从专业课试题上来看,比联考难度要大得多。分数线至少是90分,但是高分很少。110分以上的很少,所以拉不开差距,除非是专业课很强的。所以,如果要考上,主要是两个障碍:一个是专业课,可以分数不高,但是一定要过线,这个还是很有难度的。特别是有些年份老师改卷子的分寸很紧,比如2004年。还有一个是数学,由于其他三门课分数拉不开差距,所以数学成绩就成了重中之重。每年数学成绩都是高分如云。不过人大金融的复试线不是很高,所以如果数学能拿到120分(这个不是很难的),是完全可以通过初试分数线的。总体上看,由于招收人数和专业课成绩 的区别,人大总体难度比复旦大学还是要容易一些。但是要特别重视专业课。往年很多高分都是卡在了专业课上,这点一点儿也不比北大容易。虽然人大的专业课最近几年加强了计算题的比重,不过总体上还是以简答论述为主,侧重综合分析能力,出的试题结合参考书和现实,不求死记硬背。记忆力很重要,但排斥死记硬背的学生。只要下功夫努力学,跨专业的同学未必比本专业的同学差。这一点,人大没有歧视。人大金融的排外程度也不高,每年外校外地考入的占50%以上,北大、清华考入的每年有之。 3)就业前景 人大金融的就业前景非常只好,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人大金融设有实验班,是从所有硕士生中严格选拔出来的。其就业形势非常好,完全可以和北大清华相比。普通班的情况也很好。人大金融学硕士生找工作的情况在整个人大都是数一数二的。从这几年来看,进入国际级大投资银行的每年都有,比如高盛,摩根。当然了,这些企业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的。国际大企业每年也都在人大金融招人,像宝洁,联合利华等等。从整体上看,毕业后进各大金融机构总行和分行的人也很多,占到了三分之一以上。还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人进入了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德勤这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国企的人数也很多。 4)考试书目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12硕士研招科目与书目 专业 方向 科目科目科目科目备注 复试笔试科 一 二 三 四 目 00-无 货币银行020204-201802- 金融学 学、公司财英语经济 一或学综务、商业银101-经济学综合含政治经303-合 行经营与管202思想数学济学、微观经济学、宏俄语理、证券投政治三 观经济学 或20资学,外语 理论 3日 语 201 英语金融工程、 一或货币银行101-802-经济学综合含政治经020220-303-思想经济学、固定收202金融工00-无 数学济学、微观经济学、宏政治俄语学综益证券、公程 三 观经济学 理论 或合 司财务,外 语 203 日语 货币银行 025100-101-201396-431- 金融 01-北京 思想英语经济金融学、公司财 政治一 类联学综务、商业银 理论 考综合 行经营与管 合能理、证券投 力 资学,外语 3.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1)师资 有厉以宁,张维迎等一大批经济学家坐镇,虽然不全是金融学领域的导师,金融方面最有名的导师应该是曹凤岐教授。今年来,有一大批海归的加盟,实力提高更快。 2)考试特点 专业课考试难度比较大,侧重一定的数学能力,对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还有就是考试范围要广,和人大一起是全国仅有的两所院校初试中强化财务管理知识的学校(联考只是稍微涉及)。专业课给分情况与人大差不多,但是对公共课要求比人大高,所以不建议数学英语不好的同学报名。理工科考生还是很有优势的。出国机会比较多,很多毕业生选择出国留学,这一点人大比不了。整体上看,北大光华的金融学考研录取分数线至少需要370分以上,当然,专业课的难度比较大。如果不下大功夫,还是不要尝试了。另外,与其它院校不同,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金融要求考数学三,难度大大增加。 3)就业前景 北大的金融学虽然还不是国家的重点学科,但牌子在这摆着,所以就业形势也非常不错,而且有很多的出国机会。 4.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师资 导师主要有两个有名的,一个是中国金融工程学会会长宋逢明教授,还有一个是研究公司金融的朱武祥教授。 2)考试特点 非常重视金融学中的数理分析,不过有时候给人感觉是过分的迂腐在数学模型之中,对实际问题重视程度有所不够。由于偏好理工科学生,复试的时候还得考计 量经济学,所以报考者基本上是跨专业,考取难度很大。它是全国唯一一个要求考数学一的学校,这一点,基本上堵死了经济类本专业读的可能性。 总之,清华大学的金融学比起北大和人大还是比较弱的。不过金融工程还是比较强的。 5.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国际金融的实力很强,在全国享有很高的声誉,绝对的一流。和人大同为全国最早的国家重点学科。不过,由于天津市本身的魅力这两年在下降,学校的生源也有大幅度的下滑,前年居然跌到了315的低分。今年分数反弹,但还是没有办法和人大,复旦比。考试难度中等。全国金融学联考得国际金融部分的出题学校。应该说,南开大学的国际金融和保险学水平还是排名全国第一。在教育部的评估中,其国际金融的科研实力甚至超过了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排名全国第一。钱荣堃教授是我国国际金融领域的泰山北斗,是中国的XXXXXBA之父,不过其现在已经过世。现在的学术带头人是马君潞教授,在国内很有名。据说南开大学培养的硕士全部都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保险学是传统优势。刘茂山教授非常有名。保险精算专业全国第一,中国保险精算师老师委员会就设在南开大学。由于联考难度不大,对跨专业的考生是一件好事。但是这几年,由于地理位置的劣势,给人的感觉是国际金融水平已经不如复旦大学有名,但是其实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在业内其地位不容质疑。学生素质比较高,但是就业不如人大和复旦。这一点主要是在与天津的城市环境不好。 6.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院) 1)师资 全国第四个国家重点学科。绝对的名牌。近年来涌现了一大批像姜波克、张军、刘红忠这样的青年学者,(主要是海龟)致力于金融学最前沿的研究。 2)考试特点 虽然复旦的金融学不过是这两年突然起来的,但是由于招生人数比较少,大部分名额给了保送和单独考试的学生,加上上海的吸引力,考取难度实在太大。06年录取线达到了惊人的422分。复旦大学是联考的领头学校,大部分试题是复旦大学出的。联考的范围比较广,但是难度不大。专业课成绩普遍很高,130分以上的人很多。推荐跨专业的学生报考。英语要求一直都是60分以上,数学没有130分基本不可能考上。应该注意的是,同样是参加联考,复旦大学的专业课成绩给分很高,而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则判卷尺度比较紧。总之,考研难度很大,风险很高。录取比例远远超过了20:1。而且,由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内部其他专业是参加复旦大学自己组织的经济学统一考试,所以金融专业的考生不能在本院调剂。这一点,更加大了风险和不确定性。还有一点,人大的学生在选导师的时候是双向选择,而复旦大学是指定,所以即使考上,也没有自己选择导师的权利。 3)就业前景 学科底蕴虽不如人大,但毕竟是名校,而且有着一批海归,所以就业形势一片大好,而且有很多出国的机会。 7.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原先是人民银行直属学校。学校的名气在金融界应该是很响的了,几乎金融界大部分的一把手都是毕业于此,银行学的研究在全国被视为数一数二,拥有像曾康霖、刘锡良、殷孟波这样的著名学者。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也设在这里。是全国第5个国家重点学科。但是,由于成都这座城市地处西部,本身的吸引力不够,再加上前两年对数学的重视程度不够,有些走下坡路的迹象。再加上招生规模与日俱增,几乎有些过于饱和了。像前年,金融学参加复试的居然有260个人。另外,西南财大的保险精算专业考数学四,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的。像南开大学,考数学三。还有一些学校考数学一。不过,考试难度不大,如果数学不好,可以考这里试一试。由于地处西部,英语分数线可以比国家线降5分,对于英语不好的同学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就业形势一般,很多毕业生都去了南方。总体上就业不如北京和上海的高校。这一点是考试难度比较低的最大原因。 8.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04年成为全国第六个国家重点学科。参加联考 比较公平,可能可以调剂 招生规模不大。总分只要能在370以上基本就可以被录取了。但是据说专业课判卷尺度比较严。 优势:货币银行学和保险学实力比较强,学校环境优美,有好的老师(如张亦春、江曙霞、郑振龙、林宝清等)学生素质比较高。还有,厦门大学的经济管理学科整体上很强,如财政学,会计学都是国家重点学科,所以学校也很重视。所以学生的知识面和资源享受方面有一定优势。 劣势:就业不如北京、上海有地区优势。整体上一般。不过,在南方,还是很不错的。 9.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金融学实力本来一般,是上海市重点学科。有一些比较好的老师,如戴国强。前年聘请了美国著名学者,美国康乃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黄明教授担任院长。不过这点与整个专业实力的提高不一定有太大关系。但是上海财经大学地处上海,也吸引了不少优秀人才的加入,就业形势较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很多工作人员都是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的证券投资专业。相反,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学专业的毕业情况就要差一些。考取难度比复旦小很多,也是参加联考,推荐跨专业学生报考。 很多人都认为上海财经大学的金融学专业很强,个人认为和人大,南开,复旦还是有不小差距的。如果考复旦没有把握,考上财也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整体难度属于中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每年的招生简章上写的是招120人左右,但实际上每年都会扩招很多。所以也降低了难度。正常情况下,360分应肯定可以去复试了录取也没什么大问题。扩招是这些财经类院校的共同特点。 10.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学校不大,不过最近几年扩招速度比较快,每年招生人数也比较多,基本上超过百人。可能是要把目前的旧校址改为研究生部,学校名气虽然不是很大,但是,中财的金融还是不错,是全国第三个国家重点学科,老师的水平比较高,比如王广谦校长,李健教授等。学生就业的情况也比较让人满意。考取难度属于中等,还有一点中财招生比较公平。由于学校唯一的国家重点学科就是金融(虽然这一点在同类财经院校中明显处于劣势),所以金融学专业很受学校领导重视。初试只考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类似于西南财经大学。试题有一点难度,但过线的可能性比人大和北大还是大很多。复试的三门课都是属于金融学的基础课,金融市场学但就指定教材来说,很难。但是考试难度不大。复试三本书都是全国比较流行的教材。 中央财经大学的金融专业最强的还是货币银行理论。应该说,全国财经类院校都是如此,比如西南财经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包括现在并入西安交通大学的原陕西财经学院。这一点与国内金融理论界长期以来的重视国内金融的传统有关。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0 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权转让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999年、2000年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上述国有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2004至2005年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时,可通过诉讼追偿、打包出售、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在处置方式上,2002年以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是资产重组、委托代理处置、法律诉讼等。2002年以后,管理公司开始通过转让(出售)方式对不良债权进行打包批量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就是二次转让,即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来实现,不良债权经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等多种形式流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受让债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多以诉讼形式追讨债权,引发了大量与金融不良债 权转让相关的案件。 笔者曾先后为信达、长城二家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不良资产的调查和处置代理工作,也参与了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包的“打包”转让事务。笔者认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政策性较强。所以总体而言,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适用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践如何更好地将法律适用与金融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的一系列涉及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案件的司法解释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有关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方式、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特殊政策可见一斑。但是随着不良债权处置方式从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处置到以债权转让的打包批量处置的转变,确实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权受让人通过转让行为获取暴利,或者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 将不良债权再次转让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试图分析如下: 一、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出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哪些因素应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参考因素在实践中有争议。 为了依法妥善解决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主要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审查、受让人收取利息、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既有规定的适 用以及纪要的适用范围等问题。 《纪要》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损害国家利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在11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 公务员 公务员简历公务员简历公务员简历公务员简历公务员简历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 律师 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律师简历 、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 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二、几种具体的情形分析 1、关于受让人受让资格的限制。此前,财政部于200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不良债权的处置工作,在实践中上述人员往往利用身 份、地位和信息的优势获取不良债权的内部信息,在受让不良债权后可获得巨额利润。由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国有资产流失角度考虑,《纪要》 明确上述人员受让债权时无效。 2、转让债权的种类。对转让债权种类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转让的债权属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所禁止转让的债权,即: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该规定禁止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不良债权对外公开转让。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但受让人再度转 让该债权的。 [2005]74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第一种情形,即国家机关作为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其债权转让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借款或进行担保,其参与民事活动有明显的过错,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同时,即使经转让相关企业或个人成为国家机关的债权人,双方也是民事活动中的正常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被转让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作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务转让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对于[2005]74号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情形所列的特种企业的债权,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倾向于认定债权转让无效,但不宜直接援引通知的规定,对于此类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因涉及国家的公共政策及国家安全,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 八条或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此类债权的转让无效。 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 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 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 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纪要》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但是,当第三方善意无过错地从受让人处受让该债权时,能否因此确认该合同无效,从而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期待利益?若第三人又将该债权转让他方,其合同效力又当如何认定?多数观点认为,在此情形下,应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第三人受让该债权时不知道该条款,且对此不知不存在过错,该债权转让合同即为有效。“禁止转售条款”仅仅成为当事人向违反该约定的对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 据,而不能成为否定其后手合同效力的依据。 3、转让债权的审批手续。根据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的处置审批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批时,是否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尤其是不良债权未经适当审批手续转让给境外企业和个人时,应否确认其效 力的问题。《纪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债权转让无效。显然对于需要审批 的时间已经放宽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的稳定。 4、转让价款。当前,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受让人以极低对价购得高额债权并获取丰厚收益的情形,社会舆论对不良债权处理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若债权转让合同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款一般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参考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数额的不良债权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企业、个人的情形,产生受让人“一夜暴富”的现象。有观点认为,不良债权的转让,受让人是风险与机遇同在。他有可能将受让债权全部实现为现实的财产利益,也可能由于固有风险而颗粒无收、得不偿失。受让人行使债权获得较高收益,可能是由于其所掌握的债务人的独特财产信息,可能是由于转让债权后债务人经济状况、偿债能力的变化,也可能是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着的违规操作而致债权被低价转让。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在不良债权评估、公开招标及拍卖过程中未出现恶意串通、违规操作,则仍应肯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由于受让方获得较高回报是在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的事实,此情形亦不能成为订立 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依据。 三、为防止在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规定了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 以及国有企业对债权转让合同的诉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在通知债务人后便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即不良资产的受让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根据《纪要》的意见和精神,为了防止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债权时,规定了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即:地方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纪要》规定,国有企业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可另行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以此抗辩受 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 归纳起来,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审查重点有三点: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人都将受到 很大的影响。 虽然《纪要》进一步就债权转让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面临新的问题和困惑。法院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时,在兼顾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同时,由于法院审查的度难以把握有效证据取得困难等系列问题,仅依靠法院民事审判难以杜绝债权转让过程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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