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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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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nbsh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篇: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1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资产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经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确认后,可以在“其他调整项”中作调增处理。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期末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或有负债的性质、涉及金额、形成原因、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调减。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非结算会员交付保证金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中国4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报送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确认,上述签字人员应当保证风险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保存时间20年。
     第二十八条
     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
     经全体董事签署确认,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并应当取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
     第二十九条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当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时,期货公司应于当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5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和期限,同时向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情况时,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同时还应于当日向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或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进入风险预警期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提高公司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恢复到预警标准以上6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现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接到期货公司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验收。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期货公司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二)资产、流动资产,是指期货公司除客户保证金外的自身资产。
     (三)负债、流动负债,是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四)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7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21年8月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篇: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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