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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快速保存和部分披露业务资料(例如保存和披露通2003年7月3日–第一版问题15–快速保存和部分披露业务资料(例如保存和披露通信路径的权利)注解.此规定是针对现存的快速保存业务资料(例如有关通信起源、目的地、路线、时间、日期或服务类型的数据)的方法和为了跟踪通信资料或目的地在必要范围内向官方的法律强制披露此数据。用互联网犯罪的人经常通过中介服务供应商传递通信来隐藏他们的身份。为了为法律强制确定攻击的发起者,必须从每个中介供应商处得到日志记录。诉讼法律可以提供一种快速的方法,通过要求中介供应商将日志记录保存下来,从而获得这些记录,并将足够的信息披露给法律强制,从...

问题15–快速保存和部分披露业务资料(例如保存和披露通
2003年7月3日–第一版问题15–快速保存和部分披露业务资料(例如保存和披露通信路径的权利)注解.此规定是针对现存的快速保存业务资料(例如有关通信起源、目的地、路线、时间、日期或服务类型的数据)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为了跟踪通信资料或目的地在必要范围内向官方的法律强制披露此数据。用互联网犯罪的人经常通过中介服务供应商传递通信来隐藏他们的身份。为了为法律强制确定攻击的发起者,必须从每个中介供应商处得到日志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诉讼法律可以提供一种快速的方法,通过要求中介供应商将日志记录保存下来,从而获得这些记录,并将足够的信息披露给法律强制,从而确定供应链上的下一个供应商。这一过程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权利或一套组合的措施来完成。此规定确保涉及通信传输的一个或多个服务供应商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迅速确定并指定保存某些与通信相关的信息。国家法律名称法律条款处罚规定备注澳大利亚电信法案1997282法律强制和公共收入的保护N/AEnacted(scaleplus.law.gov.au)已颁布(1)如某人披露或使用信息或文件,且披露或使用是为刑法强制所必须的,则2部分将不予禁止。(2)如某人披露或使用信息或文件,且披露或使用是为以下情况所必须的,则276和277节不予禁止(a)法律强制给予罚款处罚的;或(b)公共收入的保护(3)如某人披露或使用信息或文件,且披露是经法律强制部门的指定官员的批准的,为刑法强制所必须的,则2部分将不予禁止。如某人披露或使用信息或文件,且披露是经以下法律强制部门的指定官员的批准的,为法律强制给予罚款处罚所必须的,则276和277节将不予禁止:刑法强制代理机构;或民事处罚强制代理机构;如某人披露或使用信息或文件,且披露是经以下法律强制部门的指定官员的批准的,为保护公共收入所必须的,则第276和277节将不予禁止:刑事强制代理机构;或公共收入代理机构;第(3),(4)和(5)小节不适用于某人披露以下内容的信息或文件:已经由载波信号或传送服务供应商传送了的通讯内容或梗概;或正在由载波信号或传送服务供应商传送的通讯内容或梗概(包括已由载波或供应商收集或接收到但还没有发送的通讯信息)。证明必须遵守(3),(4)或(5)小节中由ACA书面决定的要求。在根据(7)小节规定作出决定前,ACA必须向PrivacyCommissioner秘密专员咨询。根据(3),(4)或(5)小节规定的证明可以是:书面形式;或电子版本(例如,电子邮件)。在此节中:机构包括共和国、州或地区部门。指定官员,相关的强制代理机构,是指由指定机构的领导书面审定的高级官员出具以此节规定的为目的的证明文件。民事处罚强制代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进行罚款处罚的机构。刑法强制代理机构是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机关;或警察或为州或地区服务的警察;或国家犯罪管理委员会;或新南威尔士犯罪委员会;或新南威尔士反腐败独立委员会;或昆士兰州犯罪司法委员会;或根据共和国、州或地区法律建立的指定管理机构;或2负责协助澳大利亚警察大臣委员会执行国家法律的实体或组织。强制代理机构是指:刑法强制代理机构;或民事处罚强制代理机构;或公共收入代理机构。与强制代理机构相关的官员是指:代理机构的成员;或代理机构的官员、雇员或职员。公共收入代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与保护公共收入相关的法律的机构,它包括澳大利亚税务机关。与强制代理机构相关的高级官员是指:如果是警察或警察服务机构–是指此类机构中的委任官员;或如果机构提供高级行政管理服务(可是形容的)-是指负责此服务的官员;或(c)如机构不提供高级行政服务(可是形容的)-是指涉及或参与机构管理的官员(无论职务是什么);或如机构中的一组官员在以下前提下履行职责:由机构占领;且位于州或国内领土首府边界外的某地;是指这一组官员中级别最高的官员。段中提到的首府边界将根据规定确定。但如没有有效的规定,首府的边界将为以首府邮局为中心的半径50公里的圆周。传送者和传送服务供应商的义务传送者或传送服务供应商必须在以下方面尽全力保护电信网络和设备的使用,或预防有关违反共和国或州和地区法律的犯罪:3传送者或供应商提供的电信网络或设备的操作;或传送者或传送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供给;传送服务中介必须尽全力保护电信网络和设备的使用,或预防有关违反共和国或州和地区法律的犯罪。传送者或传送服务供应商必须:传送者或供应商提供的电信网络或设备的操作;或传送者或传送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供给;为共和国和州及地区的官员和部门提供适当必要的如下帮助:加强刑法和罚款处罚的法律;保护公共收入;维护国家安全。注解:314节处理提供此帮助的条件。安排传送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传送服务中介必须:电信网络或设备供应商的运作;或传送服务供应商为共和国和州及地区的官员和部门提供适当必要的如下帮助:加强刑法和罚款处罚的法律;保护公共收入;维护国家安全。注解:314节处理提供此帮助的条件。传送者或传送服务供应商,对于或涉及损害真诚地完成了或忽略的行为的动作或其它行动,不负责任:履行(1)、(2)、(3)或(4)小节规定的职责;或依从ACA给出的履行312节职责的方向。4(6)传送者或传送服务供应商的官员、雇员或代理商,对损害(5)小节提及的与传送者或供应商完成了或忽略的行为有关系的动作或其它行动,不负责任。(7)此节中给予帮助的介绍信包括经由侦听服务规定提供帮助的介绍信。中国台北刑事诉讼法,查阅通信保护和侦听法案反恐怖主义法案中国香港有组织的和严重的犯罪法律强制机构已与主要的本地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建立了有条例效的联系渠道,以便保存用于调查的计算机数据。www.justice.gov.hk/home.htm(第455章)第455章,3至5节,对于有组织的计算机犯罪,要求提供信息或制造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和控诉事实的调查以及相关材料的查封第3节1)为侦查有组织罪行,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就某人或某类别的人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2)原讼法庭如信纳第(4)(a)、(b)及(d)款或第(4)(a)、(c)及(d)款的条件已经符合,可应如此单方面提出的申请,就与申请有关的人或与申请有关的类别的人,发出符合第(3)款规定的命令。3)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须─说明该正在侦查中的有组织罪行的详情;指出命令所针对的人或述明该命令所针对的人的类别;授权律政司司长向命令所针对的人或类别的人提出要求,要其─已颁布起草已颁布5就获授权人合理地觉得是与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或提交任何律政司司长合理地觉得是与关乎侦查的事情有关的任何物料或某种类的物料,或要求该人两者皆作;及载有原讼法庭认为符合公众利益而宜于加上的其他条款,但本段不得解释为授权法庭未得任何人的同意而命令将该人拘留。4)第(2)款所指的条件是─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犯了该正在侦查中的有组织罪行;如第(1)款申请是针对某人的,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拥有资料或管有物料,而该等资料或物料相当可能与侦查有关;如该申请是关于某类别的人,而─有合理理由怀疑该类别中某些或全部人拥有该等资料或管有该等物料;及不论是因侦查需迫切进行、侦查需保密或拥有有关资料或物料的人的身分是难于辨别的,如规定该申请须是就某一人而作出的,即不能有效地对该有组织罪行进行侦查;经考虑─该侦查中的有组织罪行的严重性;若不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能否有效地侦查该有组织罪行;披露资料或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及该人或该等人所可能获得或持有的资料或物料,是在何种情况下获得或持有的(包括考虑对该资料或物料的保密责任,以及与该资料或物料所关乎的人的任何家族关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就该人6或该等人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凡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授权律政司司长要求某人就获授权人合理地觉得是与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律政司司长可藉向该人送达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要求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某获授权人席前,就该获授权人合理地觉得是与该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交资料。凡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授权律政司司长要求某人将律政司司长合理地觉得是与关乎侦查的事项有关的物料或某一种类的物料提交,律政司司长可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律政司司长合理地觉得是与关乎侦查的事情有关的任何指明的物料或指明的某一种类的物料提交。根据第(5)或(6)款所送达的书面通知,须─说明法庭已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并且须─载有命令的日期;说明该有组织罪行的详情;如命令是针对该人而发出的,说明此情况;(由1995年第90号第3条修订)如命令是针对某类别的人而发出,而该人是属于该类别的,说明此情况;说明命令中授予律政司司长的权力;及(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说明该命令中与该人有关的其他条款;已夹附根据本条所发出的命令的副本,但该副本可不包括─在该命令中对该人以外的某人的提述,或对不包括该人在内的某类别的人的提述;及7在该命令中只与该某人或只与属该某类别的人有关的任何详情;及实质上是以附表4所指明的关于该通知的表格作出,此外并须将第(8)至(10)款及第7的绦文在该通知内载列或夹附于该通知。对于为遵从根据本条所提要求而提交的任何物料,获授权人可将该物料摄影或复印。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被要求提供或提交任何与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有关的资料或物料,但律师(包括大律师)则可被要求提供其客户的姓名、名称及地址。(10)根据第(2)款所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5)或(6)款就施加要求所作的书面通知,可就关乎第28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所持有的资料或管有的物料而作出。任何人不得以会有下述情况为理由,而不遵从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于使该人获罪;或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他限制。因遵从凭借本条施加的要求而作的陈述,不可在针对陈述者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用于针对他,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a)在根据第(14)款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条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在有关任何罪行、且该人作出与该陈述不相符的证供的法律程序中,用以对其可信程度提出质疑。任何人无合理理由而不遵从根据本条规8定,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任何人在看来是遵从根据本条施加的要求时─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陈述;或不顾后果地作出在要项上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陈述,即属犯罪─(i)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年;或(ii)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凡一项命令已根据第(2)款发出,律政司司长或其为本款的目的而书面授权的代表,可在符合法庭规则就此事而订明的条件后,获取该命令的副本;但除在符合本款前述部分及第(7)(b)款的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均无权获取该命令的整份或任何部分的副本。凡根据本条施加于任何人的要求所关乎的物料为并非以可以阅读的形式记录的资料─则须当该要求为将物料以一种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的要求;获授权人可藉送达该人的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明的时间及地点,或在指明的不同时间及地点,以可以看到、可以阅读及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该物料,获授权人并可藉同样的通知解除该人根据该项要求须提交以原来记录形式记录的物料的责任。撤销或更改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申请,可由根据该项命令被施加要求的人提出。法庭规则─9需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而据此被施加要求的人申请撤销或更改该等命令的申请事宜,作出规定;可就下述事项作出规定─关乎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法律程序;第(15)款所指的人(包括律政司司长)获取该命令的副本前所必须符合的条件。(由1995年第90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保安局局长须就─(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行使本条所赋予的权力;及执行本条所委以的职责,制定实务守则,而任何此类守则均须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并须得立法会批准始可颁布。第4节为侦查下述事项,律政司司长或获授权人可就某物料或某类别的物料,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不论有关的物料是在香港或(如申请是由律政司司长提出的)在其他地方─有组织罪行;或已犯或被怀疑已犯有组织罪行的人从有组织罪行的得益。已犯或被怀疑已犯指明的罪行的人从该罪行的得益。除第5款及第28(10)条另有规定外,法庭接获该项申请后,如信纳已经符合第(4)(a)、(c)及(d)款或第(4)(b)、(c)及(d)款的条件,可发出命令,饬令其觉得是管有或控制与申请有关的物料的人,在命令内所指明的10期限内─将物料提交给获授权人带走;或让获授权人取览该物料。除非法庭觉得就个别申请的特别情况适宜给予较长或较短期限,否则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内指明的期限为7日。第(2)款所指的条件是─(如侦查是针对某有组织罪行的)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已犯该有组织罪行;如侦查是针对某人从有组织罪行或指明的罪行的得益的─该人已犯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犯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从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中获利;有合理理由相信与申请有关的物料─相当可能与申请所关的侦查有关者;及并不包括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亦并非由该等品目组成;经考虑─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及管有或控制物料的人在何种情况下持有或控制(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物料,有合理理由相信将物料交予获授权人或让他们取览,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凡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是关乎某类别的物料的,则第(2)款所指的命令只可在就某物料提出申请并不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才可发出。11凡法庭根据第(2)(b)款就任何处所内的物料发出命令,法庭可应获授权人在同一或随后的申请,命令获授权人觉得是有权准许别人进入处所的人,准许获授权人进入处所以取览有关物料。要求撤销或更改根据第(2)或(6)款发出的命令的申请,可由受制于该命令的人提出。法庭规则─须就受制于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人申请撤销或更改该等命令的申请事宜,作出规定;可就关乎根据本条所发出的命令的法律程序作出规定。凡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物料为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载的资料─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物料以一种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给获授权人由他带走的命令;及根据第(2)(b)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物料以一种可以看到及可以阅读的形式,供获授权人取览的命令。凡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所关乎的资料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录,获授权人可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的人以可以看到、可以阅读及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该物料,获授权人并可藉同样的通知解除该人根据该项要求须提交以原来记录形式记录的物料的责任。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不得赋予要求提交或取览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的12权力;及可就第28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所管有或控制的物料而发出。任何人不得以若提交物料会出现下述情况为理由,而不提交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有关的物料─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于使该人获罪;或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他限制。(1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获授权人可将根据本条提交的物料摄影或复印。第5节为侦查下述事项,律政司司长或获授权人可就某物料或某类别的物料,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不论有关的物料是在香港或(如申请是由律政司司长提出的)在其他地方─有组织罪行;或已犯或被怀疑已犯有组织罪行的人从有组织罪行的得益。已犯或被怀疑已犯指明的罪行的人从该罪行的得益。除第5款及第28(10)条另有规定外,法庭接获该项申请后,如信纳已经符合第(4)(a)、(c)及(d)款或第(4)(b)、(c)及(d)款的条件,可发出命令,饬令其觉得是管有或控制与申请有关的物料的人,在命令内所指明的期限内─13将物料提交给获授权人带走;或让获授权人取览该物料。除非法庭觉得就个别申请的特别情况适宜给予较长或较短期限,否则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内指明的期限为7日。第(2)款所指的条件是─(如侦查是针对某有组织罪行的)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已犯该有组织罪行;如侦查是针对某人从有组织罪行或指明的罪行的得益的─该人已犯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犯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已从有组织罪行或该指明的罪行中获利;有合理理由相信与申请有关的物料─相当可能与申请所关的侦查有关者;及并不包括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亦并非由该等品目组成;经考虑─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及管有或控制物料的人在何种情况下持有或控制(视属何情况而定)该物料,有合理理由相信将物料交予获授权人或让他们取览,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凡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是关乎某类别的物料的,则第(2)款所指的命令只可在就某物料提出申请并不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才可发出。14凡法庭根据第(2)(b)款就任何处所内的物料发出命令,法庭可应获授权人在同一或随后的申请,命令获授权人觉得是有权准许别人进入处所的人,准许获授权人进入处所以取览有关物料。要求撤销或更改根据第(2)或(6)款发出的命令的申请,可由受制于该命令的人提出。法庭规则─须就受制于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人申请撤销或更改该等命令的申请事宜,作出规定;可就关乎根据本条所发出的命令的法律程序作出规定。凡与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有关的物料为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载的资料─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物料以一种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给获授权人由他带走的命令;及根据第(2)(b)款发出的命令,须当为一项饬令将物料以一种可以看到及可以阅读的形式,供获授权人取览的命令。凡根据第(2)(a)款发出的命令所关乎的资料并非以可阅读形式记录,获授权人可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的人以可以看到、可以阅读及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该物料,获授权人并可藉同样的通知解除该人根据该项要求须提交以原来记录形式记录的物料的责任。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不得赋予要求提交或取览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的15日本刑事诉讼法典马来西亚CMA1998新西兰电信法案1987(剩余规定)新加坡泰国计算机犯罪法案B.E..权力;及可就第28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所管有或控制的物料而发出。任何人不得以若提交物料会出现下述情况为理由,而不提交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有关的物料─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于使该人获罪;或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他限制。(1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14)获授权人可将根据本条提交的物料摄影或复印。第218条已颁布(第1段)如是犯罪调查必须的,公共检举人、公共检举人助理官员或官方的司法警察可以在法官的授权下进行证据的查封、搜查或检查。(第3段)第一段中提及的授权将根据公共检举人、公共检举人助理官员或官方的司法警察的要求发放。第252节已颁布S10A–10S–通话数据证明起草目前尚没有清楚的权利迫使对存储的计算机数据进行保存。我们正在讨论这方面的法律。第16节第2段将交内阁以寻求事实和收集证据为目的,主管当局有以下权利批复可向涉及计算机系统内通信的服务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人16员要求计算机业务信息。美国电子通信秘密法案可根据18U.S.C.§2703(f)规定对存储的业务数据进行快速已颁布保存18U.S.C.2703§.政府进入要求(f)要求保存证据--一般而言–根据政府机构的要求,在法庭命令或其它诉讼程序发布时,电信或电子通信服务或细微计算服务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存其拥有的记录或其它证据。(2)保留阶段--(1)段中提到的记录应保留90天,如政府机构再次要求,期限将再延长90天根据大陪审团发布的传票、法庭命令或批准,此类数据也从第三方处收集。因为传票不要求法庭预先批准,所以为联邦检举人提供了一个获得保存的数据的快速方法。一般地,调查中收集到的信息和材料可与其它法律强制代理机构共享,受到很少的限制。然而,这些调查中收集的信息应遵守特殊的披露和机密性限制,例如关于证据的联邦法规6(e)条章程对大陪审团信息的限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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