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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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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26号)的规...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甘财社〔2011〕1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I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参照《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核查,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第七条省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灾情。对确认为重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省级补助项目和补助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第九条省级财政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含中央):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羌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根据国家确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及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当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三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上级生活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可逐级向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由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或以省政府名义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拿的文件内容包括:因灾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害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券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盒的文件内容包括: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在上述申请资金文件中,市(州)、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止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第十四条根据市(州)财政、民政都门或政府资金申请文件,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灾情评估核定结果,省级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依据省级和各地财政资金分担比倒,核定省级(含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同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审计厅和财政部驻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六条各地收到省上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市(州)及财政直管县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生活救助管理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第十八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I至IV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财政直管县(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资金;市(州)和未列入财政直管的区(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补助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区(市)自行商定)。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每年年底按各级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可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州)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核定灾情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各地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一项因素考虑,按各级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条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按照如下方式考核: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到位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下达救灾资金指标文件及实际拨付情况进行考核。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省民政厅从救助方案制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款物发放、公示制度建立、款物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级补助资金。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呆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纳入“一折统”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并在灾民救助证(卡)或“一册明”中注明。.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处理,并相应扣减省上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州)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备案。第二十六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民救〔1999〕27号、甘财社〔199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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