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前路漫漫新一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了税负,简化了税制,方便了纳税,具有广泛的积极意义。同时,笔者以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并非一步到位;未来,关于个人所得税,还有哪些事情要做呢?一、费用扣除标准内外趋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永远是个很热的话题。这次修改将其由每月2000元提高为3500元;那么,未来将会修改为多少呢?我们记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初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而对于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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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下历次“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年份普通纳税人扣除标准涉外纳税人扣除标准其中:附加减除标准1980800400032002005160048003200200720004800280020113500待修订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历次修改后“普通纳税人”与“涉外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差距在逐渐缩小。我们知道,近几年来,国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将过去中外有别的多部实体税法进行了内外统一。比如: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过去涉外征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我想,也许个人所得税未来的修正会考虑到“普通纳税人”与“涉外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趋向统一的问题。二、其他税目的跟进历次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税目的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也随之调整。我想这次也不会例外,可能很快相关部门会以修改条例或者出台文件的方式修改这两个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我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这四个税目,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时就执行“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并未随其他三个税目的改变而改变。实务中,从事如上业务的纳税人也并非少数,有的也是专职从事这些业务,按照最新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这些人的月收入如果低于17500元,则他们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低于工薪人员的。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否也应考虑提高这些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以与工薪人员平衡呢?三、征管方式的改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体制。然而,对于从多处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虽然国家规定不得重复扣除费用;但由于信息不共享等原因,仍然会出现重复扣除费用,甚至有些收入并未纳税的情形。笔者以为,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建立个人身份证、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编号的税制,公安、金融、社保、税务等系统联网,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以使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四、关于“家庭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进行征收的,并未考虑其家庭负担。事实上,取得同样的工资的两个人,由于其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同,而导致其生活负担完全不同。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便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的,这也体现了税收的人性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列举的特殊情形或者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此类规定,采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的税制,也使各项法律法规显得配套、协调。因此我想,在税收调节上,是否能考虑探索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家庭税制”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