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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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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
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定**区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纷争、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等方面的作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经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圆满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在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的其它选择,不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拦和干预。2、合法原则。诉前调解应当依法进行,既扩大当事人的权利处分空间,又确保依法调解。对当事人在诉前自愿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经立案后可直接作出调解书。3、费用节约原则。对诉前调解案件不预收诉讼费用。对矛盾当场解决的,或达成和解协议,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不收取费用;对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依规定减收诉讼费用。1/104、司法效益最大化原则。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矛盾纠纷,以缓解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同时真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遏制涉诉信访的发生。二、组织形式5、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XX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均称民调工作室),负责接受当事人的诉前调解和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区法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下称诉调对接办),负责对诉调对接扎口管理和指导工作,对诉前调解、诉中委托与协助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调结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同时,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办成立速裁组,对诉前调解不成但符合速裁条件的简易民商事纠纷进行速裁。6、民调工作室在区法院、区司法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法院诉调对接办负责指导,诉调对接办的审判人员兼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7、民调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由区法院、区司法局共同负责选聘,人民调解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人数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商定。8、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品德良好、为人公道、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调解工作经验;(3)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选聘人民调解员时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审判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教师、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和其他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三、工作流程9、对下列纠纷当事人可申请诉前调解:(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人格权纠纷;(3)单纯主张社会保险待遇之外的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纠纷;(4)物权纠纷;(5)债权纠纷;(6)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7)行政纠纷;(8)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引发的执行纠纷;(9)刑事自诉纠纷;(10)当事人双方请求及时解决的其他纠纷。但下列纠纷,民调工作室不予受理:(1)应适用特殊程序解决的纠纷;(2)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或本院管辖范围的纠纷;(3)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纠纷。10、当事人主动要求民调工作室解决纠纷,且符合第9条受理情形的,民调工作室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属于执行事项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11、当事人未经民调工作室调解即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区法院立案人员应告知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释明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先到民调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12、当事人经释明仍不同意接受诉前调解,坚持要求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由区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当事人经释明同意接受诉前调解的,区法院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民调工作室,并做好交接登记;民调工作室直接接收当事人材料的,应当出具收据。13、民调工作室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或区法院立案庭、人民法庭的移交材料,应当建立台帐。14、驻人民法庭民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由民调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驻人民法院民调工作室受理的纠纷,按以下方法进行分流:(1)纠纷类型属于区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审判监督庭承办案件范围的,由民调工作室负责办理;(2)纠纷类型属于区法院其他业务庭局承办案件范围的,移送相关业务庭局,由相关业务庭局安排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办理。15、各庭局对受理的纠纷要制定纸质台帐和电子文档台帐。各庭局分配诉前调解纠纷,参照区法院的分案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执行。16、民调工作室及相关业务庭局通知当事人,可以电话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时,应载明调解事项、调解时间及地点,签署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记录员姓名,并加盖民调工作室章印。17、开展诉前调解,由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主持,记录员记录,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得一人进行调解。18、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认为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应当及时向诉调对接办主任或所在庭局长报告。诉调对接办主任或所在庭局长应在研究后及时予以解答。19、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告知当事人到区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条件的,由区法院立案庭进行诉前保全;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纠纷,民调工作室应在诉前保全裁定作出后15日内调解结案或将纠纷移送区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20、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组织调解的过程及最终调解结果,应记入笔录,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及记录员签名。21、在调解过程中,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认为确需鉴定、评估、审计的,应向诉调对接办或所在庭局提出意见并经登记后,由区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以民调工作室名义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22、进行诉前调解,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0天,确有可能调解结案,当事人也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经诉调对接办或所在庭局长同意可延长15天;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间。2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一致,一方坚持要求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按下列方法处理:(1)民调工作室处理的纠纷,由民调工作室于当日将材料移送区法院进行立案审查;(2)区法院业务庭局处理的纠纷,由相关庭局于当日到驻人民法院民调工作室登记备案,并将材料移送区法院进行立案审查。24、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未要求司法确认的,应统一以民调工作室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应签署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及书记员姓名,并加盖民调工作室章印。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按以下方法处理:(1)民调工作室处理的纠纷,由民调工作室于当日将材料移交区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区法院应于当日立案;不符合的,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2)相关庭局处理的纠纷,由相关庭局于当日到驻人民法院民调工作室登记备案,并将材料移送区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区法院应于当日立案;不符合的,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25、对要求司法确认的纠纷,区法院立案后,应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办或相关职能庭。诉调对接办或相关职能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于二日内出具调解书,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认为人民调解协议部分或全部不合法的,应于二日内作出效力确认说明并动员当事人对不合法部分重新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判。26、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指导员在处理执行纠纷时,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住址和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调查不实的,应动员申请人先到区法院进行登记备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强制执行。27、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纠纷,必须移送区法院进行立案:(1)人民调解员或民调指导员认为据以执行的仲裁文书依法应当撤销的;(2)被执行人在调解过程中,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3)需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4)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5)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6)其他应当立即移送立案的情形。28、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审执人员需要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参与调解的,至少提前二日与民调工作室联系,由民调工作室根据需调解事项,安排合适人选接受委托调解或参与邀请调解。29、民调工作室接受委托调解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组织调解,调解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确有可能调解结案,当事人也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经诉调对接办或所在庭局长同意,可延长15天;参与邀请调解的时间,由承办审判人员和民调工作室共同确定。30、民调工作室处理的纠纷,无论结果如何,均应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逐案立卷、建档,留存备查。四、培训、考核和监督31、诉调对接办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32、诉调对接办应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区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通过学习和借鉴,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33、诉调对接办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人民调解员规范开展民调工作,对违规、违法调解的,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解聘。34、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1)收取当事人费用或接收当事人吃请的;(2)遗失当事人证据材料或接收当事人材料不出具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3)工作不负责,在确定的调解时间不能到场调解,造成严重影响的;(4)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5)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6)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35、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考核,按每人每月解决纠纷8件为基数,按月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定期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和记录员,激发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人民调解指导员的考核,由区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36、驻人民法院民调工作室每月对诉前调解工作的受理、办结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区法院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人民调解指导员违反规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报区法院政治处记入个人业绩档案。37、本规定从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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