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举报
开通vip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TOC\o"1-5"\h\z、学生会章程1HYPERLINK\l"bookmark4"\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2、学生会基本条例8HYPERLINK\l"bookmark18"\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9HYPERLINK\l"bookmark28"\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1H...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TOC\o"1-5"\h\z、学生会章程1HYPERLINK\l"bookmark4"\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2、学生会基本条例8HYPERLINK\l"bookmark18"\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9HYPERLINK\l"bookmark28"\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1HYPERLINK\l"bookmark40"\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7HYPERLINK\l"bookmark50"\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36HYPERLINK\l"bookmark68"\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46HYPERLINK\l"bookmark80"\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55HYPERLINK\l"bookmark82"\o"CurrentDocument"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76■、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 决议 历史决议下载古田会议决议全文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下载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原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pdf ,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十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第十八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第二十三条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第二节主席团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二十八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第三节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八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0年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常代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负责组织本院系的选举。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得北大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因之丧失学生代表资格名额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第六条【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大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担任学代会代表的,不计入其所在院系的代表名额之内。大会主席团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动议。第七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七)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八)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第九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第十条【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第十一条【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学代会主席团应优先将下列议案列入议程:(一)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的议案;(二)多个学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三)联名提出的议案。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代会提交大会的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案,应至少将两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应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在一次学代会中,交付表决的动议不能超过两个。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付代表审议。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执行议程前,学代会代表有权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事先提出的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在将该议案列入议程后,主席团可以决定将一个原列入议程的议案撤出议程。第十二条【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第十三条【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第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代会的地位和功能】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通过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常代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各院系学生会有权在代表登记确认期内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院系的常代会委员。每任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期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常代会委员的登记程序如下:(一)常代会委员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二)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向各院系发送常代会委员登记确认的通知,逐一核实各院系常代会委员;(三)常代会会长团对院系常代会委员的更换程序和新常代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责令该院系重新选举;(四)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在获得学生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会长团在会长团换届选举之前登记生效;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由会长团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之前登记生效;(五)常代会委员登记生效后,由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第十七条【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在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五)不是在任的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是指执委会部长会议全体成员;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是指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人选不符合常代会委员条件的,院系学生会应在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后重新推选。若常代会主任会议发现常代会委员有不符合本条所述资格条件而所在院系学生会并未报请更换的,应责令院系学生会限期重新推选。第十八条【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提请常代会罢免该委员:(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八(三)(四)项所规定资格条件的;(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第十九条【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常代会主任会议应要求其所在院系进行补选:(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二)辞职;(三)被常代会罢免;(四)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或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常代会委员的补选步骤与选举步骤相同除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以外,如未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各院系不得在登记生效后更换常代会委员。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就学生会工作提出议案;(二)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三)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四)查阅执委会、常代会文案,了解执委会、常代会日常工作;(五)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第二十一条【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一)主动倾听本院、系会员呼声,反映本院、系会员意见,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二)积极为学校和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三)认真参加常代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第二十二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第二十三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第二十四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第二十五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第二十六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第二十七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第二十八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四)解释学生会基本条例,监督规章的实施;(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学校建设发展问题;(七)联系及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八)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在主任会议成立以前,其职权由会长团代为行使。第二十九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职权】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议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决定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十)罢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各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议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决定重大问题需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校公布,常代会委员以外的普通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一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和表决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常代会全体会议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选举依据本《细则》第五章执行。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第三十二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0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以后的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议案可以撤回。第三十三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第三十四条【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在议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第三十五条【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第四章执行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执委会的组成】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第三十七条【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第三十八条【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七)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九)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十)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十一)领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第三十九条【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第四十条【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和部长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第四十一条【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在公开招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前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第八条【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若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第九条【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一)常代会全体会议;(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第十条【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第十一条【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第十二条【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第四章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过四百人。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学生会和常代会委员根据本院系的规定组织本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主席团监督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第十七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六)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第二十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期会长团当选之日止。第四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第六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八)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第七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第八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第九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第十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会议第十一条【常代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第十二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四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会长团应根据常代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应当列席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第十三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第十四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第十五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表决规则】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通过。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第十六条【未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第十七条【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第四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第十八条【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常代会委员对会员负责。每期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期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可以连任。第十九条【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程序如下:(一)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在每年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至少三周前统一通知各院系民主推选新一期常代会委员;(二)各院系学生会根据本院系情况和相关规定组织本院系会员民主推选常代会委员;(三)登记准备期为常代会会长团统一发出通知后两周,各院系在此期间内完成推选,并在推选完成后两日内将推选情况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情况报告会长团,由会长团进行登记;(四)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结束、完成对各院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后,将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向全体会员公示至少一周。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未选出新一期常代会委员或未将当选者报告常代会会长团的院系,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第二十一条【常代会委员选举的监督和重新推选】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对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进行常代会会长团在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关于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根据上述规定,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查出当选的常代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在院系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之前重新推选产生常代会委员。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院系在接到重新推选常代会委员的通知后,未能在两周内完成推选的,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第二十二条【常代会委员的就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一期执委会主席团,并在选举主席团的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第二十三条【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及其内部机构的会议上发言、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不受追究;(二)就学生会工作提出提案;(三)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四)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五)查阅常代会、执委会文案,了解常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六)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七
本文档为【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15.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與因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31KB
软件:Word
页数:76
分类:
上传时间:2021-11-13
浏览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