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

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

举报
开通vip

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一、案情介绍200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的是商品房买卖通用的空白格式文本,包含了通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内容。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共320平方米,单价10,000元,房屋总金额3,200,000元,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当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自愿在出卖人尚未取得国家批准销售证明的情况下,签订《商...

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
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一、案情介绍200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的是商品房买卖通用的空白格式文本,包含了通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内容。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共320平方米,单价10,000元,房屋总金额3,200,000元,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当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自愿在出卖人尚未取得国家批准销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将购房款的50%汇入出卖人指定银行,余款由买受人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补充合同还约定,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在出卖人取得政府颁发的销售证明后7日内换签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换签后,按原合同规定的时间,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其后,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减少了98.5平方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双倍方还给原告。被告则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50%的房款,故被告对未按期交付足额房款的原告不负交房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的主要是签订本约,依预约的性质,预约权利人仅可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不可以依据预定的协议请求履行。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在签订合同并收取了原告交付的50%房款后,未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向原告交付房屋及办理剩余50%房款按揭手续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责任。被告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相差98.5平方米,依据合同约定和《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对于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被告双倍返还给原告。被告关于原告未按规定支付余下50%房款并拒绝收房以及上述合同是预约合同,未能正式生效等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是在被告取得合法销售房屋手续后双方重新签订新的买卖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意向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此后,由于双方各自对于补充协议的理解产生争议,未能签订新的合同,在此情况下,被告拒绝交付房屋,并不存在违约。据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究竟是属于预约还是本约意义上的合同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所在,由此引发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不同意见。三、作者的观点本文认为,对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责任的分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定性。究竟是经协商一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如果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无疑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此时因为相关法律要件未具备,即出卖人尚未取得国家批准销售证明,达成的仅为预约合同,则原告并不能够仅仅依据预约合同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和双倍返还房款的违约责任。本文欲深入阐述预约合同的概念、成立以及效力,并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对本案如何进行处理。(一)预约的定义及特征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成为本契约。1]那么,预约从本质上而言,仍是形式完备的合同,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确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适用有关合同成立生效及履行等一般原则。但预约与其他一般合同最主要区别在于预约以将来与相对人签订特定合同为目的。一项交易、合同的最终达成,通常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反复的磋商。进入缔约阶段后,双方当事人虽未能形成合同关系,但较之无关的第三人,无疑关系要更为紧密。通过达成预约,对未来双方之间能达成特定合同的意向或目的进行确定,从而起到稳固双方交易机会的作用。预约与本约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就缔约时间而言,预约属于在双方缔约过程中达成的协议,而本约则是缔约最后阶段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定型后签订的。其次,就缔约目的而言,预约虽然也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初步的安排,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来订立特定的本约合同,而本约则是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确定。再次,就违约责任而言,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和本约的性质和效力都有不同,一方不依照预约订立本约时,他方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尚不得依照预约的内容请求对方履行本约的义务,惟债务人因可以归责事由对于订立本约应负迟延责任时,债权人得依照一般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预约所产生的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样的效力,即预约义务人如果不订立本约,那么,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或者依强制执行以判决代其意思表示。3]本文认为,违反预约合同虽不排斥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定金罚则的适用,但除非预约中已经包含了本约的主要条款,对于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不能包括强制履行以及期待利益的赔偿,这里的强制履行不仅仅包括强制缔约,也包括按照已经达成的条款的约定强制实际履行;而本约合同可以要求全面履行合同。预约亦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预约,与附停止条件之契约不同。在附停止条件之契约,本约于订约时已成立。反之,在预约,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间不过有使之成立之债权债务。”4]针对实践中合同条款在表述上的多样性,有人提出以下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来对预约和附停止条件合同进行区分“其一,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停止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也不确定;在预约,由其效力所决定,除非有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其二,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当事人即直接旅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预约,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预约生效时,当事人不是直接进入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阶段,而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签订本约。”5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将来条件的成就与否,条件影响的只是效力问题,而合同当时已经成立;而预约合同中双方以将来签订合同为目的,本约于当时并未成立,有待双方的进一步磋商,这可谓二者的主要区别。虽然预约具有上述不同于本约的特征,但预约仍为独立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等要素,即预约从形式到内容上而言,都是确定的。(二)预约的分类与效力预约既然为独立有效的合同,那么预约双方当事人自然根据预约条款的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预约的主要目的为将来订立的合同,但对于将来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所欲达成特定合同享有何种权利义务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于缔约过程中也进行了相应的磋商,并通过预约中具体条款得以确定,如果磋商过程顺利,最终达成了本约,并以本约中的固定形式和相关条款取代预约中具体条款,预约中具体条款的效力通过转化为本约的相应条款得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自是无疑。但如果预约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即预约中将来达成特定合同的目的落空,那么预约中的相关条款是否仍能发挥效力,对双方具有何种约束力,则是预约的效力这一范畴所应解答的问题。在对预约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之前,需要先考察一下预约的分类。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分类。法国学者一般将预约分为三种:其一为“优先性协议”,一方同意赋予另一方以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优先权,只要一方决定订立该合同就必须首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享有优先权的一方并不承担任何义务,当对方发出要约时,有权优先承诺,也有权拒绝承诺或发出反要约。这种预约已经脱离了本文所定义的预约的范畴。其二为“原则同意性协议”,当事人有义务进一步就合同的具体条件进行协商以最终订立合同。这种协议的结果是,当事人并不承担订立合同的义务,但负有善意进行协商的义务。其三为“订立合同的单方面允诺”,根据一方对另一方的允诺,另一方一旦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该方当事人就必须依照已确定好的条件与之签订合同。6]美国学者一般将预约合同分为“将进行谈判的预约”(preliminaryagreementtonegotiate)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preliminaryagreementwithopenterms)两种。7]“将进行谈判的预约”有可能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但当事人的未来交易行为不是受预约的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只承担继续谈判、直接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受预约约束的双方当事人负有诚信谈判或磋商的义务,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诚信履行其继续谈判义务但仍未能达成“本约”时,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即将行谈判的预约对双方当事人施加的是“必须磋商”而非“必须缔约”的义务。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中对交易的大部分条款进行了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受其约束,同时双方负有就未决条款继续谈判的义务,达成所谓“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再整合成最后本约。对于此种类型预约,双方当事人不仅负有诚信谈判的义务,当他们不能达成“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时,法院可以对此未决条款进行补充。即此种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双重的,其一是当事人负有诚信谈判的义务,如其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应当承担责任;其二是如当事人继续谈判仍不能达成“关于未决条款的协议”、从而达不成最后本约时,预约条款亦对其产生约束力,而未决条款则由法院进行填充,预约条款与法院填充条款一起构成本约。即此类预约,具有强制实现交易的作用。实际上,对于该类型的预约的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种预约与本约是如此的接近,以致于常常会与本约相混淆。但它与本约的区分在于它明示地约定还有“未决条款”,只不过该“未决条款”双方有义务继续谈判予以补充,否则由法院补充。8]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带未决条款的预约”由于已经包含了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实质性条款,因而并非一个真正的预约。当事人就未决条款进一步协商,乃是对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解释和补充,而并非在促成一个新的合同。9]对于一项合同是否成立,其主要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10]由于预约的根本目的是在将来达成特定的合同,则根据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准,只要当事人就未来达成特定的合同形成一致意见,预约即已成立。然而毕竟预约的成立是为将来的合同即本约的成立做准备,预约中除了对将来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以外,对于本约的相关内容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甚至预约中对于本约的主要条款均已达成一致并通过预约的条款进行确认,这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根据预约中是否包含本约的主要条款,我们可以将预约分为“未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和“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二者分别对应了上述英美法系中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和“带未决条款的预约”。这种分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希图对预约的效力进行较为准确的界定,这种分类实际上也体现了预约与本约的接近程度以及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紧密程度。对于“未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而言,双方当事人只是进入初步磋商阶段,虽对未来达成特定合同达成初步意见,但对于本约的具体条款,并未有具体的约定,而是留待进一步的磋商。达成此种预约的双方当事人,仅负有诚信磋商的义务,而并未负有将来一定要达成合同的义务。而对于“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而言,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的初级阶段,并对未来欲达成的本约的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约定,但此时可能因为缔约要件的欠缺,如缺乏订立本约的法定要件,不能即时达成本约,但又希望通过某种形式将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固定下来,此即预约所欲发挥的作用。至于所欠缺的订立本约的法定要件的实现,双方亦通过某种形式进行约定或担保。对于这种形式的预约,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就仅仅不是诚信磋商的义务,双方对本约的最终达成亦具有合理的期待。那么最终达成本约,也就成为预约的应有之义。于此情况下,双方不能轻易的违反预约,即仅以支付定金或其他信赖利益赔偿的责任方式来解除此种预约的约束力。
本文档为【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一)】,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與因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3KB
软件:Word
页数:4
分类:
上传时间:2021-11-21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