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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要得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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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要得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订立局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加班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发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第七十八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职权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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