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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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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作者:徐志远何亚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选择定居于城镇而出售农村的房屋,而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更愿意购买农村房屋,如此形成了农村房屋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间的频繁交易现实。相对城市商品房买卖而言,农村房屋买卖则因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土地使用及流转方面的规制,引发了大量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本文拟从纠纷的现实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当前的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探寻可能的途径。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现状当前的农村房屋交易的房屋类型主...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AAAAAA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上)作者:徐志远何亚平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选择定居于城镇而出售农村的房屋,而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更愿意购买农村房屋,如此形成了农村房屋在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间的频繁交易现实。相对城市商品房买卖而言,农村房屋买卖则因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土地使用及流转方面的规制,引发了大量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本文拟从纠纷的现实出发,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当前的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探寻可能的途径。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现状当前的农村房屋交易的房屋类型主要分为:宅基地房屋与“小产权房”两大类。宅基地房屋系村民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用于住居,是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房屋。根据“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虽大部分宅基地房产权未作权属登记,但村民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对附其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小产权房”非法律概念,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的产权无法取得像商品房一样的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书,权属保护力度相对较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于农业用地上的农村房屋权属的原始取得与否,往往取决于建造者是否获得行政部门有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未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建造者无法基于原始建造行为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类房屋无法进行出售;而获得合法审批程序,建造者能基于原始建造行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根据我国有关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者的身份亦受到严格的限定,不具备特定身份的购房者往往不能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通常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在不违反“一户一宅基地”原则的情况下,不存在权属变更的障碍。而就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房或小产权房而言,买卖双方实际履行,互不反悔,便可相安无事,维持现状。但随着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一些农村房屋升值明显,亦或可能面临征地拆迁而将获得优厚的安置待遇补偿时,出卖方出于利益驱动而反悔,向买受方索要加价,甚至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收回房屋,而由于农村房屋的买受人通常无法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产权难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购房利益易受到损害。、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裁判(一)两则案例之比较:形似与神似1.案例一2006年12月,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画家李某因小产权房纠纷被房东(村民马某夫妇)诉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案判决引起媒体、学界及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使得“小产权”房成为2007年度热度不减的名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买卖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具有特定的身份限制,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双方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购买人不是农村村民,而且所争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在出售房屋的农民名下,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该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马某反悔,李某可另行主张赔偿。2008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按照2004年的拆迁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赔偿其经济补偿共计48万元。该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据此,法院判定马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2.案例二1989年3月31日,村民陈某与城镇居民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宅基地房屋出售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马某缴纳了契税,于1994年11月、12月先后经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审批后,于1996年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2007年6月,陈某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退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购买双方虽系自愿,且马某购房后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上房屋之买卖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亦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法规之性质。最终认定,双方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二审法院确认马某与陈某的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于2005年3月27日将户口迁入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地,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并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应予维护。陈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后,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二审法院对陈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3.比较评析通过对上述“有效认定”与“无效认定”两案例比较分析,不难发现,两案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两案均系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审法院均认为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二审法院都对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出否定的态度。两案不同之处在于:“有效认定”案例中的购房者在事后将其户口迁入了诉争房屋所在地,身份已进行“非转农”变更,买方已经审批领取了产权证书。由此可见,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的处理,基本上秉持有限认定合同有效的原则,即坚持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基于个案的不同,可有例外情形。笔者认为,上述两案表明,评判买卖行为有效亦或无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经过房屋所在集体组织的同意或批准,而在于购买者的户口性质,即城镇居民是否变更为农村居民,即是否“非转农”。而事实上,此种基于身份识别的评判易陷入“惟身份论”的先见主义,有可能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将合同法上认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束之高阁。(二)两种裁判之立场:有效与无效理论界与实务界也一直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之争。1.主流的守成:无效合同论主流裁判立场认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地基及农村土地的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二,农村土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此类买卖涉及到农村居民的生存权益。其三,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无效合同”认定的主要依据在于:A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规定应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定性处理的基本依据。B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买土地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C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在2004年11月2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7年12月30日《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31日《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发登记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明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房之合同无效的政策不断出台,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他组织村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违反国家规定,应认定无效《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无效判决能够与现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并且符合当前的不动产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其效果主要体现在保障了农村居民的生存利益。但无效认定的负面影响亦不容忽视:损害了诚实信用的根基,履行了多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基于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时是出卖方主动要求卖房,出卖方可以随时利用最权威的司法途径来确认该种行为无效,无疑违背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易引发同类诉讼,引发连环诉讼和反悔性诉讼,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还有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2.有限的突破:有效合同论持“有效论”观点者认为:A虽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通知》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B农村房屋买卖不存在《合同法》第44条、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C《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亦并未禁止村民出卖房屋,农民将自已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立法精神隐含农民可出售宅基地房屋之意思,因而该规定即含许可之意。因此,基于合同自治、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间的合同应属有效,持此类观点的较为少数。而实践中,一些法院则在坚持“无效认定”原则的前提下,曾采取了一些突破性、折中做法。比如,上海高院规定: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下,顿失滔滔。惟余莽莽;大河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比高。欲与天公试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米;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Vr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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