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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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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鄂注协发[2009]38号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会计师事务所: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省注协受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间为每月1-15日(年检期间不予受理)。二、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3、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或退休、退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注册会计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注册会计师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6、注册会计师若为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股权转让(退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若为撤销或终止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完成终止清算手续的相关证明。三、注册会计师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一年或批准注册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转所。四、市(州)所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手续时,还应经所在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审核签章。五、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前核对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行业管理系统(cmis.cicpa.org.cn)的个人信息,自行补充、完善不准确的内容,然后再向省注协上报转所申请。以上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省注协《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转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注协发[2000]023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注协发[2005]063号)同时废止。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各地方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转所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第八条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八条《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附表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姓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上次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是否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是否交纳当年会费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何时与转入所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号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何时从何单位离退休转所申请: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入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出市(州)注管中心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入市(州)注管中心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出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入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1、本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及转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拟成为新设所股东(合伙人)的,可向申报新设所财政部门提供一份;2、另附劳动合同书、人事托管或退休退养证明(文件)、社保缴纳证明;3、本人如系原所股东(合伙人)的,应附股权转让(退伙)相关证明材料。附表2   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序号姓名证书编号个人意见(签名)转出(迁出)所意见: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入(迁入)所意见:主任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转出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入地注协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此表由转出(迁出)所、转入(迁入)所、转出(迁出)地注协及转入(迁入)地注协各留存一份。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设立时间: 批准文号:执业证书编号:变更原因(填“合并”或“分立”或“其他”):项目变更前情况变更后情况名称主任会计师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合伙人或者股东数量姓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事务所保证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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