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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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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若干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若干建议一、制定权益保护法的缘由从现有的涉农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全面而系统地确认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文本,对农民权益的确立和保护的散见于和农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文本之中。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之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欠缺,已通过立法所确认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我国的立法现状,要真正彻底的解决农民权益被侵害问题,制定统一《农民权益保护法》是极为必要的。而在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应以《农民权益保护法》为主干法,而其他相邻法和低位阶法则为配套法,从而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民权益保障立法的规范体系。二、《农民...

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若干建议
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若干建议一、制定权益保护法的缘由从现有的涉农立法来看,还没有一部全面而系统地确认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文本,对农民权益的确立和保护的散见于和农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文本之中。立法上的不完善,加之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欠缺,已通过立法所确认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有力的保障。我国的立法现状,要真正彻底的解决农民权益被侵害问题,制定统一《农民权益保护法》是极为必要的。而在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应以《农民权益保护法》为主干法,而其他相邻法和低位阶法则为配套法,从而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民权益保障立法的规范体系。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对“农民”的认定《农民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农民的权益,农民权益的享有主体应当是农民。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是我国公民中人数最为庞大的群体。明确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需要对农民作一个清晰的界定。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他们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从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来看,当代中国农民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即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尽管农民阶层的分化导致该法对农民的概念难以确定,但中国的现实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较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平等的保护。[1](二)对“农民权益”的剖析权益是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得到的利益。农民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或赋予的一切权益,同时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在法律制度上为其架构一个更为公平的生存和发展平台。农民的权益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以及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也应涵盖获得司法救助等的程序性权利。但是,农民的权益保护并不局限于经济权益的保护。“农民除了应享有经济权益以外,理所当然应当享有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权益。当今农民权益流失,绝非纯经济权益流失,还包括非经济权益流失。”“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只有从政治权利上维护农民政治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经济权益。”[2]“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诉权是国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具有真正的意义而设定的‘权利救济权',没有诉权的存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农民权益不仅是保护农民的实体权利问题,最为紧迫的是解决农民权益的救济问题。因此,保障农民权益的救济不仅应成为《农民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原则,也应成为本法的主要内容。农民权益的救济可以采取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无论采取何种途径,都应充分保障农民的要求告知权利权、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回避权、获得法律援助权、质证权、听证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权、请求司法赔偿权等权利。[3]三、农民权益保护法的构建内容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而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它贯穿于法律体系中的所有部门法。根据法理学的观点,在任何一项法律关系中,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一部分是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另一部分则以他人履行义务获得的,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在《农民权益保护法》所构建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农民是权利主体,其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机关,社会公共组织等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如此这样说并非否定农民的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共组织的权利。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而言,它是一个等式,即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这种量的对等关系并不否定在某一对权利和义务中的侧重点。《农民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因农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侧重的是农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具有和应得到保障的权利。[4]因此,《农民权益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的重心是农民所应具有的各项权利,义务体系构建的重心是国家机关,社会公共组织所应承担的义务。具体来说,立法中必须在以下两个基本价值之间加以平衡:公平和效率,实践中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实施措施;经常会与保护农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这些冲突从某种角度看是公平和效率问题;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目标,追求行政效率,往往会采取一些侵害农民权益的措施,如采用行政强制的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远比农民广泛参与的方式更为便捷、实用,更能体现政绩。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的效率是以牺牲社会的公平为代价的,这种效率不值得推崇。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不但要考虑政府的效率目标,还要考虑农民群体的权利,即考虑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在社会公平和政府效率之间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5]限制和保障,从法理角度来说,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四、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和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农民群体内部的平等,它是说,不能以突出保护某些农民群体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农民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少数农民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多数农民的利益。(二)合法原则立法所要保护的权利应该建立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的基础上,《农民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农民依法享有权利的立法,而不完全是为农民设定新权利的立法,在性质上不是一部赋权的法律。[6]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权益保护立法是保障护农民权益实现的立法。所以说,这部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保护农民已有和应有法定权利的实现。(三)便民原则在农民寻求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其行为的有效和便捷,这应当是《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一个方向。具体例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针对权益的性质和农民维权的难度来确定;在对农民维权请求的审查期限上应体现出及时性,因为现实中对于农民权益保护请求的拖延,实际上也是侵害农民权益的一种形式;在农民权益案件的受理上,行政受理和司法受理必须要考虑到农民的特点,应当求相关的机关承担相应提示和说明义务。[7](四)节约原则对于与农民权益相关的纠纷,因其处理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成本,所以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建立相应的制度,减少农民在维权过程中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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