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营建署玉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办事细则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法规名称】 内政部营建署玉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8-01-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内政部营建署玉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营建署玉山国家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理处务,并设下列各课、室、人事管理员、会计员及管理站: 一企划经理课 二工务建设课 三观光游憩课 四保育研究课 五解说教育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管理员 八会计员 九管理站 第4条 企划经理课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国家公园各项计划之拟定、检讨及变更事项。 第6条 观光游憩课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区域内游憩区之经营管理及游憩事业之督导考核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观光游憩资料之搜集、统计及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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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环境及秩序之维护、改善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游憩设施之管理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登山活动及向导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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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划、管理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游憩活动之安全维护及意外灾难事件之防救处理事项。 七关于无线电通信规划及器材管理事项。 八其他有关观光游憩事项。 第7条 保育研究课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区域内自然生态之保育、研究、经营、执行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自然资源、人文史迹资料之搜集、研究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各种标本之采集、制作、研究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学术研究采集申请之核发、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保育研究成果之应用、推广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危害自然及人文资源案件之认定、处理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环境监测及保育巡查事项。 八关于本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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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审议事项。 九关于本区域内进入生态保护区之许可事项。 一○其他有关保育研究事项。 第8条 解说教育课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之规划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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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及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之推广及研究事项。 三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人员训练、管理事项。 四关于本区域内公园解说与环境教育资料之搜集、编制、贮存及展示事项。 五关于本区域内解说教育视听媒体之设计及制作事项。 六关于本区域内自然与人文资源保育宣导活动之策划、执行及游客解说服务事项。 七关于本区域内环境保护宣导计划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解说教育事项。 第9条 秘书室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处之研究发展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公文之收发、缮校及用印事项。 三关于本处机要文电处理及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本处公文时效管制及改进事项。 五关于处务会报之会议纪录事项。 六关于本国家公园事业经营收支之出纳事项。 七关于本处公用车辆设置基准之订定及车辆之购置、报废、保养、管理事项。 八关于本处财物之采购、登记、保管、分发与现金出纳、员工薪津表册编制、领发及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处档案管理及文件报告之编印事项。 一○关于本处厅舍与眷舍之安全维护、环境清洁、修缮及分配管理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处技工、工友、约聘雇人员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管理事项。 一三关于本处公保费、劳保费、全民健保费、福利互助金之计算及缴纳事项。 一四其他不属各课、室、站之职掌事项。 第10条 人事管理员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本处组织编制及员额分配事项。 二关于本处职务归系及加强职务功能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四关于本处职员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考核事项。 五关于本处职员考绩、奖惩事项。 六关于本处职员训练、进修及考察事项。 七关于本处员工出国案件之办理事项。 八关于本处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九关于本处各项福利、补助(互助)、津贴、公务人员保险事项。 一○关于本处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人事资料之登记、管理事项。 一二其他有关本处人事管理事项。 第11条 会计员之职掌如下: 一概(预)算、分配预算、追加(减)预算与决算之策划、汇编及报核事项。 二岁入、岁出预算之执行及控制事项。 三岁入、岁出各项会计簿籍与记帐凭证之登录、编制及保管事项。 四岁入、岁出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报核及送审事项。 五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七各项资产、负债科目收支之审核及处理事项。 八财务收支内部审核事项。 九经费流用、岁出应付款与预备金动支之审核及申报事项。 一○专案动支经费与行政院统筹科目经费之审核及申报事项。 一一岁入、岁出预算收支执行状况月报、绩效报告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一二会计人员之迁调、训练、考核及奖惩之报核事项。 一三兼办统计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12条 管理站之职掌如下: 一站区域内游憩服务、宣导解说及安全维护管理事项。 二站区域内游客服务中心、服务站及各项公共设施之维护管理事项。 三站区域内各项急难之救助事项。 四站区域内自然资源之维护、研究及保育事项。 五站区域内有关文化古迹之研究、保存及维护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站区域内及邻近地区之管理事项。 第13条 处长权责如下: 一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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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核定事项。 二所属人员及各单位业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概算编制及预算分配之决定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议或核定事项。 五文稿之核判事项。 六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事项。 七上级交办事项。 第14条 副处长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之监督执行事项。 二各项会议之出席或主持事项。 三文稿之复核及代判事项。 四新闻稿之审核及发布事项。 五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15条 秘书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划之拟编事项。 二文稿之综核及代判事项。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事项。 四行政事务之管理事项。 五会议之筹备、出席或主持事项。 六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16条 各单位主管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二本单位有关会议之主持或出席事项。 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规定授权处理事项。 五重要公文拟办事项。 六授权及交办事项。 第17条 技正、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项。 第18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9条 本处处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各单位主管及指定人员参加。 第20条 本处于每年年终时召开检讨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检讨会。 第21条 配属本处之警察队,其职掌另定之。 第22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