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2007.09
浅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 卢白蕊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摘 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解除合同通常是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
一个有效办法。本文就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问题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可得利益 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30-02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作用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期限尚未界至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不
履行合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为避免损失或损
失的扩大而终止合同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制度存在价值。首先,它不仅保障遵守合同义务一方
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可以应用解约权在必要时解除合同,从而避免己
方损失的产生或扩大;而且,由于在效益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对
违约方是有利的,因而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违约一方的利益。
其次,从宏观角度而言,合同的解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的
浪费,从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本的流转速度。
合同的解除看似简单内涵却是相当丰富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
对其进行多种划分。如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等。
其中,影响最深远也是最为重要的分类便是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
同,故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律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
俗的前提下,这种解约权的构成即行使条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
上可自由规定。而一旦行使条件获得满足,则合同可依权利人单方意
思表示即告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构成
及行使条件。我国在《合同法》第 9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的几种情形,可将其依据产生原因归纳为: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
同不能履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中对解约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
比较全面,几乎
函
关于工期滞后的函关于工程严重滞后的函关于工程进度滞后的回复函关于征求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关于征求廉洁自律情况的复函
概了大陆法系与英美等国的相关规定。其中,拒绝
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况比较复杂。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
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约权,但须符合一定条件,即拒绝履
行一方能履行却不履行、拒绝履行一方有过错并且不存在阻却违法事
由,只有此三项条件均符合,无过错一方才可行使解约权。所谓不完
全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这种情况
下,债务人可以补充履行,但若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即使补充履
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便有权解除合同。在以上几种情况
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约权以合同解除的形式终止合同,
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方及时了解合同解除的信息,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
人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解约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只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
即可发生解除的效力,但其实际应用时并非如此简单。一般情况下,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约权,并且,
一旦合同目的落空双方可径直行使解约权解除合同;当一方当事人违
约或者约定解除的场合,守约方享有解约权,行使的程序因具体情况
而异。但各国法律均规定行使解约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守约方可立
即行使解约权解除合同;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其义务,则可以中止己方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
供适当或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没有适时地提供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须要求其提供适当或充分的担保,在其未
提供时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其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当事人
可径直行使解约权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则守约方须
给予对方一定宽限期,在此期限届满而违约方仍未履行时,守约方可
以行使解约权解除合同。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般是财产上的损失。这种
损失通常分成两种:直接损失(有的称作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有
的称作间接损失、消极损失)。关于直接损失,一般认为指债权人现有
的财产或利益,因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减少,如包括作为债权人
财产的合同标的物的损坏、灭失;债权人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种费用,
如差旅费、通讯费用、准备费用;如果属于连环合同还应当包括守约方
由于另一方违约使其无法履行与其他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而承担的
法制园地
131
2007.09
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直接损失的赔偿计算,因此大家也比
较清楚。关于可得利益损失,一般认为是债权人所遭受的消极损害,
即债权人按合同的履行,应当获得或可以获得,却因债务人违反合同
而丧失了的利益。
合同法第 113条第 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
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在立法上的新突破,就是在损失赔偿额计算上
首次明确了也包括守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这一
赔偿规定的增加,结束了司法理论中对此问题的长期争议。该条规定
的现实意义是使守约方对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全面赔偿,使
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得到有效落实。依我国合同法规定,可得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丧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违约方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取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它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如获得合同
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取的利益、获得租赁物以后转租所获取的利益、
获得机器设备等标的物以后投入使用后所获取的利益。可得利益损
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下所能够获
取的预期利润等财产利益。 司法实务中,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
面,如果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遭
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与受害人
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这些损
失。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不能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则采取任何方式计算这种损失确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可
得利益损失赔偿是在违约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评价合同在正常履行
时的状况;而可得利益的取得常常要具备各种条件,要求当事人将这
些条件全部列举出来,并计算出它们对可得利益取得的影响,无疑是
十分困难的。司法实务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办法,大致有
如下几种:
(一)约定计算法
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
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来确定赔偿
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
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可
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增加;在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
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事先
约定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司
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
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
法权益的,法院应确认此约定有效,并优先适用此方法计算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额。同时,承认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和计
算标准,既可以减轻法院在实际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困难,也有
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二)收益对比法
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
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
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
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
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
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
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
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收益对比法一般适用于那些能获
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的情况。
(三)衡情估算法
即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
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
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
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务中,在采取此种方法计算可得
利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法律规定,应按法律规定
处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应按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的
原则,衡情确定,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在计算买卖合同中可
得利益数额的关键是确定合同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由于标的物
价格、计算时间和计算地点的不同,计算出来的可得利益结果可能相
差很大。一般而言,标的物的价格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双方当
事人没有约定事后又没有补充约定的,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参照市
场同类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计算依据的时间应是可以实现可得利益的
合同应当履行的时间;计算地点则应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为标的物
价格的计算地点。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
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应受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司
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采用该方法计算可得利
益损失,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且采用收益对比法也难以准确确定这些损失时,方可采用此方法计算
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并判令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爱琳.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学术交流.2007年第 4期.
[2]贾培荣.探析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 3期.
[3]富若松.合同解除制度浅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2年第 6期.
[4]耿明.论合同的解除.经济问题探索.1999年第 6期.
法制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