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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刑法(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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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刑法(柏浪涛) PAGE 2 网址:www.zhinanzhen.net 总校监督电话:82228505 指南针门户网址:www.zhinanzhen.net 服务电话: 目 录 4总论(100个) 4一、刑法的解释 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5三、刑法的效力 5四、犯罪构成体系:两层次体系(或称两要件体系) 6五...

讲义——刑法(柏浪涛)
PAGE 2 网址:www.zhinanzhen.net 总校监督电话:82228505 指南针门户网址:www.zhinanzhen.net 服务电话: 目 录 4总论(100个) 4一、刑法的解释 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5三、刑法的效力 5四、犯罪构成体系:两层次体系(或称两要件体系) 6五、行为主体 6六、危害行为 7七、因果关系 8八、正当防卫 8九、罪过形式的区分 9十、事实认识错误 10十一、主观阻却事由 11十二、犯罪形态 15十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5十四、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17十五、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18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20十七、罪数 22十八、刑罚的体系 23十九、刑罚的裁量 23二十、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24分论(100个) 24一、概说 25二、人身犯罪 29三、财产犯罪 37四、危害国家安全罪 38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39六、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44七、妨害社会管理罪 46八、贪污贿赂犯罪 49九、渎职罪 2011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讲义——刑法 柏浪涛 系统存储200个基础考点 一、明确任务:系统存储200个基础考点 二、配套教材:柏浪涛《2011年刑法攻略》(近期会出依据修八做的修订版) 三、答疑渠道:柏浪涛博客:http//www.falvjia.com 四、复习理念:前期,以理解性强的考点为重点;后期,以记忆性强的考点为重点。理解性强的考点有:总论中的犯罪论,分论中的人身犯罪、财产犯罪。记忆性强的考点有:总论中的刑罚论(修八主要内容也在此处),分论中的经济犯罪、社会管理犯罪。 五、复习方法:在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图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整理记忆,通过做题及时巩固。(由于图表比较简洁,听课时可另行准备笔记本做笔记) 六、复习立场:温和的新理论。(在做其他训练题时,如果答案与这一立场不同,必须以这一立场来修正) 七、知识框架图 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1.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4. 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 总论 犯罪论 性,期待可能性 5.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 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 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 7. 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数罪 1.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 侵犯个人法益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交付刑: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财产犯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侵犯社会法益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 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法益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总论(100个) 一、刑法的解释 【典型真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二.20题) 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 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 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 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提示】通过考查记录可以发现,刑法的解释是恒重考点,务必掌握,不能投机。重点在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2010年没有考查该考点,2011年值得关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典型真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年.卷二.1题)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提示】罪刑法定原则是五星级考点,是刑法少有的能用论述题考查的考点(06年卷四第6题,08年卷四第7题,详细解析见本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最后一章),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罪刑相适应原则自05年考查后至今再未考查,2011年值得关注。 三、刑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4个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体系:两层次体系(或称两要件体系) 1.简图: 客观层次:客观要件 —————— 客观阻却事由 主观层次:主观要件 —————— 主观阻却事由 2.详图: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正当防卫 客观层次:客观要件 行为对象 —— 客观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 危害结果 被害人承诺等 因果关系 犯罪故意 责任年龄 主观层次:主观要件 犯罪过失 —— 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3.两层次体系与四要件体系 (1)四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为主体和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而两层次体系中,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属于主观阻却事由。 (2)四要件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而两层次体系中,法律认识错误被转换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置于主观阻却事由里。 (3)四要件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四要件体系之外,而两层次体系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置于体系内的客观层次里。 (4)四要件体系没有主观阻却事由,而两层次体系在主观层次里设置了主观阻却事由。 4.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提示】正确看待犯罪构成体系在考试中的地位 五、行为主体 【典型真题】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05年.卷二.4题) 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提示】通过考查记录可以看出,单位犯罪虽然内容较少而且也较简单,但是考查频率很高,因此对其各个小知识点均应掌握,特别是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的司法解释。 六、危害行为 1.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 【典型真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52题)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提示】不作为犯虽然是个小知识点,但是考查频率很高,尤其应重视的是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义务的来源。 七、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三标准: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 —→ 介入因素 —— => 结果,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典型真题】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3年.卷二.41题)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虽然2010年已考查过因果关系,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理解许多知识点的基础,必须熟练掌握。 八、正当防卫 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时间条件 适时性和紧迫性 意思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限度条件 必要性和相当性 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过失的不法侵害 (2)动物侵害问题, (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 (1)财产犯罪的特例,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典型真题】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年.卷二.3题)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今年预测】通过考查记录发现,正当防卫是少有的从02年至2010年每年都考查的考点,是名副其实的恒重考点。因此,必须将正当防卫各个角落的知识点都打扫干净。 九、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积极追求(赞成票) 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 放任,发生不违背意愿(弃权票) 过于自信过失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愿(反对票) 疏忽大意过失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不想发生 意外事件 没有预见到,但无法预见到 不想发生 不可抗力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不想发生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3.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5.过于自信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典型真题】 1.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4年.卷二.12题)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2.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二.14题)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提示】罪过形式的考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考查各个罪过形式的区分,其中最难区分的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在做此类题时,切忌凭生活中的感觉走,而应依据具体标准进行规范判断,以此来提高答对率。第二种是间接考查,在考查其他知识点时(例如共同犯罪、具体罪名区分)将罪过形式作为基础知识来考查。总之,罪过形式的区分是刑法学的基本功,需要清晰掌握。 十、事实认识错误 【典型真题】1.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4题)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2.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二.53题)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提示】事实认识错误是比较难掌握的考点,同时又是考查频度很高的考点,因此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事实认识错误的另一个考查方式是与共同犯罪结合起来考查,难度更大,在共同犯罪一章详细讲解。 十一、主观阻却事由 1.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八宗罪。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责任能力 3.违法性认识错误 4.期待可能性 【典型真题】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卷二.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提示】可以看出,主观阻却事由是司考重点,但不是难点,主要是记忆性考点。其中,14至16周岁人所负八种犯罪是五星级考点。 十二、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2.犯罪未遂: (1)成立条件 (2)未遂与预备的区分。“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3)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 //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1.法律效果: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作无罪处理。 2.无罪依据:客观主义。 3.分类: (1)对象不能犯:因为不存在犯罪对象,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沙漠里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射击。 注意:对象错误与对象不能犯。二者的相同点是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对象认识错误。区别在于,对象错误中,行为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对象不能犯中,行为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也即行为不构成犯罪。 (2)手段不能犯:因为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导致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用一把无法射击的坏枪杀人。 注意1:打击错误与手段不能犯。二者的相同点是行为客观上都出现了方法错误。区别在于,打击错误中,手段具有危险性,属于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手段不能犯中,手段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注意2:迷信犯。迷信犯是手段不能犯的一种,也无罪。这是指由于迷信,误以为手段会产生结果,其实手段没有任何危险性,根本不会产生结果。例如,捏小人插针诅咒对方死亡。又如,误以为寺庙的香灰能毒死人而用来投毒杀人。 4.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二者相似点是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具体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行为是否具有危险的判断标准: (1)从客观角度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人主观认识来判断。这是因为,对行为危险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危险是一种客观事物,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影响。 (2)从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后的情况来判断。这是因为,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所以需要以行为时来判断,而不能以事后是否最终发生实害结果来判断。 例如,甲向乙投毒1毫克,乙服用后未死。事后发现,该毒药1毫克不会致人死亡。如果从事后看甲的行为没有危险,但从行为时看甲的行为有危险,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而不能从科学专家或神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这是因为,刑法是用来指引一般人的行为,保护一般人的安全。如果一般人对某个行为感受到危险,而科学证明没有危险,仍应认为该行为有危险。 (4)从整体、类型化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孤立的角度判断。这是指,应当综合行为时的全面因素,看一般情况下该类型的行为有没有危险,有没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如果有侵害的可能性,只是因为偶然原因而未能既遂,如果下回再重复一次就有可能既遂,那么该行为便具有类型化的危险特征。 常见错误:对行为危险的判断,常见错误是简单孤立的判断,而不注意综合具体情形,导致结论绝对化。例如,大家往往只记住:误将白糖当作砒霜而杀人,是手段不能犯,无罪处理。实际上这种说法过于简单,应补充具体情形来具体分析。 例1,甲以为白糖能毒死人,悄悄向乙投放白糖。这属于手段不能犯,具体而言是迷信犯,无罪处理。 例2,甲乙在朋友丙家吃饭,甲想杀死乙,以为丙家厨房里的白糖是砒霜,悄悄向乙投放。由于行为没有任何危险,所以甲是手段不能犯,无罪。 例3,甲欲杀乙,购买了砒霜,装在小瓶里,放在装有白糖的小瓶旁边,然后邀请乙来家做客。甲在取砒霜时,因为一时疏忽,误将白糖小瓶取走,悄悄向乙投放。这种行为孤立的看,没有任何危险,但是结合前后环节整体判断,这种行为有危险,仅因甲的一时疏忽而没有导致实害结果发生。这种结果的没有发生,带有强烈的偶然性。不能因此否定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总结: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公式:从客观角度 → 行为时 → 一般人认识 → 类型化判断 → 行为有无危险。 // 【典型真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6年.卷二.54题)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3.犯罪中止: (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能不能继续犯罪”,而不是“欲不欲(想不想)继续犯罪”。 第一,如何判断“能”继续犯罪还是“不能”继续犯罪? 判断角度:应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感情的角度判断。 第二,认识错误问题 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包括两种情形: 注意:上文“能”与“不能”根据客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此处要求根据主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二者前提不同,注意区分。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4)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因果关系问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 →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 结果未发生。 第一,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也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第二,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如何处理? 犯罪行为 → 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 → 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将乙刺成重伤,又后悔便开车送乙去医院,在路途中突然发生车祸导致乙死亡。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车祸,很异常,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先前行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已经着手了,只剩下犯罪中止和未遂以供选择。由于甲毕竟有中止行为(抢救措施),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只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典型真题】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57题)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十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 二人以上 2. 共同的含义:部分犯罪共同说。 3. 共同故意:共同故意的形式,共同过失,同时犯。 4. 共同行为。 【典型真题】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04年.卷二.87题)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十四、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1.共同正犯: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2)承继的共同正犯, (3)共谋共同正犯。 【典型真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02年.卷二.32题)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2. 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缺乏故意, (2)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典型真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02年.卷二.38题)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 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共犯从属性。 例如,甲教唆乙、丙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入室盗窃。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合称狭义共犯,也简称共犯。实行犯也简称正犯。这样便产生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是否须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作无罪处理,甲乙(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从公平原理出发,如果犯罪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犯罪性较低、危险性较小的共犯也不应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从属于正犯。注意:司法考试的官方立场是共犯从属性。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 乙着手实行,并既遂 甲犯罪既遂 乙着手实行,但未遂 甲犯罪未遂 乙着手实行,但中止 乙预备阶段,犯罪预备 甲犯罪预备 乙预备阶段,犯罪中止 甲犯罪预备 乙根本未去犯罪,无罪 甲无罪 类似情形的区分 第一,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第二,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答应,进屋后发现女主人很漂亮,便放弃盗窃而实施了强奸。乙构成盗窃罪中止,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未遂。乙的强奸与甲无关。 第三,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由于抢劫与盗窃具有因果性,所以甲构成盗窃罪教唆犯既遂。乙定抢劫罪实行犯既遂。 4.教唆犯 (1)教唆的故意 (2)教唆的行为 (3)独立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卖淫罪(第359条);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5.帮助犯 (1)帮助的故意 (2)帮助的行为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独立罪名。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注意: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貌似故意犯罪,实际上是过失犯罪,就更不属于帮助犯。 十五、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1.法定分类与理论分类的关系。 2.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3.从犯(从犯与主犯的关系)。 4.胁从犯。 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按照有身份者的罪名定罪 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 综合运用想像竞合犯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例如,国有公司中,甲(国家工作人员)和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合谋侵吞本公司财物。两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公司100万元。对甲乙如何处理? 2.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质的过剩:如果未超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部分没有认识,而且超出部分与共同部分没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性,那么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不用承担责任。 量的过剩:如果未超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部分没有认识,但超出部分与共同部分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性,那么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的罪名不承担责任,但对超出部分的结果承担责任。 例1,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将丁误以为是丙而打死。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 例2,甲乙共谋打碎珍贵蜡像,甲打碎了蜡像,乙却将丙误以为是蜡像而打死。甲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是共同正犯。乙还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在此注意,乙对甲故意毁坏财物既遂要负责,因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上二者是共同正犯。但是甲对乙的过失致人死亡不负责,因为乙的过失行为超出共同正犯的范围。 例3,甲教唆乙打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甲属于教唆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所以甲无罪。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注意,甲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负责任。 例4,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后还另实施了强奸。由于乙的强奸超出甲乙共同故意的范围,而且强奸与盗窃没有因果性,所以甲对乙的强奸不负刑事责任,二者只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例5,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窃得财物,被主人发现,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由于乙转化的抢劫超出了甲乙共同盗窃故意的范围,所以甲不构成抢劫罪,仍构成盗窃罪。但是,由于盗窃与抢劫具有转化上的因果性,甲对乙抢劫的结果(取得财物)要承担责任,也即构成盗窃罪教唆犯既遂。结论是,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终甲以盗窃罪既遂论处,乙以抢劫罪既遂论处。当然,如果甲对乙说:“进去盗窃时,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则甲也应定抢劫罪。 【典型真题】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4年.卷二.18题)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人冲锋陷阵 他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则整体进入实行阶段;他既遂,则整体既遂。 一人中止 他只有阻止其他人中止,则整体中止。 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实行犯犯罪。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只需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 共谋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向对方明确表示退出意思,并让对方意识到。如果是主谋或谋划的是重罪,则需要阻止对方犯罪。 【典型真题】 1.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02年.卷二.35题)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二.19题)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十七、罪数 单纯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 一行为一罪 实质的一罪(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 一罪 犯、法条竞合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罪数 数行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 (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数罪:同种数罪、异种数罪 1.继续犯: (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2)注意:在犯罪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这一点与普通犯罪不同,务必注意。 例1,甲窝藏杀人犯乙,已经窝藏了十天,此时甲构成窝藏罪既遂;丙此时参与进来帮助甲继续窝藏乙。丙与甲构成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例2,甲绑架了丙的小孩,欲向丙勒索财物。此时乙参与进来,帮助看管小孩或向丙勒索财物。因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非法拘禁),因此是继续犯,只要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既遂。既遂后,乙参与进来,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而不是单定敲诈勒索罪。 (3)追诉期限的起算: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但只定一罪。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个、重伤一个;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特征: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这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就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3.法条竞合 (1)概念: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2)处理办法: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例外:重法优于轻法。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至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必然性不同。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例如,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时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例如,甲开枪杀乙,并不必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由于偶然原因,过失致第三人死亡,才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4.结果加重犯 (1)概念: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加重结果,法律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 (2)结构: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定基本罪名 + 加重处罚。 (3)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注意,虐待罪(第260条)规定了对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而遗弃罪(第261条)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所以虐待罪是结果加重犯,而遗弃罪不是结果加重犯。同理,侮辱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4)罪过形式: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伤害是故意,对致人死亡是过失。 (5)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 5.吸收犯 (1)概念: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2)特征: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 (3)不可罚的事前行为:这是指在实施某个犯罪之前会实施一些预备行为,对这些行为不作处罚。 ①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劫,进入后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吸收了抢劫罪,只定盗窃罪。 ② 重罪吸收轻罪。例如,甲开始用刀砍乙时只想教训一下乙,砍了两刀后,又想杀死乙,便砍死了乙。对甲只定故意杀人罪即可。 (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 ① 针对犯罪所得的行为。例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盗窃行为吸收销赃、窝赃行为,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② 针对证据的行为。主要包括:犯罪后窝藏自己,不成立窝藏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己伪造、毁灭证据,不成立证据犯罪。例如,杀人后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注意: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则数罪并罚。例如,盗窃了一个花瓶,冒充文物卖给他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6. 牵连犯 (1)概念: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 (2)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征。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而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例外的,数罪并罚。 (4)如何记忆牵连犯?实际上,我国刑法对于牵连犯大多数实行数罪并罚,而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反倒不多。因此应当记忆“择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常考的情形: 第 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7.异种数罪: 常考的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对被组织者、运输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非法拘禁、伤害、侮辱、强奸的。 (4)用放火、杀人方法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了保险金的。 (5)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 (6)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罪数。走私毒品犯罪(第347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实施上述三种犯罪同时抗拒检查,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只按该三种犯罪论处,并加重处罚,不再定妨害公务罪。除此之外,在其他犯罪中暴力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 十八、刑罚的体系 1.主刑 ① ★管制(执行机关,劳动,期限) ② ★拘役(执行机关,劳动,期限) ③ ★有期徒刑(期限) ④ 无期徒刑 ⑤ 死刑:★适用对象问题(未成年人,孕妇),★死缓。 2.附加刑 ① ★罚金(适用方式,缴纳方式) ②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民事赔偿问题,★并罚问题。 ③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时间问题(期限问题、起算问题)。 十九、刑罚的裁量 1.★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2.累犯 ①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②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3.自首与立功 ① ★自动投案 ② ★如实供述 ③ ★特别自首 ④ ★立功 4.数罪并罚 ①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②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5.缓刑 ① ★适用条件 ② ★失败的缓刑 二十、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1.减刑 2.假释:★适用条件,★时间问题,★失败的假释。 3.★追诉时效 4.赦免 分论(100个) 一、概说 1.罪状 2.罪名 3.★注意规定 4.★法律拟制 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 第273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挪用公款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第355条第1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最高法院《关于偷税抗税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二、人身犯罪 1.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自杀问题。 2.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数问题 3.故意伤害罪 ★法条竞合 4.强奸罪 ★三种手段,★主观故意,★罪数问题。 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猥亵、侮辱的含义, 主观不要求有性刺激的目的。 6.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分 7.绑架罪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 →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1.行为主体和对象 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注意,不是指已满14周岁的人。根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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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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