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课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章
一、环境及环境问题
(一)、环境
一般含义: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经济、政治、人文(社会性)环境,地理、生态环境,城市、农村(物理性)环境。
自然科学含义:
· 人类环境: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人类环境宣言》 提出“人类环境”,专指自然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 生态环境:“生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事物,包括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和外层空间等生物的生存环境。
· 3、自然环境 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生物等。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 4、社会环境 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区等。
· 你对这些分类有什么认识?我们是否习惯于将人类环境与自然和社会环境联系起来?你认为还有其他分类吗?
2、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定义
· 在环境科学领域里,环境概念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
· 环境一词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 “也有人认为环境除自然因素,还应包括有关的社会因素。”
· 简言之,环境是指为生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3、法律中的环境概念
· 目前法学中环境定义尚未统一。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环境的定义不尽相同,各国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将与本国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并且可能加以保护的环境要素规定为环境的定义。
· 第一,都包含环境的自然因素和环境的社会因素;
· 第二,在对环境进行界定时一般都以人为中心;体现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
· 第三,都认识到了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但人与环境关系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力的大小,还需要进一步通过科学来证实。
· 第四,法学的环境概念包含着环境概念的一般定义,又吸收了环境科学中环境概念的基本成分,同时又反映了法律的特殊要求。
·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结合你已经具备的相关知识,谈谈你对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概念的认识?
人与环境的冲突 环境问题、资源问题\生态问题.
1、环境问题的定义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 1.1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
· 第一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产生这类环境问题的原因有火山爆发、地震、洪水、冰川运动等,人们通常将其称为自然灾害。这类环境问题是人类无法控制的,其危害后果也难以为人们所估量,但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和影响范围都是有限的。
· 第二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地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由于人类活动的面广量大,对环境的影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这类环境问题发生的数量、影响范围大。
· 1.2、根据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分类
·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 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资源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 你认为这种分类对于环境法学有何作用?
· 你认为哪些环境问题需要或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你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有哪些?
· 2、环境问题的成因与阶段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
· 第一阶段:原始人类时期,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和盲目利用环境而产生环境问题。
· 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是农牧业社会时期,人类对于自然环境的认识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随着农牧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城市的出现和发展,逐步出现了环境问题。
·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是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至20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时期,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西方工业革命浪潮席卷全球,创造了比人类有史以来生产力之和还要大得多的生产力。人类对自然的开发程度空前,大规模的垦殖、采矿以及森林采伐使得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人类又将环境做为天然垃圾场,毫无顾忌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而且环境污染发展的速度超过了自然环境破坏的速度。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 第四阶段:这一阶段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至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引起了人类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了对环境污染的治理。
3、中国的环境、资源、生态问题
· 环境污染
水污染
大气污染
噪声污染
固体废弃物
光、热污染
电磁污染
……
4、不同学科视角下的环境问题
· 工程技术学:环境污染属于技术方面的问题,若解决了污染防治技术,环境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
· 经济学:环境问题主要是市场机制的缺陷,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性,若能外部性予以内化则可以解决环境问题
· 生态学(地学、生物学):环境问题主要是生态平衡或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此其对策应当是以前瞻性的眼光制定和实施基本和长期的环境政策
· 法学:从公民权利保护的立场把握环境问题的实态,将重点放在环境损害责任的所在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的实际处理上
1、你认为环境变化和环境问题之间是否有可区分的依据?
2、你认为哪些环境问题需要或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你认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有哪些?
3、请你看完视频后,选择一个角度来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性与环境保护的紧迫性。
二、环境伦理与环境问题的解决
· 1、环境伦理的基本内涵
· 2、大学生环境伦理观的实现
· 3、人类环境观
· 4、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 5、可持续发展观的实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四、环境保护法学与环境法学
· 1、内涵:
· 是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 你认为这个内涵如何?
· 2、外延
· 3、环境保护法学与环境法学二者从字面理解一致吗?
问题
· 请你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 1、环境法产生的原因?我们有政策、各种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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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用法律手段来规制环境问题?
· 2、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我们有如此系统的法律体系,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环境法来保护环境?
第2章 环境法概述
本章掌握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1、环境法特点
2、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3、环境法律关系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法定义
· 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人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国外学者的理解与认识
· “环境法……是一个由多种法律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它包括联邦的法律、州的法律以及地方的法律,还包括各种行政法规以及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及实施这些法律的各种司法判决。”
· “整个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州之间的关系与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民法、刑法以及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和能源的发展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 ——美国学者W.芬德利等
· “环境法这个术语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和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类的法律中,有公法,也有私法。” ——德国学者J·福格尔等
· “环境法是以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负荷为目的的法的总称。”
——日本学者大塚直
2、国内学者的理解与认识
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概念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
· 三、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不同称谓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保护的范围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环境法概念的不同与环境概念的不确定性直接相关,与立法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相关……
3、环境法理解的关键是什么?
· 其一,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 其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环境保护社会关系?以环境为媒介?如何理解?
· 其三,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理解环境法的关键——调整对象?
· 环境法调整的到底是什么?
· 人与人,人与自然,物与环境……
· 环境社会关系
· 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
· 生态性经济社会关系
· 生态社会关系
· ……
二、环境法的特点
其一,公益性
公益性是证明环境法是社会法的核心?
其二,科技性
环境法是与科技发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其三,可持续发展性
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理念。
二、环境法的特点
其四,调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价值理念。调整的应该是什么法律关系,才能充分展示其特殊性?
其五,综合性与广泛性
三、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1、经济法
· 2、民法
· 3、劳动法
· 4、刑法
· 5、自然资源法
第二节 环境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任务
·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一、任务
·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目的
·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关于环境法的目的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也有广狭义之分
三、作用
· 法律依据
· 维护环境权益的工具
· 保护国家及世界环境的有力手段
· ……
第三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概念
1、含义:机构设置与权限划分 《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2、原则:统一监管、分工与分部门监管
3、特点:-是行政监管体制?
3.1纵向关系
3.2横向关系
环境监管体制与环保监管体制?
二、我国环境保护监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 四个阶段
· (1)起步阶段(1972-1978)
· (2)初创阶段(1979-1981)
· (3)徘徊阶段(1982-1989)
· (4)发展阶段(1989至今)
三、我国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
1、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5、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6、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农林渔水土、矿、建设、卫生、海关、工商等主管部门
第四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效力范围,WHERE-WHEN-WHO有效)
一、空间适用范围WHERE
1、含义:即适用的地域范围。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条例、规章,全国范围有效。
e.g,《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注意:虽全国范围生效,但其实际效力只在特定范围内——环境保护领域或者该领域的某一方面生效。
e.g,《环境保护法》对整个环境保护领域有效。而《水污染防治法》只适用于陆地水体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
· 3、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域
· 4、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 5、国际法地位
· 6、跨区域法律法规的适用效力
二、 时间适用范围WHEN
1、环境保护法的生效时间
A 立即生效:
B 公布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
C 公布后试行一段时间再正式生效:已基本不用
2、环境法的失效时间
三、WHO——对人的适用范围
1、对本国人的效力
《宪法》规定,我国的环境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我国所有的公民和单位。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环境法》的特权。
2、对外国人的效力
我国是主权国家,外国人和单位在我国领域内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
1、环境法体系的定义
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法体系框架
现行环境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A、 《宪法》中环保法律规范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B、基本法
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基本规定
特点是:综合性,原则性
全国人大委员会制订
在体系中地位非常重要,不可替代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
制订其它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
C、单行法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
主要是两类: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
现行环境法体系的主要内容(续)
D、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制订的法规与规章
单行法的具体化
某某实施细则,条例、办法、规定等
E、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现行环境法体系的主要内容(续)
F、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现行环境法体系的主要内容(续)
G、其它部门法的环境保护规范
民法通则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 分则第六章第六节
经济法
行政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H、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问题
· 1、你认为《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也属于环境法体系之内吗?
第六节 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一、环境侵害
· 1、概念:
· 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侵害相当地区多一些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
一、环境侵害
· 2、特点:
· 社会性——相当地区不确定的人或物
· 价值性——侵害与创造财富或社会福利共存
· 间接性——可见性与直接作用性不明显
· 复杂性——受限于科技、各种经济社会环境、因果关系
· 多元参与性——由众多或共同行为导致
· 缓慢性——经多因素、长时间或长距离累积才发生
二、其他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拓展
1、宪法理论的拓展——生存权的独立与环境权的宣告
2、行政法理论的的嬗变——行政作用的扩大(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指导、行政规划等)
3、民法理论的更新——环境民事权利在相邻权等中的确立与扩大、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认知的调整、共同危险责任的兴起、环境侵害民事救济的发展
4、刑法理论的深入——相关理论的调整、犯罪因果关系的审视与重构
5、诉讼法理论的改造——起诉资格(个人起诉、诉的要件、团体诉讼等)放宽、被诉对象扩大、诉讼费用预付方式的改进
三、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 1、宪法的不足——宪法未确认环境权的地位
· 2、民法的缺陷与问题——所有权理论无法保护环境、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均不利于环境保护
· 3、行政法的问题与缺陷——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充分、单方干预主义的弊端、对环保认知与保护均不足
三、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
· 4、刑法的问题与缺陷——其立法宗旨与目的建立在经济保护之上,主要针对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规制,过多的人身罚不利于环保等
· 5、诉讼法的不足与问题——起诉资格的制约、起诉要件的法定化、起诉对象的确定性等。
第3章 环境权
第一节
环境权的来源与环境权出现的原因
一、环境权的来源
· 1960年,一位原西德的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原子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
·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 1972斯德哥尔摩的人类环境会议中的《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 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权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推动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 1、西方学者:环境权-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 “公民的和政治的”环境权,一些人权公约中的环境权包括了生命权、任何人住宅和财产不受干涉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
· 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环境权,包括有益健康的环境权、良好工作的环境权、良好生活条件权和健康权。
· 2、日本学者:依据现行宪法或生存和幸福追求权的双重角度来构建环境权。
· 3、相关的司法实践促成了环境权炙热讨论。
· 4、环境权是私权+人权;环境权是私权;环境权是社会权?
环境权案例1-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
· 1969年美国林业部批准沃特·迪斯尼在矿金谷兴建一个综合游乐场/滑冰声,而这地区恰好是塞拉俱乐部成员常常进行徒步旅行的场所。他们认为建立滑冰场会造成对当地自然风景的破坏塞拉俱乐部认为,林业部的决定违反了联邦的多项法规,损害了其环境利益。
· 在寻求行政程序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塞拉俱乐部以“一个对自然公园、猎物避难所和乡村森林的保全和正确维护有特殊兴趣”的公益团体依《行政程序法》第10条提起司法审查诉讼。
· 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 被告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认为:“这样一个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更多直接利益关系的俱乐部,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起诉资格来挑战由议会和宪法授权的内阁官员行使的代表公民责任的政府行为。” “一种兴趣不足以验证事实上的损害,它要求提起审查的当事人自己处于损害之中。”法院进而认为塞拉俱乐部未受到项目开发的损害,起诉资格不够充分。
环境权案例2-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
· 在菲律宾,42名儿童于1993年由他们的监护人的代表安东尼奥为代表,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菲律宾政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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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了森林的采伐能力,要求停止大规模地出租供采伐的森林、特别是原始森林。
· 菲律宾最高法院授予这42名儿童以诉讼权,承认他们作为自己和后代人的代表基于环境保护立场对政府提出诉讼具有保护子孙后代环境的权利,声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的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 戴维德法官在向法院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发现没有任何困难判决他们(指儿童)能够为他们自己、他们的其他同代人以及后代提起诉讼。就生态平衡和健康的环境而言,他们代表后代提起诉讼的资格建立在几代人共同责任的基础上。”
· 由于法院裁决授予了孩子们的诉讼权,迫使政府下达行政命令取消了65个出租森林的合同项目。
· 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
环境权案例3-北大师生松花江环境公益诉讼案
· 2005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
· 对此,原告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
二、环境权出现的原因
· 1、环境权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紧张。
· 2、环境权出现 的社会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紧张。
· 3、环境权出现的法律原因在于制度化地解决利益冲突的需要。
第二节 环境权的内涵
一、环境权的语义分析
· 1、环境的权利
· 2、对环境的权利
· 3、希望同学们能结合环境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来理解
二、环境权的性质
· 1、否定论
· 2、肯定论
· A、人权说
· B、人格权说
· C、财产权说
· D、人类权说
· E、以上两者或三者兼具理论
三、我国不同学者对环境权的认识
· 蔡守秋:
·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
· 包括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与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等。
· 邹雄:
· 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 包括对良好生态功能的保有权、享受权等实体性权能;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等程序性权能。环境参与权是核心。
四、什么是环境权-你的认识
· 定义一:主体利用或享受环境资源、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 定义二: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
· 环境权应当包含的子权利有环境平等权、环境知情权、良好环境享受权、环境安全使用权?
· 环境平等权:平等排污权与自然资源使用权?平等的利用如何如何解析?
· 环境知情权:对各种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 良好环境享受权:对良好环境享受权利-自然人
· 环境安全使用权:对环境安全使用的权利-不污染、不破坏的环境的环境?
四-1、环境权主体
· 观点争论:
· A、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或国际组织、动物与自然体等
· B、自然人与人的集合体
· C、仅自然人
· ?环境权主体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或当代人?
四-2、环境权内容
· 普遍主张是享受良好生态环境与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你认为环境权应当包含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吗?
· 有人认为,环境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你的观点?
· 环境权本质上是对于环境资源的质量或品质的享受,是对其生态价值的利用和享受
四-3、环境权客体
· 物和行为;物、行为和其他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物,包括环境法所保护的各种环境要素(即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环境法防治的各种污染物质和生态破坏现象(如工业三废等),以及构成污染源和防治污染或保护环境的工程设施等其他物质。行为主要是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行为,简称环境行为,包括各种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的行为,例如排污行为、从事建设项目的行为等。与人身相关的精神产品主要是指环境信息。
· 环境利益;指向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特定客体的利益群
· 各种环境要素
· 依据你的理解,你觉得环境权的客体应该如何界定?环境权所保护的利益:应否包含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与环境利益。
环境权4-环境权特征
· 权利的共享性
· 代际性
· 不可转让性?
· 公益性?是否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国家或政府是否应有环境权。
四、公民环境权的类型
· 1、宁静权
· 2、自然景观权
· 3、清洁水权
· 4、清洁空气权
· 5、通风权
· 6、眺望权
· 7、公园利用权
五、其他主体的环境权
· 1、法人环境权:法人应享有适宜生产劳动经营环境的权利
· 2、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有享用适宜生态环境功能的权利,也有保护生态环境功能的职责和义务
· 3、当代人与后代人环境权
六、环境权存在的问题
· 1、环境权保护程度难以衡量
· 2、环境权与环境物权的界线模糊
· 3、如何实现环境权?以权利、义务为中心……?
· 4、你认为环境权可以入宪吗?
· 5、谈谈你对环境权的认识。
第三节 环境(权)的民法保护
以公民环境权为切入点
一、环境(权)民法保护的法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1、《民法通则》124: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2、《环境保护法》41;42: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
一、环境(权)民法保护的法律设计
· 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4、《物权法》第90条
·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一、环境(权)民法保护的法律设计
· 5、《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65-68条
·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认识
· 1、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你认为哪些方面的进步是显著的?这些进步与环境侵害或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之间的完善关联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 2、你认为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 3、若《侵权责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内容相互冲突,应该怎样处理?
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
· (一)基本概念:
· 1、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 2、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污染者、破坏者及资源利用者之民事责任
· 3、环境侵权是否等同于环境污染侵权
· 4、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
· 5、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6、环境民事侵权的抗辩事由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排污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权利受损之虞时或因不履行环境法律义务,破坏环境资源,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
· (二)、无过错责任与民事侵权
· 1、环境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 (1)、两要件:损害与因果关系
· (2)、三要件: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 (3)、违法性可否作为环境民事侵权法定要件?
· 我国对侵权加害人的主体特征、 行为特征、 侵害的法益性质、排放物性质、先后关系等没有规定是否合理?
· 是否将通过立法将受害利益的性质(生命、 身体、 健康、 财产或生活环境、 精神感受),程度和范围,加害行为的公益性、 地域性、 继续性, 受害人的特别情况, 土地利用的先后关系, 行政机关的许可, 企业活动在社会评价上的必要性, 是否遵守公法标准, 是否采取了最完善的污染防治技术设备等社会生活因素纳入立法范围?
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
· 1、采用过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吗?
· 2、环境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之损害与因果关系分析
· (1)损害-危害、实际损失……
· (2)因果关系-概率性因果关系、疫学因果说、间
接反说(要求在诉讼中环境民事侵权人证明其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关系)
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之免责条件
·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责任、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海洋污染损害中相关职能中的失职行为等。
· 2、关于环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
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之责任形式
· 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消除危险
· 赔偿损失
理解与掌握
· 请结合《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问题形成自己的认识
· 1、环境侵权责任是否以损害为前提?
· 2、违法性是否是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3、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的认定
· 4、法定抗辩事由的认识
· 不可秔力与受害人故意
· “第三人过错”和“合法达标排放”免责抗辩
· 合法达标排放能否作为环境侵权人的免责抗辩
问题
· 是否所有的环境侵害都能纳入到环境侵权行为中去?若不能,是为什么?若能,是为什么?请结合自己的理解谈谈。
第四节 环境(权)行政法保护-环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国家环境管理权
· 1、国家环境权
· 2、国家环境管理权
二、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与环境行政责任
· (一)、环境行政责任
· 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政府环境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 1、构成要件
· 行为违法、行为具有危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
· 2、行政制裁
· 环保监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承担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一)、环境行政责任之一-行政处罚
· 1、定义:指环保监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主体而实施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 2、特点:主体特定性、惩罚对象是相对人、属于行政制裁、行政机关单方性强制性行为、时效性。
· 3、原则:合法性、合理性、责罚相当、公正公开等。
· 4、种类
· 我国目前多为预防性惩罚、行为罚
· 基本形式: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或关闭;责令停止破坏行为、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没收等。
· 特殊形式:限期治理
(一)、环境行政责任之二-行政处分
· 1、行政处分的对象:破坏或污染环境的有关责任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员中具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环境行政责任-纪律处分
· 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分?
(二)、政府环境责任
思考 :政府环境责任与政治责任
第五节 环境(权)刑法保护-环境犯罪与环境刑事责任
(一)、环境犯罪
· 1、环境犯罪的定义
· 危害环境罪、公害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
· 2、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 3、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律规定
1.1、国外环境犯罪的定义
· 环境犯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犯罪。
· 危害环境罪指以破坏环境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
· 危害环境罪是危害生态系统的犯罪
· 公害罪即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的罪行
· 公害罪(环境犯罪),是指由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下沉和臭味等等,使人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发生损害的行为。
· 环境犯罪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或大量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就构成了犯罪
· 侧重于危害环境行为结果
1.2国内相关定义
· 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 。
· 环境犯罪,指的是行为实施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损害法规保护的对象,并且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由于破坏和污染环境引起人员伤亡以及工、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 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无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从而严重损害环境要素及人类健康和生命或损害巨额公私财产的行为
· 环境犯罪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则,危害公民健康和安全,故意或过失地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重大损失的行为
· 环境犯罪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或人体健康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主体,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森林、草原、珍稀濒危动物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有现实危害性或实际危害结果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
1.3 环境犯罪的定义
· 自然人或法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与自然资源,并产生严重危害结果或高度现实危害可能性的相关行为。
2.1 环境犯罪的主体
·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 问题:国家、行政机关能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吗?
2.2 环境犯罪的客体
· 若从双重法益来认识犯罪客体,是否会有不同?(以人为中心的、以环境为中心的)
2.3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
· 危害后果
· 因果关系
2.4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 故意
· 过失
3.1、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1
· 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14种环境犯罪,结果犯有11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338修正案八,其罪名由罪名补充规定五予以明确)
·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
· 非法狩猎罪(341.2)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 非法采矿罪(343·1修正案八)
· 破坏性采矿罪(343·2)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44,修正案四)
· 盗伐林木罪(345·1)
· 滥伐林木罪(345·2)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修正案四)。
3.1、我国刑法中的环境犯罪-2
· 渎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410)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条),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 走私——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修正案八)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3修正案八)走私废物罪(152.2,修正案四) 走私固体废物罪(155.3)
· 防害文物管理——,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倒卖文物罪(326)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3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修正案八)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3.2、关于环境犯罪的法律进展
· 1、1997年刑法典,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立法上突出了环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14种环境犯罪,结果犯有11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行为犯有3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刑法修正案(二):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四)》:又对一些环境犯罪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固体废物进出境;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盗伐、滥伐的林木等几个环境犯罪条款,使得环境的刑法保护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 《刑法修正案(八)》:
·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及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方面了,取消了死刑;
· 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死刑;
· 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违法污染环境罪” ;
· 将“破坏性采矿罪”改为“擅自采矿罪” ;
· 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量刑作了修订,从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量刑档,增加了一个5-10年的量刑档,
(二)、环境刑事责任
· 构成环境犯罪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 针对近年来,我国恶性环境事故多发的状况,你认为我们在环境刑事责任的建设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你有哪些建议?
第六节 环境权的司法救济
一、中国环境司法现状-兴起
· 1、环境民事诉讼-最早-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案
· 2、环境刑事诉讼-与民诉同步展开,但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运用不得当常有出现
· 3、环境行政诉讼-1990年
二、中国环境司法现状-发展中的司法
· (一)法律规定
· 1、各级法院的应对:将环境审判职能具体化、公布典型案例、审判监督、培训等
· 2、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
· 2.1 民诉:对于民法通则中相邻权、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等。
· 2.2 刑诉:刑法修正案及相关罪名的补充规定,罪名的修订,破坏土地、野生动物、森林资源等进行解释
· 2.3 行诉:无专门针对环境诉讼的相关规定
二、中国环境司法现状-发展中的司法
· (二)环境司法的现状
· 以2006年的统计数据为例,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92616件,进入行政程序的占38%;全国进入司法程序的2418件,占所有环境案件总量的1%。其中,环境民事裁判文书(782)中,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数量分别为598、145、39;环境行政裁判文书(111)中判决书、裁定分别为76、35;刑事裁决文书(62)中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数量分别为47、15、0。
二、中国环境司法现状-发展中的司法
· (三)环境司法中的裁决内容
· 1、认定事实——依赖科学证据
· 目前的民事裁决书中对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认定大多依赖科学证据,鉴定结论起支撑性作用
· 2、裁决理由——侧重适用几部法律
· 援引率较高的法分别为: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而环保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等应用较少;其他法几乎没有援引,新近裁决的案件也几乎没有援引《侵权责任法》。
二、中国环境司法现状-发展中的司法
· (三)环境司法中的裁决内容
3、裁决结果——偏好几种责任形式
· 民案——原告胜诉(50.27%)的,大多适用赔偿损失,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适用较少;原告败诉(49.73%)的有5%~10%可能会涉及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
· 刑案——有期徒刑(75%);缓刑(17.5%);罚金(77.5%);无罪(2.5%)
· 行案——原告胜诉(26.53%);原告败诉(73.47%),大多采取措施限期履行、变更行政处罚措施
三、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探讨
· (一)、地方环保法庭
·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 (三)、环境公民诉讼
(一)地方环保法庭
· 1989年,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成立。以后陆续在一些地方的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开设了环保法庭。暂无统计数据。
· 社会许多人认为,相比严峻的环境污染,环保法庭的数量还是太少,应该在全国全面设立环保法庭,但其设立的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却存在较大争议。
(二)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法)
·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
(二)环境公益诉讼—定义及现状
· 1、定义
· 指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害时,适格主体为制止侵害行为并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
· 2、现状
· 现有的大多公益诉讼由国家机关或社团组织提起。
(二)环境公益诉讼—定义及现状
· 2、现状(续)
· 近年来的典型案例
· 北大六师生诉松花江流域污染案
·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 昆明市环保局诉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案
· 公民(如贾方义)或相关团体诉康菲公司渤海溢油案
(三)环境公民诉讼
· 第34条 (台湾环境基本法)
· 各级政府疏于执行时,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依法律规定以主管机关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法院为判决时,得依职权判令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监测鉴定费用或其它诉讼费用予对维护环境品质有具体贡献之原告。
· 505 (33 U.S.C. 1365) (美国清洁水法)
· 任何公民都有权针对任何违反有关污水的规定的个人、或是针对环保署在不可任意支配的职责方面失职提出诉讼。
· 304 (美国清洁空气法)
· (a):除非由本条(b)款所限,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下列主体提出民事诉讼
· (1)据称已经违反或将违反A,本法所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限制,或者,B,由局长或州发布的关于该标准或限制的命令的任何人
· (2)据称疏于履行本法规定的非自由裁量行为或职责的局长¡¡
(三)环境公民诉讼
· 1、定义
· 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遭污染、损害和毁灭,任何人皆可依法对违法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或环境资源破坏者的破坏行为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实质要件
· 人民或团体为了维护公益而提起
· 无关自己法律上的直接利益或者权利
· 提起公益诉讼需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 主管机关疏于执行
· 3、程序要件
· 书面告知
· 一定期限的提前通知期
· 费用
· 我国暂无环境公民诉讼
四、环境司法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受理难
· 2、审理难
· 3、判决难
· 4、执行难
· 5、公益诉讼的缺失
· 请思考环境诉讼难的原因?
五、我国环境诉讼中的尴尬
· 1、环境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权力配置
· 当事人的请求权
·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环境行政诉讼权:起诉资格门槛高、要求严
· 现行法律中的行政诉讼形态:类型单一、可诉行为有限、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全面
· 目前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现状:水平低、条文概括粗糙、司法裁量空间狭小等
2、环境民事诉讼
· 举证困难、归责利用原则不明确,虽有《侵权责任法》但能被采用的有限等;
· 因环保局行政处理行为导致的困境:
· 环保局做出有利于受害人的确认,受害人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 环保局做出有利于致害人的确认,致害人据此要求免责
五、我国环境诉讼中的尴尬
· 3、环境刑事诉讼
·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可能会致使大量的环境犯罪案件被法律排除在外。
·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确定环境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环境犯罪案件就有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
· 环保机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只能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最终决定是否立案的却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安机关,如果这样,在立案过程中难免不会出偏差。
· 4、环境公益诉讼
· 诉权的确认、原告起诉资格、公益的认定、理论基础与法律支撑等
六、完善中国环境诉讼机制
· 1、环境诉讼的双重性
· 2、环境诉讼的专门性
· 3、诉讼应具备的特征:公法手段对私法领域的介入、对行政权与民事权利主张的双重审查、各种利益的衡量、归责原则的合理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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