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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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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以预查和普查为主,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 第二章 基金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基金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以预查和普查为主,煤炭勘查项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详查。 第二章 基金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基金项目立项指南或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地勘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基金项目指南或通知,编写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向国土资源厅提出立项建议。 第七条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对提出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入选基金项目库。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从基金项目库中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可以根据发布的项目公告编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另行制定),向国土资源厅申报。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论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建议的勘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基金项目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招投标情况和评审论证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下达基金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写勘查设计,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利用已勘查登记的项目申报基金项目(不含原省地勘专项费项目),由矿业权人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立项有关要求,编写立项申报书(申报书格式另行制定),明确合作意向和投资比例,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矿业权人进行矿业权评估,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编写勘查设计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设计书。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设计书的审查,向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 批复 请批复和请批示区别授权性批复融资租赁批复批复是否可以授权党员大会宣布预备党员批复 的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基金项目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组织实施。 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批复后,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与承担单位签订勘查施工合同;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项目,还要签订合作投资合同。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经论证批准立项的全额投资项目和纳入省地勘基金管理的原省地勘专项费续作项目,委托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已登记矿业权的合作项目(不含原省地勘专项费的合作项目),按合作投资合同约定办理勘查登记。 第三章 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对基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审。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项目的勘查质量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初审,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调整意见。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包括各专项勘查结束野外作业),转入下一个勘查程序和阶段工作之前,必须经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参与)到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后,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写地质勘查报告,报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其组织进行成果审查验收;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源储量且达到小矿规模下限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由承担单位向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并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地质勘查报告验收和评审后,承担单位按规定印制和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保管原始地质资料与实物地质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报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会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二十七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按规定注销探矿权。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合作投资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权和分配其权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安徽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工作区范围 (三)探矿权设置情况 二、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条件分析 主要侧重于立项依据的分析 三、以往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及勘查成果 四、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五、工作部署 六、工作方法 七、主要实物工作量 八、经费预算与投资比例建议 九、预期成果 附图:矿区地形地质矿产图、工作部署图。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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