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闽建筑[2012]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闽建筑[201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调整到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市区(含县级市)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