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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串讲前 言  一、复习方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本科段必考课程之一。   该课程理论性要强于规范性和制度性。这个教材分为十章,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这相当于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主要是介绍国际经济法基本的原理、历史发展。比如国际经济关系的定义、范围、国际经济法的几种不同的理解还有国际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这是一个理解国际经济法和通过国际经济法必备的基础性的前提。第三章到第十章应该说是国际经济法分论部分,这几章里从第三章到第九章主要是国际经济法实体法律规范部分,第十章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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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复习方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本科段必考课程之一。   该课程理论性要强于规范性和制度性。这个教材分为十章,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这相当于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主要是介绍国际经济法基本的原理、历史发展。比如国际经济关系的定义、范围、国际经济法的几种不同的理解还有国际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这是一个理解国际经济法和通过国际经济法必备的基础性的前提。第三章到第十章应该说是国际经济法分论部分,这几章里从第三章到第九章主要是国际经济法实体法律规范部分,第十章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式和争端处理办法,这是国际经济法的程序法律规范部分。大家在复习之前,对整个教材的基本体系的框架有一个基础的认识。这是最主要的。   复习国际经济法大家应该紧扣教材和大纲。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注意是,教材要注意几块。第一块教材每一章前面的内容提示,内容提示与大纲相吻合,告诉了每一章的重点、难点和主要内容,对复习起到指导作用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最主要的。第二注意教材每章节的思考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部分,在考试中容易出到简答和论述题的部分。对每一章的思考题应作出一个归纳总结。对通过考试大有裨益。因为自学考试不像其他的考试,一般不会出现超纲的情景,大家在看教材的时候先看一下大纲,对每章每节的重点,希望大家学习掌握了解的主要内容。在十章里面,大家通过学习,学会去把握这些章节的重点。我们讲国际经济法有几大主要的分支,接触比较多的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包括最后一章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这是比较常见的,大家应该把握的主要的复习重点。在历年考题中,第三章、第七章、第十章出题的分值非常高。   在复习具体内容的时候,尤其是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制度和基本原理的时候,大家除了要掌握一些通行的东西之外,要特别注意一些例外的规定,就是我们讲的法律规范中的但书的部分,这往往出单选题、多选题,甚至简答题的主要的出分点。作具体做答的时候,主要扣你的知识点,大家要非常明确的把得分点给突出出来。第一个观点明确摆出来,要进行适当的论述。至于简答题可以不用展开,但是要非常突出、醒目地标出来,让阅卷老师一下子找到得分点,这样得分会高一些。在复习答题的时候大家要注意这个方法和技巧。临近考试,要使自己学习的有效率,还是多看书,吃透教材里基本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主要是多反复增强记忆。   二、命题与考试   考试命题的主要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3题,每题5分,共15分;论述题2题,每题15分,共30分;案例分析题一道题,共15分。分数较高的章节是第三章、第七章和第十章。   回答问题准确、全面,这既是试题的要求,也是考试中应注意的问题。准确回答是建立在对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基础之上的;全面回答是建立在对问题的全面掌握基础之上的。要想准确、全面地回答问题,除了对内容的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之外,还要了解各种题型的特点和答题方法。单项选择题一般由题干和四个备选答案即选项组成,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选对才能得分。单项选择题能力层次要求低,难度低,容易回答。回答单项选择题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找出正确的选项来。有不少单项选择题是在教材上有明确答案的,只要理解并记住了教材上的有关表述,就可以找出正确选项。但也有不少单项选择题在教材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只有对有关知识点理解渗透并会简单应用,才能找出正确选项。回答单项选择题主要是找出正确选项,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发现了三个错误选项,也可以用排除错误选项的方法来找出正确选项。单项选择题是全试卷中最简单的试题,所占分数达20分,自学应考者要对题目仔细分析,争取答对每一道题,为取得好成绩打下基础。如果粗心大意,在单项选择题上丢分很多,就很难取得好成绩,因为单项选择题所占分数比重大,而且其他题型又难于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一般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即选项组成,其中至少有两个是正确的,也可能三个、四个或五个是正确的。完全选对给分,多选、少选、错选、漏选均无分。多项选择题的能力层次要求高,难度大,备选答案往往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极容易出错。它既可以考查理解和领会能力,也可以考查简单应用甚至综合应用的能力。它要求自学应考者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不要死记硬背,而要深入理解,而且还要把不同章节的概念和原理联系起来理解,做到融会贯通,并学会在实际中应用。在回答多项选择题时,应把确认正确选项与排除错误选项结合起来,如果在五个选项中找出三个是错误的,余下的两个就是正确的。许多基本法律规定涉及的考试内容等均包含几项内容,把这几项作为选项,再加上一些错误选项,就构成一道多项选择题,自学应考者要把属于此项规定的选项找出来,把不属于此规定的选项排除,要求自学应考者作出正确的选择。回答这类题,首先要对题干深入理解,并对所列的选项进行恰当分析,找出正确答案。简答题是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式试题的一种,要求回答问题时观点正确,论点完整,逻辑清楚。回答简答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不要过多地发挥解释。二要内容全面,内容不全就要丢分。三要逻辑清楚,即层次分明,论述清楚,不要不分层次,混乱不清。简答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教材中有明确答案的简答题,回答这种题就是把教材中的有关答案回答出来;另一种是虽在教材中也有明确答案,但涉及不同的章节,要求应考者把有关知识点联系起来,自己重新组织内容,写出答案。论述题是典型的论文式试题。自学考试的论述题既有重要原理的试题,也有理论联系实际的试题;即要求阐述理论,又要求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因此,论述题要求的能力层次高,难度较大。回答论述题总的方法就是根据试题的要求,首先应阐述清楚有关理论,对每个要点和论据作出分析和说明。在此基础上再运用理论分析试题要求回答的实际问题。回答论述题时,阐明理论和分析实际是两个紧密相联系的方面,这两个部分都不能少,缺少一部分,就不会取得好成绩。案例分析题是典型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试题。案例分析题对考生的能力的要求更高,难度也更大。要根据我们所学的理论,加以深化、运用,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注意语言精确简练概要,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个解决,最终写出正确答案。以上所阐明的各类试题的答题方法,都是在自学应考者通过刻苦学习,基本上掌握了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所要求把握的概念、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上才能加以运用的方法,单纯只靠掌握答题方法,是不会答好题的。既要学会答题方法,又要全面理解、掌握教材,才会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第一章 绪 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 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三、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17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市场逐渐形成,各民族国家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也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大量国际条约、习惯、国内立法出现。   2.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区分为平等的和不平等的条约   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如果缔约国双方的国力存在巨大的强弱悬殊,其中一方主权并不完全独立,因屈服于各种威胁或暴力而被迫缔约,条款内容是片面特惠的,这就是不平等条约。   3.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始终贯穿着“弱肉强食”的恶法精神   先占,被移植到国际法上,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它的主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在国际实践中,主要是指当年亚洲、非洲、美洲广大的部落地区,只要尚未建成国家,西方“文明”国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按“先占”原则对它抢先占领,实行统治,“合法地”攫取一切自然资源。   4.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专门针对国际经济事务之具体问题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5.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针对“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   6.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为提高效率、减少误会而归纳的习惯做法   7.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法国首先开始国内商事立法   四、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时间段:从1945年二战结束至今。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历史背景是二战后美国为援建欧洲,也为了控制世界经济,巩固自己地位。先后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此为契机促使国际贸易自由化,从此国际社会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阶段。   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例,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国际贸易中无条件实行互惠,完全对等地大幅度削减关税,逐步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   以上述三协定为支柱的国际经济体制仍是旧秩序的延续,而非新时代新秩序的开始,不能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了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集会,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的形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亚非弱小民族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   2.《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由于摆脱了殖民枷锁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迫切的要求在经济上也实现真正的独立,所以在1962年,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   4.《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含义(重点)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2.此观点将国际经济事务的主体限定为国际公法的主体,而认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涉外立法实质上是国内法,非国际经济法。   3.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1.观点: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限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其内涵和外延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2.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1.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不能不承认个人、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了国际经济法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某些学者的基本立场却不是无可非议的。更倾向于广义说。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1.大体而言,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而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国际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国际公法中与经济无关的行为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并不局限于国际公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行为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1.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和商法关系,指定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是间接调整。   2.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两者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1.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中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又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那些同时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以及涉外关系的国内法,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同时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3.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某些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内国某种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境内同类的涉外经济关系;或者相反,只适用于内国某种涉外经济关系,而不适用于内国同类的经济关系。那些单纯用以调整经济领域中内国关系即非涉外关系的国内法就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1.国际商务惯例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是由跨越一国国界的经贸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当然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国际商务惯例的独特之处(掌握)   (1)其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自愿选择。   (3)当事人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时,对其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   (4)对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其约束力的实现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1.1978年12月以来坚定地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并已取得显著的、重大的成就。而实行这一国策不但有着充足的现实根据,而且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   2.中国对外交往阶段   (1)古代中国至1840年   (2)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至1949年   (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1949年至今   二、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   1.秦代以前诸侯与王室的“贡、赐”并非近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国际贸易。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而且开始出现同海外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   2.秦统一后对外经济往来有所发展,但秦朝存续时间甚短,无重大进展。   3.汉代与众多国家展开了经济往来。北方开辟丝绸之路,南方开辟海路。   4.汉朝以后,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陆路受阻,南方海道则仍然畅通,海上贸易有了新的重大发展,商船远至东南亚。   5.经过隋朝进入唐朝,对外经济文化交往空前兴旺发达。除了不断拓展和延伸陆上国际商道、扩大通商地域范围外,唐朝还着重发展了海上贸易。对外影响极为深远。   6.宋、元延续隋唐对外开放,政府对外贸很重视。   11世纪制定宋代市舶条例,在世界贸易立法史上显然具有开创性的历史价值。   7.明初对外经济交往有重大发展,出现郑和下西洋的壮举。   8.明中后期与清代,闭关锁国,对外经济交往停滞不前。      三、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法理内涵 (简答)   1.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   2.古代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主要动因根植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自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3.古代中国长期对外交往中,基本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   4.古代中国对外交往受到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其规模和意义都难以与近现代的对外经济交往相提并论。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这种生产方式内在活力的不断衰退,对外经济交往也就相应地曾经陷于停滞,甚至走向没落。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法理”内涵   1.列强侵略,夺我权利,割我土地,掠我资源,使中国国弱民穷。无权自主、无权选择、无权管理;人低一等、货贱多级阻碍了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培育了大资产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   2.法理内涵: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   弱肉强食的原则,不仅被列强推崇为“文明”国家的正当行为准则,而且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结和签订,取得了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和约束力。      五、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1.国家的独立为经济对外交往独立创造了首要的前提。   2.突破重重封锁,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但有排外情绪。   3.改革开放后,坚定不移进行对外经济开放,成果辉煌。   4.法理内涵:坚持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    第五节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略)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近六十年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除旧布新、破旧立新的大体历程;掌握近六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当代国际经济法“立法”、“守法”和“变法”之间的辩证关系;(2)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3)当代经济主权问题上的新争议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4)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5)当代南北矛盾的根源和南北矛盾的实质;(6)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7)南南联合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8)南南联合在南北平等对话和南北互利合作中的重大作用;(9)中国在南北合作、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10)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领会(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2)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有约必守诸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发展中国家对这些原则的全面理解和综合运用。   应用 应用上述知识,观察、分析和判断当代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不断出现的新动态和新问题,思考中国在这些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对策。   历年考点: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3.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前提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南北矛盾和促进南北合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一、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南方国家是指广大的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包括亚洲南方地区的国家;北方国家指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北美国家。   1.在长达2、3百年的历史时期,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垄断,由此而生的国际经济秩序,势必反映列强的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2.二战后数十年间,众多新主权国家兴起,逐渐形成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使国际社会内部结构和力量对比产生重大和深刻变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和准则成为所有主权国家的共同任务。   3.近六十年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使各国经济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日益强化和不断加深。   4.第三世界的各国日益崛起,它们在制定或各自制定各类国际经济法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范逐一审查,凡是符合改造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予以沿用、重申和强调,反之,则改订、废弃或破除。      二、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   1.数十年来,世界经贸立法体制的三大弊端   (1)少数大国暗箱操作   (2)旧的立法表决制度很不公平   (3)超级大国双重标准   2.变法的必要性   (1)改革现行的经济秩序是弱势群体奋斗目标   (2)现存体制有众多不公,不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   (3)二战后迄今,改革的运动从未停止   (4)目前“南弱北强”,弱势群体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应无所作为,更忌各自为政,而应团结一致,踏实前进。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二、经济主权原则基本内容及形成过程   1.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6届会议通过《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第一次肯定了各国享有经济自决权,这种规定虽然比较模糊和空泛,但毕竟是个良好开端。   2.1952年12月,联大7届会议通过《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将自然资源问题与主权相联系起来,大大助长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志气。   3.1974年12月,联大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肯定了发展中国家对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最核心的就是维护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   4.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   (1)各国对本国经济事务,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单边主义和WTO多边主义的交锋   1.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WTO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采取重大举措是要求全体一致,到乌拉圭回合时,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一致,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国际条约。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要求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他国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本国的经济主权,就成为讨论和争执的核心和焦点。   2.新争议在美国的折射:“1994年主权大辩论”:   3.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301条款”:   301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自依照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1)“301条款”是美国的霸权立法;   (2)大辩论结论是“301条款”不许改变;   (3)WTO在对待美国“301条款”上暧昧模糊,留下祸患。   4.美国的“主权大辩论”与“201条款”:   201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果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物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进口物品加征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   201条款是美国保护国内市场的规定,违背WTO规则,在诉讼中美国败诉,多边主义小胜,单边主义依然故我。   5.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锋依然持续   四、经济主权之争对发展中国家的重大启迪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利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   二、新的平等观   1.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国家,公平互利有助于对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   2.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公平互利原则有助于纠正原来貌似“平等”实则不公的关系,以及创设新的实质公平关系。   3.落后国家有权单方面获得特惠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   三、关于“普惠制度”的认识   《宪章》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同时,责成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关税主管机构的决定,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前者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后者是前者的原则在关税体制中的具体运用,通常简称“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关税普惠制”、“普惠关税制”或“普惠制”。   1.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制度,并非发达国家恩赐,也非发展中国家的乞求,其实质为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   2.所谓“非互惠”并不尽然准确,实际上给惠国仍从受惠国获得重大回报和实惠。   3.当今国际市场由发达国家人为操纵价格,压低发展中国家基础产品价格,“普惠待遇”充其量是部分纠正,而非“过分要求”。   4.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各类国家经济互相依存,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待遇也有利于拉动自身经济发展。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      一、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1.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的主要矛盾,是主纲   2.南北矛盾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严重不公   3.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力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4.南北合作的根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及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补关系   5.南北合作的主要阻力是美国。南北合作的主要成果是四个《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   二、南北合作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   1.《洛美协定》的全称为《欧洲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2.内容   (1)非加太地区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9.2%的农产品进入欧共体可享受豁免关税和不受数量限制的优惠待遇;而欧共体国家向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商品时只要求最惠国待遇,而非互惠;   (2)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的12种重要产品价格跌落到一定水平以下时,可向欧共体设立的专门基金中获得补贴以保证收入;   (3)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约42亿美元财政援助。   三、《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生命力   1.实施《洛美协定》30多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   2.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个新版协定都较老版协议的优惠条件有所改善;   3.每次续订协定谈判虽然艰难,但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有利的新协议;   4.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看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四、《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局限   1.在南北国家的贸易交往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援助虽有增长,但与这些贫弱国家实际需求相距甚远;   4.由于在殖民地时代形成的“畸形经济”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不得不接受外来指令继续发展单一经济,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五、南南合作   1.南南合作的基础   (1)相似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同的现实利害使得各国在一系列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共同语言,这是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   (2)第三世界各国独立后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是南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3)南南合作实质是弱者联合对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反抗;   (4)南南合作在实践效果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六、南南合作的伟大战略意义   1.现行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它也需要实力,南南合作可以发展和壮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   2.历史表明,经济上依赖发达国家并不利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民族经济,加强南南合作,联合自强才是第三世界国家增强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   3.实行南南合作,联合弱小国家,对提高第三世界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具有现实意义;   4.南南合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基础上的。本身就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种体现;   5.南南合作并非意味着与北方发达国家割断联系,更不是要取代南北合作,而是为了更公平的促进南北合作,实现世界各类经济的普遍繁荣。   七、多哈回合(DDR)   1.2001年11月10日,WTO于卡塔尔首都多哈通过《多哈宣言》,决定:以全球发展普遍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中心,全面启动新一轮的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以便对现有的WTO体制和规则,即现有的国际经济立法,加以必要的改善和更新。宣言中特别强调要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放在中心地位,并明确规定,依据本宣言设定各项议题进行新一轮的多边磋商,应当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结束。   2.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首屈一指的议题和难题是农业问题,这也是长期以来南北经济利害冲突的焦点和核心,也是南北经济合作的主要领域。   3.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市场采取一系列保护主义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在“市场准入”上设置重重障碍,同时对本国农业给予多种国内资助,对本国农产品出口给予各种出口补贴。扭曲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秩序,严重损害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八、“坎昆会议”与“20国集团”   1.以巴西、印度和中国为首的20个发展中国家经过协商协调,并于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之前8天,向WTO秘书处总干事提交了一份有关全球农业贸易改革的联合提案:《关于农业问题的框架建议》。   2.《建议》的内容有:(1)削减国内资助;(2)放宽市场准入;(3)消减和取消出口补贴。   3.会议所有分歧归根到底是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带根本性的利害矛盾和冲突。最后大会无果而终,但影响深远,展示了南南联合在南北对话中的地位和作用。   九、“香港会议”的积极成果: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1.2005年12月13—18日,在香港召开了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继续开展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2.在香港会议上,除了在撤除“出口补贴”方面发达国家开出了8年后才可能兑现的远期支票外,在“市场准入”和“国内资助”上,发达国家仍不予认真放松或撤除。   3.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更进一步要求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非农产品,更大幅度开放国内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交换条件。   十、“香港会议”后南北谈判的断而复续与僵局的再现   1.2006年7月28日,WTO总理事会正式批准总干事拉米的建议,全面停止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   2.2008年7月29日,由南北30多个代表性国家举行的小型部长级会议谈判再度破裂,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上难以达成一致。   3.2009年9月4日,WTO小型部长会议在印度新德里召开,与会方一致同意在2010年以内结束以发展为核心的多哈回合谈判。11月30日第七届部长级会议于12月2日正式决定于2010年内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十一、从五十年来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展望DDA和WTO今后的走向   1.南北矛盾是螺旋式发展,始终存在:(1)南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持续存在;(2)在南北矛盾与冲突中,南北力量对比上的“南弱北强”,也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持续存在;(3)在南北角力的进程中,南南联合自强者务必树立起“持久战”的战略思想;(4)五十多年来,南北矛盾依然始终是同时存在的。   2.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迹可循   十二、关于南南联合、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几点结论及中国的定位   (一)结论   1.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和战略理念。   2.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国际弱势群体力争获得和维护国际平权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   3.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始终聚焦于反对任何国际霸权和国家强权,聚焦于力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贸大政问题上享有公平合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4.南南联合自强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瞄准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实行弃旧图新的全面改革,改变当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逐步实现全球财富公平合理的国际再分配,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5.匹兹堡发轫之路更新和增强了“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一南北对话的新平台,略微强化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   6.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和根本宗旨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功告成”,其实现过程不但需要“戒躁”,尤其需要“戒骄”。   7.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然不让、责无旁贷。   (二)中国的在南南合作、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    第五节 有约必守原则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1.“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要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2.“有约必守”原则已经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并在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重申和强调。   3.“有约必守”原则已经为众多国家的国内经济立法所接受。   二、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历年考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   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货物风险的转移   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   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   例如:日本和英国都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日本的甲公司和英国的乙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境内,原则上,公约不适用。但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而中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约国,则此时,该公约仍可以适用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三、《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92条“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声明保留;   2.对《公约》的95条“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   3.对《公约》的96条“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可以声明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出了保留声明。   四、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与惯例的关系   五、关于发价(要约)   发价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构成三要件:(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2)建议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若被发价人还价则视为新的发价。须注意此处“改动”须为实质性改动,若为非实质性改动则不视为还价,此时答复视为接受发价。   3.实质性改动:《公约》第19条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范围或争端解决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的变动。   六、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在到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2.若发价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在发价到达前或与发价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3.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4.撤销的例外:(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七、关于接受   1.接受又称“承诺”,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有时也以某种行为作出。   2.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表明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这就是接受的效力。   3.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公约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4.逾期的接受:(1)若为主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表示同意,否则接受无效;          (2)若为客观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迟疑表示拒绝,否则发价有效,合同成立。   5.接受的撤回: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八、当事人权利义务   1.卖方义务:(1)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3)转移货物所有权。   2.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九、关于“预期违反合同”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原因   (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3.处理   若卖方在上述情况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阻止将货物交付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该条又规定,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十、违反合同的归责   1.不采纳过失责任。   2.例外:若违约方能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以免责。   3.对不可抗力原则的约束。   不可抗力的免责,只对障碍存在期间内有效;并且不履约一方必须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否则要对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一、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宣告合同无效;   (5)减低价格。   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1)要求买方付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十二、风险转移   1.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2.若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且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则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   3.若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则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4.合同既不涉及货物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则买方接受货物时风险转移;若买方不接受则自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十三、合同关系的消灭   1.合同按约履行   2.由于障碍履行不能   3.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三、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统一解释了13个贸易术语,根据不同特点,按照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大,买方的义务逐渐减小,将13个贸易术语分成E、F、C、D四组。   (一)FOB(船上交货)   1.卖方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发票以及其他任何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交货;   (4)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5)卖方必须支付货物于指定港越过船舷为止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关税和费用;   (6)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及时的通知;   (7)卖方必须自费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8)卖方必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并自费包装货物和作适当标记;   (9)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   2.买方的义务   (1)按照销售合同支付价款;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3)在约定日期、指定港口提取货物;   (4)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并支付有关的一切费用;   (5)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交货时间并接受相关凭证,支付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强制检验除外;   (6)支付获取单据或同等作用电子讯息的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二)FCA(货交承运人)   1.若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交通工具时完成交货;   2.若非上述地点,则货物交给买方承运人时完成交货,且卖方不负责卸货;   3.若有多个指定地点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如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物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三)CFR(成本+运费)   1.卖方的义务   (1)提供货物和单证;   (2)自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并告知船方运货至目的港;   (4)承担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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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206KB
软件:Word
页数:77
分类:法学
上传时间:2012-06-27
浏览量: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