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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论文关于资产证劵化的论文: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以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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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论文关于资产证劵化的论文: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以及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论文关于资产证劵化的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以及风险分析 【文章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庞大系统工程,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和投资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资产证劵化;信用风险;结构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Leon等1996)。目前...

资产证券化论文关于资产证劵化的论文: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以及风险分析
资产证券化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关于资产证劵化的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以及风险分析 【文章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庞大系统工程,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运作和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和投资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资产证劵化;信用风险;结构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Leon等1996)。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陈洪,2007)。 Andreas等(2006)认为,除了作为一种灵活和有效的募集表外资金的来源外,证券化也作用于:①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调整工具,减少了资金的经济成本,又最小化了调整资金的需求;②多样化了资产暴露(尤其是利率风险和货币风险);③实现一定的会计目标和达到了资产负债表的要求;④克服了外部金融市场的不对称信息的代理成本(如“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问题);⑤提高了资产流动性的管理。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是增强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中介融资同直接融资有机融合贯通,形成了最优金融结构体制;资产证券化使得融资由依据整体资产变为依据部分优质资产,从而革新了融资评审通过机制。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原理 资产证券化交易一般包括资产发起人(或实体),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资本市场投资者等。其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陈洪,2007)。 1、资产发起人。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于证券化且符合融资目标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基础资产才选择主要有四个标准:风险分散度高、风险可测性强、风险控制性好以及规模经济性明显(朱启铭,2006)。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比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陈洪,2007)。 2、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起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帐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要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利。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陈洪,2007)。 S P 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运作流程。SPV必须保证在接受基础资产后与基础资产“破产隔离”。因此,通常对SPV的业务活动、负债行为进行限制,在SPV中设立独立董事,并在法律上作出支持性规定(秦月星、彭润中,2006)。 3、资本市场投资者。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能够较为真实的度量资产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间接决定了证券化后的资产的价格(邵诗利,2006)。资产证券化要求证券具有流通性。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定价、增信方式等与次级市场行情息息相关。可以说,以证券的方式进行自由流动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志之一。而且,与初级发行市场相比,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的重心应放在次级市场的构建、运行和维护,建立严格的法律制度确保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贾希凌,2006)。 三、投资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风险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我国目前没有出台证券化专门法规,现行的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化存在众多阻碍。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有许多方面和环节还没有涉及到。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邵诗利,2006)。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Andreas A.Jobst2006),其产生的风险主要是: 1、信用风险。首先和最重要是,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能否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完全的支付(赵胜来、陈俊芳,2005)。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资产证券化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在发起人的资产出售环节,需要正确核定资产的价值;在SPV的信用增级环节,需要一些担保、购买从属权利等手段;在证券发行前,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在证券发行时,需要必要的信息披露。这些环节的成功实施,都依赖于良好信用基础的建立(朱启铭,2006)。 2、结构风险。如果发起人的资产出售是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的,当发起人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资产享有追索权,这些资产的现金流量将会转给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本息损失的风险(赵胜来、陈俊芳,2005)。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由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陈洪,2007)。 3、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资产证券化实行中存在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的不健全问题。比如,黎四奇(2005)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我国《证券法》并没有明确资产支持性的证券是否属于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这种对资产化支持的证券定性不明的状况在金融实践中会触发以下问题:一是定性的不明确极大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和融资效率。二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批与监管机构不明确,这无疑会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三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无法确定。银行、证券化专门机构、信托公司等都可能成为发起人。若某一机构担任发起人,则如何解决机构与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问题。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的成功与否。洪艳蓉(2004)指出,对资产证券化当前税制并未提供专门的税收优惠,这样对于涉及资产多次转移和现金流多次进出的证券化操作,可能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从而导致操作无法进行或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四、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和展望 首先,重视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程巧玲,2006),为资产证券化融资创造基础条件。叶凌风(2006)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搏弈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作为资产的出售方,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同时其又作为资产服务商,面临着“道德风险”。为防止“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可以采取由与发起人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产品的营销。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可以较大程度地弥补我国信托公司营销实力薄弱的缺陷,有效地强化发起人的搏弈优势,较大程度地克服发起人操纵交易架构的风险。第三方机构必须建立与投资者广泛的联系,具备足够的营销网络与营销实力。目前,适合作为承销机构的第三方可以为证券公司和银行,较之证券公司,银行更具有承销优势。另外,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必须是规范的产品,发起人不存在暗含的担保与承诺,消除发起人对投资者的场外影响。从长远来看,建立政府担保机构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将是提高我国资产证券化效率的重要手段。 其次,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模式。洪艳蓉(2004)认为,与英美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而是利用已有的成文法规定和灵活的判例制度调整证券化活动的模式不同,在法制传统上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比较适宜制定专门的证券化法,采取综合式的证券化调整模式。理由在于:第一,我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和不承认判例为法律渊源的传统,使有别与传统融资方式的证券化操作,面临许多法律障碍和法律调整空白,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难题;第二,注重法律规范或文化的传统,使我国各项立法相对自成体系并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性,为证券化操作而逐一改动相应条款,远不比制定专门证券化更有可行性;第三,作为证券化的接受国,我国存在认识和接受这一新兴融资工具的过程;而主管当局,既有学习证券化的需求也有监管证券化的压力。因此,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通过规定证券化的种种操作要求,既可为人们提供一个明晰的证券化框架,也有利于当局在欠缺经验的条件下监管证券化,控制金融风险。 最后,胡滨、任炳翼(2005)认为,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可以采取“两条主线,分部实施”的战略。(1)根据银行的规模、特点和需求,沿着两条主线来发展资产证券化。第一条是针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发展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条主线是针对中小商业银行发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就现实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更具有紧迫性。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住宅抵押贷款则具有很大的证券化开发价值。两条主线并行不悖,完全可以并行。(2)分步实施。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进行立法准备,争取资产证券化特别法的早日出台;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应先在金融公司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各部委的协调下积极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同时,应积极完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AndreasA.Jobst,Assetsecuritizationasariskmanagementandfundingtool:whatsmallfirmsneedtoknow(J),ManagerialFinance,2006,Vol.3 2 No 9:731-7602、洪艳蓉,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述评与未来发展(J),证券市场导报,2004,(9) 3、胡滨、任炳翼,韩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研究(J),财贸经济,2005年第1期 4、叶凌风,资产证券化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2期,66-68 5、付敏,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年第4期,75-79 6、朱启铭,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可能分析(J),当代财经,2006年第4期,61-64 7、邵诗利,资产证券化:中国的经验与前瞻(J),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第11期,61-64 8、陈洪,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J),商业时代,2007年第2期,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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