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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 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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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 O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l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设计 附录一 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附录二 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附录三 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附录四 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国的档案馆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档案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档案馆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第五条 档案馆建设应满足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设置要求,同时要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档案馆建设应统筹规划,立足长远。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档案馆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分类,参照辖区人口数量并综合辖区经济、地理等因素合理确定。 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 第十条 档案馆建设按照省、市、县三级作如下分类: 级别 类次 馆藏档案数量 一类 90万卷以上 省级 二类 70~90万卷 三类 70万卷以下 一类 40万卷以上 市级 二类 30~40万卷 三类 30万卷以下 一类 20万卷以上 县级 二类 10~20万卷 三类 10万卷以下 第十一条 档案馆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档案馆专用设施组成。 第十二条 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组成。 第十三条 档案库房由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珍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和过渡间组成。 省级档案馆需设置异地备份库时,应根据备份档案数量参照本标准执行,其建筑面积不计人本标准。 第十四条 对外服务用房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饮水处等)、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档案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现行文件阅览室、现行文件保管室、展览厅、报告厅、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组成。 第十五条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 接收档案用房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组成。 整理编目用房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 保护技术用房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音像档案处理室组成。 翻拍洗印用房由翻拍室、冲洗室、影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 缩微技术用房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 信息化技术用房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字化质量检测室、档案中转室组成。 第十六条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和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和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安防用房等各类设备用房及相应的建筑设备。 第十八条 档案馆场地主要由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组成。 第十九条 档案馆专用设施主要包括档案专用运输设备、档案装具、档案保护技术设备、缩微设备、专用信息化设备。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档案库房 5500~6800 4300~5500 3000~4300 对外服务用房 5500~6500 4600~5500 3700~46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6500~7400 5500~6500 4600~5500 办公室用房 1500~1700 1200~1500 900~1200 附属用房 1900~2200 1600~1900 1200~1600 总计 20900~24600 17200~20900 13400~17200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使用系数为0.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10万卷的省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省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二条 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市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档案库房 3100~3800 2300~3100 1500~2300 对外服务用房 2800~3200 2300~2800 1800~23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3200~3700 2800~3200 2300~2800 办公室用房 700~900 600~700 400~600 附属用房 1000~1200 800~1000 600~800 总计 10800~12800 8800~10800 6600~8800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二,使用系数为0.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50万卷的市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市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三条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平方米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档案库房 1800~2800 900~1800 500~900 对外服务用房 1100~1400 800~1100 300~800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900~1400 500~900 200~500 办公室用房 400~600 200~400 100~200 附属用房 400~600 200~400 100~200 总计 4600~6800 2600~4600 1200~2600 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三,使用系数为O.7。 馆藏档案数量超过25万卷的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面积指标可在县级一类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办公室用房面积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属用房按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总面积的10﹪计算。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区; 2.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3.应选择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4.应选择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及技术指标。 档案馆建筑用地覆盖率宜为30﹪~40﹪,绿地率宜为30﹪,或遵照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用地面积根据工作人员和外来利用档案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并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总平面应满足以下规划要点: 1.档案馆宜独立建设。县级档案馆可与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项目联合建设,但应有独立的管理区域; 2.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做到基本功能完备、流程便捷; 3.档案馆建筑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合理确定总平面规划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节约使用土地,并优先利用社会公共资源; 4.档案馆建筑按照功能分为库房区、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和附属用房区。库房区应相对独立。对外服务区宜设置专用出入口; 5.档案馆对外服务区、业务技术区、办公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6.锅炉房、变配电室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在布局中应与库房区保持安全距离; 7.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8.馆区内的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并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 9.档案馆室内外均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一2001)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标识指示系统清晰明确; lO.档案馆对外服务的车库(场)建设应符合当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宜将车库(场)设置于地下。本标准未包括这部分用房的构成、建筑面积指标; 11.本标准未包括人防设施的项目构成、建筑面积,其标准和等级应符合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与其他各类用房之间应有分隔,各部门间的档案传送线路应安全顺畅,内外联系应避免交叉。 第三十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档案库房应单独设置垂直运输设备。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温湿度控制、防潮、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等防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库区应根据档案类别、保管要求和经济性,设置不同类型的库房和确定柱网、层高与载荷,珍贵档案存储应设珍藏库。档案库房层高应满足排架高度、管道安装维修的要求; 2.库区内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室,其余附属用房不应设在库区内; 3.库区或库房人口处应设过渡间; 4.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重要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场所应满足安全屏蔽要求。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建筑应严格执行现行防火规范,档案库等重要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采用相应的灭火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建筑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采用节能设备。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建筑应设置门禁、报警、监视监控等安防系统。 第三十八条 档案馆供电应满足设备和照明的需要,省级和市级档案馆应实行双路供电,如不能双路供电,可自备发电机组。 第三十九条 档案馆建筑外观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实用、经济、美观。室内装修设计首先应满足各类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 附录一 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表1—1 省级档案馆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万卷(档案数量)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档案数量 使用面积 档案数量 使用面积 档案数量 使用面积 档案库房 90~1lO 3600~4400 70~90 2800~3600 50~70 2000~2800 按40㎡/页卷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3600~4400 2800~3600 2000~28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1—2省级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服务大厅 1 300~350 1 250~300 1 200~250 接待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查阅登记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目录室 l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开放档案阅览室 1 350~400 1 300~350 1 250~300 按3.5㎡/人计算 未开放档案阅览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按4㎡/人计算 缩微档案阅览室 1 100~120 1 80~100 1 60~80 音像档案阅览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现行文件阅览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按4㎡/人计算 现行文件保管室 1 150~180 1 120~150 1 90~120 展览厅 2 1200~1400 2 1000~1200 2 800~1000 报告厅 l 280~300 l 250~280 1 220~250 对外利用复印室 1 80~90 1 70~80 1 60~70 复印档案、装订档案复印件 利用者休息室 1 80~100 1 70~80 1 60~70 利用者休息场所 餐厅 1 80~90 1 70~80 l 60~70 利用者就餐场所 公共卫生间 1 80~90 1 70~80 1 60~70 使用面积小计 3600~4200 3000~3600 2400~30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1—3 省级档案馆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中心控制室 1 150~160 1 120~150 1 90~120 接收室 l 150~160 l 120~150 1 90~120 除尘室 1 100~120 1 90~100 l 80~90 消毒室 1 100~120 1 80~100 1 60~80 整理室 l 100~120 1 80~100 1 60~80 编目室 1 300~320 l 280~300 l 250~280 修史编志室 1 140~160 1 120~140 1 100~120 展览加工制作室 1 100~120 l 90~100 l 80~90 出版发行室 1 200~220 1 180~200 1 160~180 去酸室 1 100~120 1 90~100 l 80~90 理化试验室 1 140~160 1 120~140 1 100~120 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 1 100~120 1 90~100 1 80~90 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 1 100~120 1 80~100 1 60~80 裱糊修复室 1 200~220 1 180~200 1 160~180 装订室 1 100~120 1 90~100 1 80~90 仿真复制室 1 100~120 l 90~100 1 80~90 音像档案处理室 1 140~160 1 120~140 1 100~120 印像放大室 1 100~120 l 80~100 1 60~80 水洗烘干室 1 100~120 1 80~100 1 60~80 翻版胶印室 1 100~120 l 80~100 1 60~80 资料编排室 l 100~120 l 80~100 1 60~80 缩微摄影室(大型 机) l 180~200 1 140~180 l 120~140 缩微摄影室(小型 机)/翻拍室 1 100~120 1 80~100 1 60~80 冲洗处理室/冲洗室 1 60~70 1 50~60 1 40~50 配药和化验室 1 60~70 1 50~60 1 40~50 质量检测室 1 60~70 1 50~60 l 40~50 校对编目室 1 60~70 1 50~60 l 40~50 拷贝复印室 1 60~70 1 50~60 1 40~50 放大还原室 1 60~70 1 50~60 1 40~50 备品库 l 50~60 1 40~50 1 30~40 服务器机房 1 140~160 1 120~140 1 100~120 计算机房 1 150~160 1 120~150 1 90~120 电子档案接收室 l 100~120 l 90~100 1 80~90 电子文件采集室 1 100~120 1 90~100 1 80~90 数字化用房 1 300~320 1 280~300 1 250~280 使用面积小计 4200~4800 3600~4200 3000~360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数字化用房按照正文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房屋类型。 表l一4省级档案馆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人(人数)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办公室用房 158~188 948~1128 128~158 768~948 98~128 588~768 按6㎡/人 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950~1130 770~950 590~770 取整数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l一5省级档案馆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附属用房 1240~1450 1020~1240 800~1020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 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 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 总面积10﹪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1240~1450 1020~1240 800~102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附录二 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表2—1 市级档案馆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万卷(档案数量)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库房 40~50 2000~2500 30~40 1500~2000 20~30 1000~1500 按50㎡/万卷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2000~2500 1500~2000 1000~15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2—2市级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服务大厅 l 120~140 1 100~120 1 80~100 接待室 1 70~80 l 60~70 1 50~60 查阅登记室 1 70~80 1 60~70 1 50~60 目录室 l 70~80 1 60~70 1 50~60 开放档案阅览室 1 200~250 1 150~200 1 100~150 按3.5㎡/人计算 未开放档案阅览室 1 70~80 1 60~70 1 50~60 按4㎡/人计算 缩微档案阅览室 1 30~40 1 20~30 1 10~20 音像档案阅览室 1 70~80 1 60~70 1 50~60 现行文件阅览室 l 70~80 1 60~70 1 50~60 按4㎡/人计算 现行文件保管室 1 70~80 l 60~70 1 50~60 展览厅 2 600~700 2 500~600 2 400~500 报告厅 1 180~210 1 160~180 1 120~160 对外利用复印室 l 45~50 1 40~45 1 35~40 复印档案、装订档案复印件 利用者休息室 1 45~50 1 40~45 1 35~40 利用者休息场所 餐厅 1 45~50 1 40~45 1 35~40 利用者就餐场所 公共卫生问 1 45~50 l 40~45 l 35~40 使用面积小计 1800~2100 1500~1800 1200~15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2—3市级档案馆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中心控制室 l 75~80 1 70~75 1 65~70 接收室 1 75~80 l 70~75 l 65~70 除尘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消毒室 l 45~50 1 40~45 1 35~40 整理室 1 45~50 1 40~45 l 30~40 编目室 1 230~240 1 220~230 l 200~220 修史编志室 1 75~80 1 70~75 1 65~70 展览加工制作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出版发行室 l 90~120 j 80~90 1 60~80 去酸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理化试验室 1 75~80 1 70~75 l 65~70 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 1 40~50 1 30~40 l 20~30 裱糊修复室 1 100~120 1 90~100 1 80~90 装订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仿真复制室 l 55~60 1 50~55 l 45~50 音像档案处理室 1 75~80 1 70~75 1 65~70 影像放大室 1 40~50 1 30~40 1 20~30 水洗烘干室 1 40~50 1 30~40 1 20~30 翻版胶印室 1 40~50 1 30~40 1 20~30 资料编排室 1 40~50 1 30~40 1 20~30 缩微摄影室(大型机) 1 90~100 1 80~90 1 20~80 缩微摄影室(小型机)/翻拍室 1 40~50 l 30~40 1 20~30 冲洗处理室/冲洗室 l 20~30 1 15~20 1 0~15 配药和化验室 1 20~30 1 15~20 1 0~15 质量检测室 1 20~30 1 O~20 校对编目室 1 20~30 1 0~20 拷贝复印室 1 20~30 1 0~20 放大还原室 1 20~30 1 0~20 备品库 1 15~20 1 0~15 服务器机房 1 75~80 1 70~75 1 65~70 计算机房 1 75~80 1 70~75 1 65~70 电子档案接收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电子文件采集室 1 55~60 1 50~55 1 45~50 - 数字化用房 1 160~180 1 150~160 1 140~150 使用面积小计 2100~2400 1800~2100 1500~180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数字化用房按照正文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房屋类型。 表2—4市级档案馆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人(人数)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办公室用房 80~95 480~570 65~80 390~480 45~65 270~390 按6㎡/人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480~570 390~480 270~39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2—5市级档案馆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附属用房 640~760 520~640 400~520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取整数) 使用面积小计 640~760 520~640 400~52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 表3一l 县级档案馆档案库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万卷(档案数量)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数量 面积 档案库房 20~30 1200~1800 10~20 600~1200 5~10 300~600 按60㎡/万卷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1200~1800 600~1200 300~60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3—2 县级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个数 面积 服务大厅 1 60~80 1 40~60 1 0~40 接待室 1 30~40 1 20~30 1 0~20 查阅登记室 1 30~40 1 20~30 1 10~20 目录室 1 30~40 1 20~30 1 10~20 开放档案阅览室 1 80~90 1 70~80 1 60~70 按3.5㎡/人计算 未开放档案阅览室 1 30~40 1 20~30 1 10~20 按4㎡/人计算 缩微档案阅览室 音像档案阅览室 1 30~40 l 20~30 l 0~20 现行文件阅览室 1 30~40 1 20~30 l 0~20 按4㎡/人计算 现行文件保管室 1 40~50 1 30~40 1 20~30 展览厅 2 160~200 2 120~160 1 80~120 报告厅 l 60~80 l 40~60 1 0~40 对外利用复印室 1 30~40 1 20~30 l O~20 复印档案、装订档案复印件 利用者休息室 l 30~40 1 20~30 1 10~20 利用者休息场所 餐厅 1 30~40 1 20~30 1 O~20 利用者就餐场所 公共卫生间 l 30~40 1 20~30 l 0~20 使用面积小计 700~900 500~700 200~500 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表3—3县级档案馆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个数 使用面积 中心控制室 l 30~50 1 0~30 接收室 1 30~50 1 20~30 1 10~20 除尘室 1 25~35 1 20~25 1 0~20 消毒室 l 15~25 1 0~15 整理室 1 0~20 编目室 1 90~120 1 60~90 1 40~60 修史编志室 1 30~50 1 20~30 1 10~20 展览加工制作室 1 25~35 1 O~25 出版发行室 1 20~40 1 0~20 去酸室 l 25~35 1 0~25 理化试验室 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 1 25~35 1 20~25 1 10~20 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 l 0~10 裱糊修复室 1 45~55 1 40~45 1 30~40 装订室 l 25~35 1 0~25 仿真复制室 1 25~35 1 0~25 音像档案处理室 印像放大室 水洗烘干室 翻版胶印室 资料编排室 缩微摄影室(大型机) 缩微摄影室(小型机)/ 翻拍室 冲洗处理室/冲洗室 配药和化验室 质量检测室 校对编目室 拷贝复印室 放大还原室 备品库 服务器机房 1 30~50 1 20~30 l 10~20 计算机房 1 30~50 1 20~30 1 10~20 电子档案接收室 1 25~35 l 20~25 1 0~20 电子文件采集室 l 25~35 1 20~25 1 0~20 数字化用房 1 80~100 l 40~80 1 30~40 使用面积小计 600~900 300~600 150~300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个数、面积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2)数字化用房按照正文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房屋类型。 表3—4县级档案馆办公室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人(人数)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人数 使用面积 办公室用房 43~63 258~378 23~43 138~258 13~23 78~138 按6㎡/人计算 使用面积小计 260~380 140~260 80~140 取整数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表3—5县级档案馆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类表 单位: 平方米(面积) 面积指标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备注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 附属用房 280~400 150~280 70~150 按照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四类用房总面积10%计算(取整数) 使用面积小计 280~400 150~280 70~150 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表中所列用房总面积范围内按照标准正文分类要求合理确定各类用房面积。 附录四 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相区别,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时首先这样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二、本标准中指定按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制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档案馆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设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源远流长。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工作。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是一项崇高的事业。 根据《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国家档案馆包括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专门档案馆。档案馆是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是依法为公众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同时又是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法定场所。档案馆建设作为档案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建国以来,档案馆的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先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档案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并逐步形成网络。全国现建有各级各类档案馆近4000个,保存纸质档案近1.6亿卷、2000万件,还有大量录音、录像、影片、照片等档案,平均每年接待利用档案资料者1300万人次,利用档案资料3600万卷i件、册),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大众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档案事业迅猛发展,但档案馆的建设现状却不容乐观:全国现有县以上行政建制3401个(不含港澳台),其中已建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142个,城市建设档案馆700多个,尚有近300个没有档案馆。在现有的档案馆中,大多数档案馆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设施简陋,库房空间狭小,许多档案馆已经多年未依法接收档案进馆。有些已经成为危房,亟需新建、改扩建。这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档案馆依法履行安全保管档案、有效利用档案的职责,另一方面在档案馆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中,由于没有可以作为依据的建设标准,一些新建档案馆在建设规模、建设用地等方面存在着决策的盲目性,项目的合理性不能充分体现。因此,编制科学、合理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不同地区档案馆建设的共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级别档案馆的需要。因此,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不仅为档案馆的建设提供了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档案馆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档案馆建设的全过程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是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分为中央、省(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县四级,考虑到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中央级档案馆的建设规模由国家另行审批,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档案馆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应把握的建设方针和必须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 档案馆的建设工作要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因素和档案馆现实需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考虑档案馆的特点和功能拓展的需要,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满足档案馆事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的总体功能要求。 档案馆建设必须着眼于档案业务流程的需要,满足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功能要求,满足国家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功能设置的要求。据统计,全国已有一半左右的档案馆被党委和政府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国家档案局颁布了行业标准《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绝大多数档案馆已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社会反响极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做过多次重要批示。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而且,档案在编史修志、科学研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档案馆建设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体现作为本地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场所的特点,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体现社会性、文化性、开放性。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划、投资、征地等要求。 档案馆建设在规划、投资、征地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人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原则。 从全国现有的档案馆建设看,整体水平较其他馆舍建筑存在明显差距,且建设年代较长,历史欠账很多。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档案馆建设已有很大改观,但东部、中部、西部发展极度不均衡。从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档案馆建设应实行统筹规划,立足长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和投入,建设满足长远发展需要的档案馆。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扩建的余地,以免建成的档案馆不能满足档案管理实际需求,短时间内再行新建或改、扩建,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执行本建设标准与执行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国家已颁布了若干有关建筑工程的标准,而且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档案馆建设工作有关的,除执行本标准外,对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同样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档案馆建设规模的确定,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是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档案馆的业务流程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因素来确定建设标准的。考虑到我国国家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情况,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 当然,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地理等因素对档案馆建设规模也有重要影响,综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档案馆建设规模既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档案、资料的数量和今后30年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应进馆的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档案数量也较以前迅速增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的应进馆档案数量陡增,先前许多以20年为设计标准的档案馆已不敷使用,很多地区已经或正在考虑扩建或改建。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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