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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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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目 录 一、国家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一)国家科技计划政策及申报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863”计划申报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申报 5、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 6、“973”计划申报 7、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8、“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申报 9、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10、星火计划申报 1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2、2009年度农业科技成果...

国家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目 录 一、国家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一)国家科技计划政策及申报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863”计划申报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申报 5、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 6、“973”计划申报 7、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8、“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申报 9、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10、星火计划申报 1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2、2009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1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4、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申报 1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16、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 17、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18、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 19、“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20、“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申报 2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2、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申报 (二)创新基地与平台 23、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2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5、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6、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三)高新技术产业及创新 27、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30、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 (四)税收政策 31、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2、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 二、湖南省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一)、湖南省科技政策 1、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 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省级科技计划政策及申报 5、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6、省级科技计划申报 7、2009年度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8、省级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要求 9、省级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政策及申报 10、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1、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12、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 13、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14、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 15、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四)、省级高新技术政策及申报 16、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五)、科技成果政策及申报 18、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19、科技查新 20、成果鉴定 21、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三、长沙市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一)、长沙市科技政策 1、长沙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 2、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3、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 4、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5、推进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意见 6、长沙市发展产业技术联盟的通知 7、长沙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8、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9、加速科技进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10、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1、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12、推动节约能源工作若干意见 13、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14、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5、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实施细则 16、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及要求 17、2009年度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18、市级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19、2009年度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集中受理时间 20、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三)、市级创新型单位政策及申报 21、长沙市开展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22、市级创新型单位申报程序 23、市级创新型单位申报条件 四、雨花区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一)、雨花区科技政策 1、雨花区大力推进创业富民加快建设中部强区的若干意见 2、长沙市雨花区产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 3、环保科技产业园产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 4、长沙市雨花区科技三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区级科技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6、长沙市雨花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雨花区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二)、区级创新型单位、科技项目申报 8、2009年度雨花区创新型单位建设工作方案 9、区级科技项目申报 一、国家科技政策及项目申报 (一)、国家科技计划政策及申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科技基 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现将有关政策及项目申报分述如下: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 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 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 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 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同时废止。 “863计划”申报——在国家“十一五”期间,将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按照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对技术的研究开发。“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在上述高技术领域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 (一)申请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863计划课题和项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访问网址http://program.most.gov.cn/)进行。     拟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的研究人员在申请之前,首先需要认真阅读863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与申请工作有关的通告、通知,从而了解863计划的性质、申请资格要求等事项。     拟申请者可登陆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或863计划网站(http://www.863.org.cn/)查阅有关办法、规定和申请指南信息。     2、申请单位注册     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均需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有关注册程序和要求详见申报中心的网上说明,技术咨询电话:010-58881245,010-68576284。注册成功后,依托单位对课题申请者授予申报用户权限。鉴于注册需要一定时间,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提前在网上进行注册。     3、撰写申请书     申请者在确定本人符合863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资格后,应进一步阅读本年度发布的专题课题或项目申请指南,选择合适的技术领域、专题/项目和研究方向,确定申请的研究课题名称,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请书的撰写。     4、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     申请书撰写完毕,依托单位须对申请书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二)申请者资格     1、申请者的构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请专题课题,法人可以申请专题课题、项目课题或重点项目。     申请者的主体由申请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构成。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项目)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     申请负责人首先应是组织课题(项目)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项目)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项目)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项目)的研究。     2、申请负责人(中国大陆公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55岁(含)以下(按照指南发布之日计算);     3.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4.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负责人(港澳台或海外华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港澳台的科技人员,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中方控股的企业法人。     5、申请者回避规定     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三)限项申请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限制申请及承担课题数量规定。每个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批发布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1项863计划课题或项目。     (四)申请者的责任与义务     1、申请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负责人要按照课题(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在申请课题(项目)时,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不得将已经通过其他经费支持获得研究结果的课题、重复进行研究的课题,以及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等向863计划再次进行申请。对于故意在课题(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课题申请。     2、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863计划课题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依托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课题申请书受理截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注册。没有核准注册的单位的课题申请将不予受理。依托单位负责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申请书。 (五)专题     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应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的技术方向,结合自身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填写专题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     1、申请者资格     专题课题的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对于自然人申请者首先应是组织课题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3家。     2、支持强度和年限     探索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100万元以下,目标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500万元以下,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否则将不予受理。专题课题的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六)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发布指南、招标(邀标)、定向发布指南等方式落实。对于以发布指南方式落实的课题,申请者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1、申请者资格     项目课题必须由法人申请。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5家。     2、支持强度和年限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课题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七)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点项目任务通过公开发布指南、招标(邀标)、定向发布指南等方式落实。重点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只针对项目整体进行,不接受针对项目部分研究内容的申请,申请者填写重点项目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的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下设课题安排。重点项目经评审立项后,项目下设的课题自动立项。     对于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重点项目,项目发布课题申请指南而非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应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有关申请要求参照重大项目的课题申请。     1、申请者资格     重点项目必须由法人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的组合(但不得超过10家),申请单位需提出项目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及课题分解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应确定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召集人是当然的申请负责人。     2、支持强度和年限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控制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重点项目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八)申请书撰写要求     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请书格式类型包括专题课题申请书、项目课题申请书和重点项目申请书。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请书可从科技部网站的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进入863计划申报界面,根据申请课题(项目)的类型选择申请书进行在线填写,也可先下载申请书模板离线填写,再逐项填写至申报系统中。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员情况、课题(项目)情况、协作单位(联合申请单位)情况、附件、审核意见和声明等几部分。其中重点项目申请书还需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任务分解情况、项目下设各课题的目标和研究内容等)。     申请者应按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和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填写。申请者在填写预算申请书时,应与课题(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书附件中的相关材料需要以电子文档方式进行上传,上传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申报系统中的863计划申报用户手册。     课题依托单位的管理员用户在申报系统中审核申请书填写无误后,需在审核意见中填写依托单位负责人姓名,并经征求协作单位意见后填写协作单位负责人姓名,即可提交申报系统,视为审核意见有效。     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的申请书不能涉及保密的内容。保密课题或项目的申请不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者应从申报系统中下载申请书模板进行离线填写,并经与相关领域联系后,按照要求将审核签章后的申请书报送至指定的地址。 (九)咨询方式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关于申报系统方面的技术问题,请咨询科技部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10-68576284,58881245。     如对申请指南和申请程序及要求有疑问,请咨询863计划相关领域。如有进一步问题,请将联系方式留给相关领域联系人,我们及时研究后予以答复。各领域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下: 领域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信息技术领域 稽智源 010-88364080 jzy@htrdc.com 生物和医药技术领域 邱宏伟 010-62132057 qiuhw@cncdb.org.cn 新材料技术领域 卞曙光 010-68338941 Jeanbsg@htrdc.com 先进制造技术领域 盛延林 010-68338942 Shengyl@htrdc.com 先进能源技术领域 史冬梅 区和坚 010-68354140 Shidm@htrdc.com Ohj@htrdc.com 资源环境技术领域 柯  兵 010-58884868 kebing@acca21.org.cn 海洋技术领域 孙  清 010-58884871 sunqing@acca21.org.cn 现代农业技术领域 陈兆波 010-68511865 chenzhaobo@crtdc.org.cn 现代交通技术领域 金茂菁 010-68343411 jin@htrdc.com 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领域 李加洪 010-68574481 68539093 lijiahong@nrscc.gov.cn (十)其他     有关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指南其它未尽事宜,我们将通过科技部和863计划网站及时通告,请大家留意网站。科技部网址:www.most.gov.cn,863计划网址:www.863.org.cn。 欢迎广大科研人员申请863计划课题和项目。同时欢迎对863计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我们,邮件地址:863@most.cn。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  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  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六条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  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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