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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各章节重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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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他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内容 制定机关 主要表现形式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 我国会计体系是由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组成。 · 我国会计准则2006年颁发,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2.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明确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明确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多选)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上岗注册、调转登记、离岗备案制度。 3.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法〉规定。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即科长)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债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帐;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2.中国会计学会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 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 ☆单位负责人(即法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①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②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③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债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真实性要求: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判断题)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 依法建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帐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帐。 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的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多选题)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五)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六)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多选题) 四、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划分会计期间是会计上的重要假设之一。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 计帐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计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计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只有经过审核、并认为合法、正确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作为记帐的依据。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单位签章;有关人员签章;凭证附件。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2、会计凭证的审核 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法定职责是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又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 每年都考)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随意更改,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记帐凭证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帐簿的凭证。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凭证的日期;2凭证名称和编号;3经济业务摘要;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5计帐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债人的签名或盖章。 除部分转帐业务以及结帐、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记帐凭证的编制要求: (1)各项内容必须完整;(2)编号连续(一笔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书写清楚规范;(4)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结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6)填制记帐凭证时若分数错误应当重新填制;(7)填制完成如有空行,应当划线注销。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记帐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内容是否真实;项目是否齐全;科目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正确。 七、登记会计帐簿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明细帐可采用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日记帐一般采用订本章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薄,担保、抵押备查薄等。 3、登记会计帐簿的要求 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 各种帐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论述题)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方法。及时对帐,保证: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禁止帐外设帐。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应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布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多选题) 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会计情况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企业负债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九、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  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多选题) (2)会计档案的归纳和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单位出纳人员担任。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他有利于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即入档后的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顺意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是不得借出,遇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复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论述题)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的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五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 会计档案的销毁 1、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根据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对这些档案的利用要求,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将编制好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  专人负责监销 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中,有一类特殊的会计档案,即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所谓的三位,是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即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个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等。 4、应当加以分离的职务通常有:①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②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③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④保管某项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5、授权批准有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两种形式。 6、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的直接接触。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①国务院财政部门、②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4、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④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鉴定制度。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五名以上的股东;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③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5、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 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二、代理记帐是指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民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4、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上岗注册登记90天 离岗备案6个月 调转登记90天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的知识与法规。(多选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至3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3、高级会计师基本任职条件;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 4、高级会计师考试: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制度。 6、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通常,在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一人多岗。的现象较多;而在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的现象较多、较普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元、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军部属于会计岗位。 4总会计师是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根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5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务重叠的行政副职(如副总会计师)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6、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9、  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具体的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提出交接申请b、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c 移交点收d、专人负责监交e、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0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A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上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B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C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用品等内容。 移交点收: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时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1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12、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1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概念)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多选题) 会计法规定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3承担法律的后果不同;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其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律责任 具体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为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为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并处3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 (5)会计从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告 (2)对单位并处5000-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责任 (5)对其中的会计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可以处5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责任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事要件,即无效。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付原则。 6、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的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7、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票据当事人的签章,这项票据行为无效 8、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 备案制: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帐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想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多选)。124内容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 三、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基本存款帐户时存款人的主要账户。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都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范围: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比如: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临时存款帐户时存款人因临时需要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临时帐户包括:(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注册验资应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注意事项:与储蓄账户区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七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三节   票据结算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载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权利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支票是出票日起10日内,本票是2个月。票据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缺少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没记载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和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相关规定: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提取现金,可以挂失止付,但是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 支票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一,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 办理要求: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 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阿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1、出票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一,票据无效。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收取票面金额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3.背书:背书不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不可以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4.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3、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6、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银行卡】 1、信用卡的分类 (1)信用卡按信誉级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3)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2、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不得超过5千元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15-30天按日息万分之十,30天以上按日息万分之十五。 第3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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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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