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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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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安全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十一、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基础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机构   (1)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安全会议制度 (4) 安全检查制度   (5) 隐患整改制度   (6)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7)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8)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10) 事故管理制度   (11)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 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4.安全管理台帐(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 安全会议台帐 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议题明确,决定落实到位 (2) 安全检查台帐 根据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检查结果登记清楚,发现问题应记录解决期限和结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参加安全检查   (3) 隐患整改台帐 检查台账 完整记录隐患整改期限、内容、责任人和整改结果   (4)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5)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6)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记录完整、规范   (7)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8大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记录完整、规范   (8) 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上报、原因、处置方法、责任追究记录完整   (9) 安全费用投入台帐、隐患整改、安全培训、安全评价等费用列支清晰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 查重大危险源档案 记录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1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查演练记录 记录演练时间、内容、评价和总结   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有效期内   (3)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5)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6) 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情况   1 是否建设在政府规划的化工区域内(查区域政府批准文件)    2 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 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 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意见书)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查验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查是否具备,是否在有效期内   9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 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登记事项是否属实   10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具有环保部门的批文 查批准文件 查验是否具有批文,批准的剧毒品品名、数量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11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是否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12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13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查验证照是否具备,许可事项是否属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五十四条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现场检查情况   (一)、总体布局  1 、厂内建构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安全防护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设施的距离不小于25m。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不小于15m。   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道路、生活设施、架空电力线之间安全间距 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贮存设施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甲类厂房、甲类库房、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4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库房、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 、甲类库房及其与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厂内外道路路边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 、乙、丙、丁、戊类库房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间距不小于10m;厂外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9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 、厂房(仓库)防爆、安全疏散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2 、生产设施、储存装置与厂界安全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13 、厂房、建构筑物耐火等级 甲、乙类生产厂房、贮存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   14 、警戒区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15 、其他方面 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      (二)、消防设施   1 、火灾报警系统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应根据基级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工艺装置和贮罐区设置的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生产工艺装置的性质、消防用水量等因素设置消防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室外消火栓设置的规格和数量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品;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数量及品径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 、灭火器数量、种类配置合理并定期检查 根据火灾类型和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类型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 、电气防爆 根据生产、贮存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三)、生产区域   1、 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的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   2、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3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免除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   4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操作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危险装置;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有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5 、现场是否用事故应急排放或处理设施。   6 、甲乙类生产场所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是否合理。 7 、生产现场的安全附件上是否有检验标签或铭牌。   8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识)。   9 、检测与报警设施 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10 、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笮,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   11、 有可能泄漏有毒物品、有毒气体或易造成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12 、应急撤离通道 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3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15 、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6、 泄压设施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按《建规》要求。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17 、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加装紧急泄压装置。 18、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19 、防雷设施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置防雷接地措施。   20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21 、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的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2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23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24 、防静电措施 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2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2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坪。   27 、防泄漏 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泄漏和流散的事故槽、砂堆等设施。   28 、开停工、检修和加料作业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9 、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放散口),必须设置阻火器。 30 、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 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1 、生产备料管理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2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离清楚。   33 、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 34 、设备管理 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厂内动车是否经当地技监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及定期校验情况。   35 、设备的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情况。   36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37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合理、上墙情况。   38 、升降机的限位、护栏、导轨、防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9 、现场设备标志情况(设备位号、保养人、使用日期)。   40 、压力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情况。   41 、管道色标、流向等是否符合规定。   42 、重大危险源场所 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安全设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3 、其他方面 生产场所“跑、冒、滴、漏”情况。   44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对岗位熟知程度(现场抽查)。   45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化品的行为。   46 、生产现场是否有生产异常情况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仓库管理   1 、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   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   3 、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核查登记出入库情况。 4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5 、根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6 、不得在库房内对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作业。   7 、储存条件 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8 、贮存化学危险品库房应设置通风设施降温、测温设施等防护设施。   9 、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10 、甲、乙类库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11、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有效防止易燃液体流散的装置,并与外部雨水污水管道相隔离。   12、 防雷、防静电设施 库房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 、生产的危化品包装上是否有安全标签,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14 、防雷、防静电设施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堆放应留出充足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通道距离。 15 、定期对仓库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原料、成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16 、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17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标明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   18 、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 储罐区   1 、布局要求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 、贮罐区的罐间距应符合要求   3、 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每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应有标明名称储存物品、容积、危险特性和灭火方法的标识。   4、 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储存甲、乙类油品(易燃液体)的固定顶油罐(贮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必须装设阻火器。   5、 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防护坦的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6、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7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堵死出口。   8 、压力容器 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9、 报警和连锁设施 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10 、消防设施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储罐外壁需设置环状消防冷却水管道及消防水灭火或消防汇沫灭火设施。   11 、防雷设施 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12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执着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避雷带与引入线应采用焊接连接。   13 、防静电措施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1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防静电措施。   15 、在易燃易爆物质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6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桩)。   17 、槽车进入装卸区时,需戴尾气阻火器并与装卸区的静电接地卡连接。   18 、装卸、运输 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超限。   20 、装运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水、防冻、防泄漏等措施。   21 、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防护衣、带防护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磨擦和撞击。   22 、性制裁相柢触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装混运。 23、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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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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