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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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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重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等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交通事故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不特定”:无法预料、难以控制“不特定”与“多数”的关系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分则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重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等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交通事故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不特定”:无法预料、难以控制“不特定”与“多数”的关系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责任事故类犯罪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放火罪的概念及既遂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既遂标准的学说:独立燃烧说:火离开作为媒介物的燃料转移到目的物上,达到独立地能够发挥燃烧作用的状态时,成立既遂。效用丧失说:由于火力烧掉了目的物的重要部分,丧失其效用时,成立既遂。燃起说:目的物的重要部分开始燃烧时成立既遂。毁弃说:由于火力使目的物达到毁坏程度时,成立既遂。一、放火罪◆放火罪的性质:危险犯◆放火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 罪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判断标准一、放火罪◆案例1: 被告人宋某家有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2003年7月2日下午6时许,宋某和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宋遭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认为自己受到欺辱无法在家生活,便产生了焚毁自家房屋移居岳父家的念头。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的麦草堆,然后带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自己家里的财物向外转移。众村民奋力扑火,采取扒屋顶、拆房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一、放火罪◆案例2: 被告人张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一、放火罪◆案例3:2002年7月19日,一个叫王小歌的婴儿出生三天后,因病危被送进河南省某县妇幼保健院监护室的暖箱(塑料制品)中实行特别看护。当晚8时左右,医院突然停电,为了便于观察,当时值班护士就在暖箱的塑料边上粘上两根蜡烛。当天晚上10时50分,护士张某接班后,见蜡烛快烧完了,就在原位置上又续上一根新蜡烛。第二天凌晨5时左右,张某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去上卫生间,当她返回后,发现蜡烛已经引燃了暖箱,王小歌因窒息而死亡。其他婴儿都安然无恙。观点: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决水罪 决水罪,指故意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决水,指解除对水的自然力的控制,使之超出人的支配,在地上泛滥。其具体方法可以是破坏堤防、损坏水闸、堵住水流、改变水流等。 本罪是危险犯,但要求有相当量的水、必须达到具有相当的自然力的程度,即水的自然力本身必须达到能够发生公共危险的泛滥程度。 决水罪的主体二、决水罪案例:侯某12岁的外孙杨某于某日放学后到邻村塘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侯家随即找人下水打捞尸体,未捞到,又用鱼网打捞,也未捞到。当天下午,死者的母亲急于要找到尸体,哭叫着放水找人。侯某说“放就放水吧”。便提了一把铁锹,将塘库堤坝的放水处的放水口挖开,塘库里的水倾泄而出,将口子越冲越大。水咆哮而下,直冲下游的村庄,将刘某房屋冲垮,并冲走刘某一家五口,经多人奋力抢救,救起四人,刘某妻子不幸死亡。三、爆炸罪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案例1:被告人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分歧意见 陈某先后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爆炸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实施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当从一重处,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从重处罚。 陈某以自杀为目的而制造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但将其携带并乘坐火车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陈某只构成爆炸罪(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数行为间有牵连关系)三、爆炸罪案例2:王某,为使全家热闹过年,打算在除夕之夜多放一些鞭炮。便托人购回氨酸钾和其他易燃易爆原料,秘密在自己家里制造鞭炮。由于不懂配制过程,又无安全设施,在装药过程中不慎引起爆炸,爆炸的气浪将王某四岁的儿子推倒在地撞击头部而死,爆炸的火星将王某妻子的双眼致死,王某本人受轻伤。本案争论意见 王某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王某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王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王某构成过失爆炸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危重危害人体或者牲畜、禽类等生物体生命健康的物质。“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够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它们可以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y射线、中子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四、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例1:被告人李某,女,2001年7月间到琼山区龙塘镇周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李某计划从周某那里弄些钱,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害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取走。11月16日下午6时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李某趁周家没有他人的机会,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5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盗取钱款之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周某。本案争论意见 认为李某构成抢劫罪 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认为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认为李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认为李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1:2003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某繁忙段公路时,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发生刮蹭,但王某没有停车,双方继续在该段公路上行驶。张某因不满对方不停车而故意向左挤压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王某驶入逆行路面,并与对面行驶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相撞,共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农用三轮车上的一位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王某受轻伤。本案争论观点 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其违反交通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妨碍王某的正常运输行驶,并且导致严重后果。 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其主观上对他人的伤亡后果有间接故意。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三节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特定交通工具。 既遂标准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主要根据交通工具是否是正在使用过程中,以及毁坏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来判断。 本罪与爆炸罪、放火罪。行为人以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危害了公共安全。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案例:何某,承包了一家客运公司某路段的旅客运输业务。2001年9月13日,何某拉载了一位打工回家的旅客邓某,因货物托运费问题与邓某发生矛盾,何某强行收取邓某托运费20元。邓某为此怀恨在心,意图报复。邓某略懂一点汽车装置知识,10月30日深夜,邓某将何某客车的刹车装置破坏,希望客车在山区陡峭的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第二天,由于何某雇请的驾驶员突然生病,何某便临时雇请了另外一位司机张某。张某在行车前对汽车检查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刹车装置修好。邓某后来因为盗窃案发而交代了此事。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电力设备,包括水力、火力、风力、核能发电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设备,如水力发电的水轮机、压力水管、水泵、水井、水坝、水量水流观测设备及其他水力设备。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付某,家住辽宁省北票市农村,某日下午得知,邻村通往机电井的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被人盗割,于是也想趁机偷一些。当晚,付某携带脚扣、钳子等作案工具,将该输电线路25平方的动力裸铝线从他人盗割处又盗走了305米,价值2000余元。后被抓获。第四节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犯罪目的,表述:反对国家、推翻某种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破坏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制造社会恐怖等。 “社会恐怖”,指由恐怖活动犯罪所造成的,在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以严重担心、害怕类似的犯罪会继续发生为主要内容的恐怖心理。 恐怖活动犯罪的动机具有社会性(非利己性)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恐怖活动犯罪对象的特征: 犯罪对象与犯罪行为对象相分离,即恐怖活动犯罪直接加害的对象与恐怖活动犯罪企图影响的对象相分离。 犯罪的直接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般不具有个人利害冲突◆恐怖活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行为的暴力性 犯罪行为的持续性 犯罪发展阶段的延展性,指恐怖活动犯罪不但一般都要完整地经过犯罪各个发展阶段,而且还有许多围绕恐怖行为展开的其他活动。 犯罪行为对一般社会成员的威胁性二、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使用中”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同时包括下列期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均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前,均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二、劫持航空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劫持”指强迫航空器驾驶、操作人员按行为人的意志行事,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暴力”指实施袭击或者其他身体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禁闭等强制方法,使其不能反抗,被迫服从行为人指挥,或者由行为人自己驾驶、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胁迫”指犯罪分子以毁坏收音机、杀害人质等武力威胁手段要挟和进行精神恐吓,使驾驶、操作人员或者其他人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驾驶、操作人员不敢反抗。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 本罪航空器仅限于飞行中的航空器 本罪没有劫持航空器的目的 本罪是危险犯,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案例:张某与王某平常积怨很深。2000年8月的一天,两人又因饮水问题发生冲突,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心生报复。后来张某听说邻村有人私下在卖枪,便产生买枪杀害王某的念头。9月初,张某花800元钱买回一支仿“五四”式手枪及几发子弹藏在家中,准备伺机杀害王某。由于担心受到法律制裁,一直未敢付诸行动。后经其家人劝说,投案自首,主动交出了购买得来的枪支及子弹。“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法释〔2001〕15号)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客观方面的表现: 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非法销售枪支 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关于持有的行为性:作为说、不作为说、第三行为形式、择一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释〔2001〕15号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配备、配置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性第六节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 主体特征 主观方面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交通肇事罪 三种逃逸: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成立条件有: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罪案例 案例1:张某与李某是多年同事,张某因故向李某借了1万元钱,此后张某即外出躲债,李某四处寻觅无果。一日,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无意中发现张某在路上行走,李某即要求司机停车,但驾驶员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强行拉开车门准备下车,混乱之中将另一乘客陈某从车上挤下,致使陈某被车轧死。 本案观点: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案例 案例2:甲驾驶汽车,过失将乙撞伤,本想把乙送入医院抢救,遂把乙扶到驾驶室副座上。在途中,甲又担心送医院会被发现要负刑事责任,于是打消了送医院的念头,决定将乙遗弃在一个地方。在甲寻找合适地点的过程中(约行驶了20公里),乙死在了车上。 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决甲故意杀人罪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案例 从事龙眼种植研究的被告人林某原系海南省农科院水果所副所长,他发现卢某种植的龙眼长势较好,便向卢某询问原因,并得知是用氯酸钾和硫磺作肥料产生的效果,林某便向卢某购买上述物品进行试验。卢某告诉林某氯酸钾易燃、易爆,不能碰撞、敲打。林某将购得的上述物品存放在农科院仓库内准备试验。2001年7月7日上午,林某让一个临时工吴某另外购买120公斤硫磺存放于同一仓库内,并让吴某将仓库内的氯酸钾分装成半公斤一包。由于氯酸钾结块,吴某用铁锤敲打时,引起爆炸,炸塌了农科院办公楼并造成5死7伤。另查明,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正式将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的目录。此前,氯酸钾只属于化学危险物品中的氧化剂类物品。 争论观点: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案例 姬某、王某、尚某等8人,系河北省高碑店市箱包加工业的私营企业老板。在箱包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为了节省成本,姬某等人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障措施,甚至让工人吃、住、工作在没有通风设备的工作间里。2002年3月,由于作业场所苯类有毒气体浓度严重超标,许多工人出现中毒症状,结果导致5人死亡、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据专家介绍,苯是一种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透明液体,人体吸入大量的苯会出现兴奋或醉意感,伴有黏膜刺激、头晕、恶心、呕吐、抽搐等症状,甚至死亡。 争论观点: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四、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改正要求,可以是故意的,但对于消防事故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存在着轻信。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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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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