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题讲座》平时作业三
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4分,判断1分,分析3分,10小题共40分)
1.我国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新兼从轻的原则。( × )
分析:错误。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 甲年满15周岁,某日偷了邻居家2万元,并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 )
分析:15周岁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甲应负刑事责任。
3.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代罚制为原则,以两罚制为例外。(× )
分析:错误。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以两罚制为原则,以代罚制为例外。
4.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的犯罪。( × )
分析:错误。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公务员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 )
分析:错误。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6.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都可以由法院解决。(× )
分析:错误。内部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都由法院解决。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
分析:错误。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制定或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8.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分析:错误。对行政裁决不服,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
分析:错误。行政处罚必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10.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 )
分析:错误。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也具有一定的非强制性。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BD )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明确人人平等原则
C.无罪推定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 AB )
A.希望 B.放任 C.疏忽大意 D.过于自信
3.故意犯罪形态包括:( ABC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4.以下属于我国刑罚主刑的是:( BCD )
A.拘留 B.拘役 C.管制 D.死刑
5.以下属于侵犯财产罪的有( ACD )
A.抢劫罪 B.绑架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6.以下属于故意犯罪的是( BCD )
A.交通肇事罪 B.抢劫罪 C.贪污罪 D.诈骗罪
7.区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因素主要有:( ABCD )
A.时间要素 B.名义要素 C.公益要素 D.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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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8.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包括:( ABCD )
A.行为主体合法 B.行为内容合法 C.行为程序合法 D.行为权限合法
9.以下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CD )
A.行政处罚 B.行政立法 C.行政许可 D.行政裁决
10.行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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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订立方式主要有:( ABCD )
A.招标 B.拍卖 C.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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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划拨
三、问答题(一题,共10分)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和乙中学时代曾经是非常要好的同学,此后七八年两人失去了联系。一日,甲在大街上正巧碰到了乙,两人都激动得不得了,甲像以前一样高兴得捶了乙几拳,哪知乙当场痛苦地蹬腿、口吐白沫,被甲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原来,乙近年来患上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由于遇到老同学甲一时激动,又在甲捶打两拳的外力作用下,当场发作。
请问:(1)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答:从“条件说”的观点看则有的,因为没有甲捶打两拳,乙当时不会疾病发作死亡,但能要求甲对负刑事责任吗?还就看主观上甲有无罪过,显然是没有的。
从案情交代可以看出,由于甲、乙七八年没有联系,也就是甲对乙近年来的身体状况是不知道的,高兴得捶打两拳,在正常情况下连轻微伤也算不上,所以乙的死亡对于甲而言,并无罪过,是意外事件。
2.自2008年5月起,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他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问: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
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为过失,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主观故意犯罪,危害结果是行为主体故意追求发生的。因此,在主体的行为危险性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较高。故此其量刑较重。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对危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心态。
前者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犯罪客体是特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此外主观方面也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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