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
实体法<->程序法
起源于罗马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null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单行法。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法制史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曾制定过民法典。
民法通则: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民法典草案;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null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
物质性要素:生命、身体、健康
人格关系
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关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1)强调当事人的非官方性质;(2)强调可支配;(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支配型: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物权、知识产权。
财产关系
流转型: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债(买卖、借贷、租赁、承揽)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3~7条
(一)指导民事立法、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自愿原则;
(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意思自治。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
(二)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公平:法律适用原则,司法原则。
(2)诚实信用:该原则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运用。
(3)禁止权利滥用: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构成权利滥用。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特征
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null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物: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以物为客体:★所有权、担保物权;
以行为为客体,以物为利益体现:交付物的买卖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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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称给付。★债的客体
智力成果: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客体(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载体上的信息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形成的具体联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null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概念
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2)类型
A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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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和转让。
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与其主体不可分离。
B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
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C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
相对权(对人权):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
D依各权利的地位
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 ★被担保的债权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存在; ★担保权
原权利:基础权利;
救济权: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3)救济
公力救济:主要手段
自卫行为: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自力救济
自助行为: ★公车售票员扣留逃票乘客null(二)民事义务
(1)概念
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2)类型
法定义务: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赡养义务
约定义务: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合同义务
基本义务
附随义务: ★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null(三)民事责任
(1)概念和特征
概念: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a.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b.属于公力救济;c.救济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2)类型
民法通则第134条:10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null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类型(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死亡、地震
表意行为
行为
非表意行为★侵权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与特征
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特征:
(1)客观存在;不属于物: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自然人活体及肢体器官、音波、热力、电流(不占据特定空间又无容积体)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不属于物:太阳、闪电
(3)具有效用;★土地、森林、频道
null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概念
动产:除不动产外;
不动产:★土地(用益权及在其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房屋、河流、森林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所有权人限制;土地、河流、森林(国家或集体所有)
(2)物权变动公示方法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需办理登记后生效。
(3)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
用益物权: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担保法第34条: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
(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5)地域管辖不同;不动产:专属管辖;动产: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null(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1.概念
特定物(不可替代物):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
种类物(可替代物):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专属性;特定物为客体:租赁、借用合同;种类物为客体:消费借贷、货币借贷;
(2)标的物灭失时法律效果不同;
(3)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物之交付;依法约定或法定;
种类物:物之交付;
null(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
不可分物:自然性质上不可分;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标的物为可分物: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
标的物为不可分物: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null(四)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1.概念
消耗物:★食物、货币、原材料、一次性针筒、杯、碗;
不可消耗物:★车辆、电器、服装、房屋;
2.区分的法律意义
消耗物:借物合同——消费借贷,返还种类物;
不可消耗物:借物合同——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返还原物;
(五)主物与从物
属于同一个所有人;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一并转移;null(六)原物与孳息
1.概念
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确定赔偿范围;null货币
有价证券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1)代表财产权利;(2)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3)债务人是特定的;(4)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无条件给付);
(二)类型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
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提单、仓单;
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
(三)常见的有价证券本章主要法律规定本章主要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2~7,134条;
担保法第34条;
合同法第163条;
民事诉讼法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