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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公司法律制度null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了解公司的概念、公司合并分立及破产、解散、清算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掌握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转让等重要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公司设立登记及资本金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及行为规则;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1999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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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了解公司的概念、公司合并分立及破产、解散、清算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掌握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转让等重要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公司设立登记及资本金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及行为规则;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至今共修订了三次,第一次修订是1999年,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立监事,二是提高无形资产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第二次修订是在2004年,只是删除了131条第2款的规定,即溢价发行股份不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第三次修订就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与公司的联系和区别?企业与公司的联系和区别?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主体。 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四个条件。 根据法人的不同性,可以把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根据企业法人投资人和投资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企业法人区分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不是指个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等。 null企业的含义要比公司广,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根据出资形式和应付责任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等,在要求不严格的场合,有时也以公司泛指企业。根据所有制形式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 null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含义 二、公司的基本分类 三、公司法的含义 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理解为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涵义如下: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的资格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null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主要体现为公司的独立财产及独立责任。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问题?null2、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的基本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公益法人和以国家管理、行业管理为目的的行政行业公司。 公司为营利组织,但不妨其从事一定的公益行为。例如公司可以设置奖学金,从事慈善事业等。 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的营利性实质上是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的反映。营利的含义体现在要有利润并且向股东分配利润。null3 、公司是集合性、标准性、自由性的经济实体。 公司法强调三个独立: 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二、公司的基本分类二、公司的基本分类(一)按公司构成按公司构成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典型的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人合与资合特点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均属此类公司。 null(二)按公司责任状况的不同,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前三种公司类型渐趋消亡,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null(三)按公司的组织系统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我国《公司法》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公司和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注意不是连带责任,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能够控制、支配另一个公司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 (null四)按公司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五)以公司开放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开放公司和封闭公司。 案例: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状态: A.无效, 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缔约能力 B.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付连带责任。null【答案】B 三、公司法的涵义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此外,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现行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nullnullnullnullnull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的命名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null②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和类似的名字,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登记地的地名。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另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公司,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③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④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 (2)公司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①有损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③外国国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④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名称和部队番号;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null2、公司住所也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条件。   (1)公司住所的确定。《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等。公司住所自登记之日起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公司变更住所而未变更公司章程,不作变更登记,则不得以其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公司成立登记时,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关出具“住所证明”。   (2)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体现:确定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履行地不明确时,住所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惟一标准;据以确认公司登记机关;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作为确定准据法之连接点。 null(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 1、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公司章程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变更。原则上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不论是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均可变更,但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不损害股东利益;第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不妨害公司的一致性。 null【例】某商务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有一栋别墅,遂决定以自己使用的公司旧办公楼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null【答案】ABC null(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涵义。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其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足的、由公司章程记载的、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2)发行资本,是指每股发行价与已经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在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在我国公司法意义上,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的认缴资本额,所以,在我国,注册资本即认购资本。 null2、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后2年内,(投资公司可以在成立5年内)必须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方能成立,可见实行的是并非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担保责任;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限制。 null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高管监事会选举、更换执行股东会决议 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 向股东会汇报工作聘任、解聘 监督监督监督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国有独资公司null*(决策、战略管理)领导与控制(重大决策战略指导)(监督、审查)监督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null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除此之外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注册资本金概念)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股东原始的出资,或是这个公司的初始财产,公司最后仍然要拿它的全部财产作为信用。不能随意减资。 资产是公司所有的能够支配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如现金、存款、债权、设备仪器等。 二 二 (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开展活动的基本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股东的出资 1、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 案例 案例 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 案例 康先生是浙江××大学的退休教授,取得过不少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非常注重企业的创新发展,2007年6月经过有关人士的介绍,机械公司董事长马先生与康先生达成合办企业的想法,康先生的一项机械发明专利经过××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人民币50万元,康先生提议以其发明专利作价50万元出资;机械公司出资50万元,其中经过评估的机器设备30万元,货币出资20万元,设立一家新公司,专门生产高精密传动轴承,双方协商一致,并草拟了公司章程,准备向工商局申请审理登记。 请问工商局是否核准新公司成立? null【参考答案】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null【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案例 案例 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报告)。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委派,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A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曾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0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null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null【参考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0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null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公司的设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 案例 1998年7月份,王先生与一位亲戚共同投资成立了杭州某工贸公司,当时王与赵已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王先生出资额为40万元,占大股。 从2006年4月份开始,赵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闹离婚,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因为分财产的问题一直不得消停,直到今2007年1月闹上法院。庭审过程中,赵女士认为,公司是其丈夫婚后投资设立,但丈夫的股份以及应该获得的分红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50%进行分割;王先生搬出了尊重其他股东意见的理由,其他的股东并不同意赵女士加入。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按照《婚姻法》规定,赵女士与其丈夫对财产问题并无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也包括其丈夫在公司中的股份及红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判决:法院调查了该公司的投资情况、损益和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估的结果是,王先生的股份价值为80万元,因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先生的亲戚最终以40万元购买了一半股份,王先生股比降至40%,赵女士拿到了40万元。 案例 案例 案情简介:孔先生经人介绍结识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刘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孔先生对于该文化传播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非常了解,打算出资收购该文化传播公司的部分股权,对于孔先生的意愿,刘先生表示可以考虑出售他的部分股权即公司的20%股权,总价100万元。双方经过谈判决定签约。按照约定,孔先生支付100万元给刘先生,刘先生即将股权转让给孔先生。但是,当刘先生到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办理手续时,公司董事长于先生接待了他,并告诉他公司其他股东并未同意刘先生转让公司20%股权,他们另外三名股东事先并不知道此事,如果刘先生要出让股权的话,他们应该可以优先购买。 问题:1、刘先生转让股权还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2、刘先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要取得哪些证明资料?null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ull【参考答案】 本案中,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履行。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例如,本案中的刘先生如果对其他人借款100万元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保全该部分股权,这将限制股权交易。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归还借款100万元,债权人还可以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该部分股权。 案例 案例 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王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赵先生遂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回购其股权。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null新公司法确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也有诸多限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本案中,虽然赵先生提出要公司回购股权的要求已经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根据事实,法院是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并非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其职权的行使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来实现。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null(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监事会 1、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此外,也限制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要求一人公司必须进行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赋予股东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区别公司财产并非个人财产,股东责任有限只针对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独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 课堂讨论课堂讨论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答案:C 六、国有独资公司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法条: 《公司法》第67、68、71条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含义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2、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77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具体来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 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 。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81条: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6、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三)制定公司章程(略) 《公司法》第82条 (四)设立程序(略) 《公司法》第84、85条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同有限公司。第38条(1) 2、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择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择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择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制度。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董事会和经理 1、 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第109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10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 董事会的职权 第47条:同有限责任公司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111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5、 监事会 第118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意:新公司法强调了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地位。 四、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含义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 (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1年就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引 申 阅 读 材 料 案例探讨 陆家豪是某大学英语系副教授。在1994年出席河南省政协会议期间,因在会议上发表有关股份制的讲话而被郑百文原董事长李福乾所识。1995年,受李福乾之邀出任郑百文独立董事,并连续在第三届和第四届董事会中任职。在6年的任职期间,到郑百文公司开会只有十来次。 2001年,郑百文因虚假上市及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包括陆家豪在内的董事会成员因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分别处以罚款,陆家豪被罚款10万元。陆家豪对此不服,曾提出行政复议,2002年3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4月22日,陆家豪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对其处以10万元的处罚决定。引 申 阅 读 材 料 北京市一中院在8月12日作出一审裁定,认定陆家豪应于2002年4月2日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但陆家豪实际上是在4月2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寄出起诉状,因此,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陆家豪的起诉。 一审裁决后,陆家豪不服,遂又于2002年10月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倍受关注的郑百文公司原独立董事陆家豪诉证监会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 引 申 阅 读 材 料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持有的均分公司股本的计量单位,它表示股东在公司中所占股东权益的份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股份的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三)股票的形式和应载名的事项; (四)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票; (五)股票的交付; (六)新股的发行。 三、股份的转让 (一)鼓动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 (三)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案例 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null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null【参考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出席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null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股东的诉权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null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null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及其记载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null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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