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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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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null第九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述**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null*二、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 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 2.受害人范围的冲突。 3.损害赔偿的原则、数额及计算方法的冲突。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

9第九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null第九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述**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null*二、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主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在: 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 2.受害人范围的冲突。 3.损害赔偿的原则、数额及计算方法的冲突。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项在很早以前就得到普遍采用的原则。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却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①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null*②主张以损害结果的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③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维护行为地国家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当事人预见其行为的后果。 null*(二)法院地法 侵权之债适用法院地法,随着人们在法律上对侵权之债认识上的改变,这一规则逐渐走向衰退,目前“法院地法”的作用主要在于与其他规则的重叠适用上。 null*(三)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null*(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在国际上是20世纪中期以来才被采用的。 null*二、中国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的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的规定作了明确说明: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示范法示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三条【更密切联系】侵权事件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住所、惯常居所、国籍、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 *null第一百一十四条【共同属人法】加害人与受害人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拥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也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者共同惯常居所地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与原民商事关系有关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原来存在某一民商事关系的,如果适用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也可以适用该法律。 *null第一百一十六条【法院地法的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不得选择法院地法以外的法律为准据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限双重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外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该外国的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null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null*null *null*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适用*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适用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之债概述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之事实。虽然不当得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各国所普遍承认,但各国对其地位与性质的认识不尽相同。 null1.原因上的冲突。 2.适用范围上的冲突。 3.成立要件及效力上的冲突。 *null*(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又称事实发生地法主义。 2.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又称原因准据法主义。 3.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4.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①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②适用债务人属人法。 5.适用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null*(三)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null*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无因管理概述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 null(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 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在各国实体法中并没有像合同与侵权那样受到重视,有些国家甚至没有规定无因管理制度。 *null*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同。主要表现在: 1.在民法中的地位不同。 2.界定标准与立法体例不同。 3.关于管理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 此外各国关于无因管理的要件、效力、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等具体规定上同样存在差异。null*(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各国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将行为实施地法作为无因管理的准据法。 《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0条规定: “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依管理地的法律调整。”null主要原因是: (1)无因管理使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不宜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null(3)无因管理是一种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这一传统的国际私法原则,应适用事实发生地法。 (4)无因管理主要是管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为,有利于鼓励人类相互帮助,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以适用行为实施地法最为合宜。 *null*2.适用与无因管理有关的另一法律义务或关系的准据法。因为它与无因管理有更为密切的联系,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求。 3.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对无因管理之债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国家一般规定,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且很少有国家对无因管理之债单纯适用属人法。 null4.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领域的主要法律适用原则,由于其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现已被侵权、继承等其他领域所采用,同样有些国家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解决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问题。 对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应该说适用行为实施地法是各国的普遍作法。 *null*(三)我国的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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