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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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
Jxxxxx —2009 DGJ32/J××-2009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
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Code of distribution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for
condensed aerosol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in power site
(征求意见稿)
(2010.01.06)
2009年 ×月×日 发布 ××××年×月×日 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 审定 发布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8)80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地方标准和标准图集编制、修订计划”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的要求,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程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保护场所的空间条件及火灾性状特点,通过对不同可燃物进行实体灭火试验,在总结工程实践及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标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及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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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70中有关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设计的规定,并参考了俄罗斯、欧洲标准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等国家和组织编制的相关标准,确定了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适用场所、保护对象、基本设置方法和验收的要求。
本规程共分8章和5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控制与操作、安全要求、灭火装置的安装、灭火装置的调试和验收、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等。
本规程由江苏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程属于首次编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综合楼南三楼,邮政编码:210013),供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参 编 单 位: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北京市费尔消防技术工程公司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南京市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吴建强 蔡 钧 诸德志 付奇光 方玉妹 万维晶 余 龙 景晓波 张晟途 褚 斌 褚 鹏 李 进 吴 燕 高 勤 郭 飞 胡华强 常 波
主要审查人:唐祝华 冯婧钰 杨 娟 廖 平 沈峻宏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灭火剂用量计算
3.3 灭火装置的布置
4 控制与操作
5 安全要求
6 灭火装置的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条件
6.3 组件检查
6.4 安装
7 灭火装置的调试和验收
8 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
附录A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基本参数表
附录B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D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维护管理记录附录
附录E 电力场所实体火灭火试验
E.1 电缆隧道实体火灭火试验
E.2 电气设备间实体火灭火试验
E.3 电子设备间实体火灭火试验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配置设计、安装及验收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电力场所中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安装、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等电缆设施火灾;
2 柴油发电机房、变压器室及电容器室等电气设备间火灾;
3 控制柜室、配电柜室及继电器室等电子设备内及设备间火灾;
4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通讯基站等场所火灾。
1.0.5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6 有爆炸危险性的及有超净要求等的场所火灾;
7 影剧院、礼堂等经常有人活动的或人员密集的场所火灾。
1.0.6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气溶胶发生剂aerosol-forming compound for fire extinguishing
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固体化学混合药剂。一般由氧化剂、还原剂、添加剂、冷却剂等组成。
2.1.2 热气溶胶 condensed aerosol for fire extinguishing
由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燃烧)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
2.1.3 热气溶胶灭火剂 condensed aerosol extinguishing agent
以热气溶胶形态存在的灭火介质。
2.1.4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 condensed aerosol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将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热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联动组件、启动显示装置等及消防电源组成的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
2.1.5 电力场所实体火灾灭火试验 test for extinguish a fire of power substance entity
根据应用现场的空间条件和火灾性状,采用工程设计的灭火装置布局,针对保护单元或保护对象进行的灭火试验。
2.1.6 应用灭火密度application density for fire extinguishing
扑灭防护空间的火灾,单位体积内消耗热气溶胶灭火剂的质量值。
2.1.7 应用灭火强度application intensity for fire extinguishing
扑灭保护对象单位计算体积的火灾,在单位时间内喷射热气溶胶灭火剂的质量值。
2.1.8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computation volume of safeguard target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按体积法计算中,对保护对象采用设定封闭罩的计算法则:规定封闭罩的底为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封结构时,其各侧面及顶部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6m围成的封闭罩的体积,作为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2.1.9 非密封空间non-sealed enclosure
不能完全关闭的防护区空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护区内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空间体积之比,应大于0.001m-1。
2.1.10 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密度的热气溶胶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1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灭火强度直接喷射热气溶胶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2 符 号
M ——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
C——应用灭火密度;
Q——应用灭火强度;
V——防护区的净容积;
Kv——容积修正系数;
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
K——安全系数;
t——灭火剂喷放时间;
N——灭火装置配置数量;
M0——单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额定充装质量值。
3 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可采用全淹没灭火及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3.1.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防护区的吊顶内和地板下需要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但应分别设置灭火装置。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3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当封闭空间防护区的门、窗不能自动关闭时,其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总表面积之比不应大于0.001m-1。
4 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净容积不宜大于1600 m3。
5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在喷放热气溶胶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
3.1.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灭火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
2 在灭火装置喷口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口喷射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1.4 全淹没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的应用灭火密度不应小于0.12kg /m3;灭火剂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
3.1.5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的灭火剂的应用灭火强度不宜小于0.02 Kg/s.m3;灭火剂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45s。
3.1.6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应用灭火密度的1.3倍。
3.1.7 灭火装置喷口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限温环境灭火时,落地式灭火装置喷口温度不应超过 180℃;悬挂式灭火装置喷口温度不应超过200℃。
2 在非限温环境灭火时,灭火装置喷口温度不应超过400℃。
3.1.8 灭火浸润时间不应小于10 min。
3.1.9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3.2 灭火剂用量计算
3.2.1 全淹没灭火系统热气溶胶设计灭火用量应按灭火密度法计算。
1 热气溶胶设计灭火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K·C·V·Kv (3.2.1-1)
式中 M ——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 kg);
C——应用灭火密度( kg /m3);
V—— 防护区的净容积,(m3);
K——安全系数,地下建筑,K=1.5;其他建筑,K=1.3。
Kv————容积修正系数。V < 500 m3 ,Kv=1.0; 500 m3 ≤ V < 1000 m3 ,
Kv=1.1;V ≥1000 m3, Kv=1.2。
2 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 =M/W0 (3.2.1-2)
式中 N——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具);
M——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kg);
M0——单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额定充装质量,(kg/具),按附录A选用。
3.2.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设计用量应按应用灭火强度法计算。
1 热气溶胶设计灭火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 Q·V·t·K (3.2.2-1)
式中: M——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Kg);
Q——应用灭火强度(Kg/s.m3);
V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3);
t——喷放时间(s);
K——安全系数,地下建筑,K=1.5;其他建筑,K=1.3。
2 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 =M/W0 (3.2.2-2)
式中 N ----- 灭火装置配置数量,(具),进位取整;
M -----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kg);
M0 -----单具灭火装置的灭火剂额定充装质量,(kg/具),按附录A选用。
3.3 灭火装置的布置
3.3.1 灭火装置布置的一般规定:
1 灭火装置的喷口正前方1.0m内,背面、侧面、顶面0.2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2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6.0 m。
3 防护区内的灭火装置数量如为两具或两具以上时,宜采用均匀分散布置。
4 灭火装置不应安装于下列位置:
1) 临近明火或热源的位置;
2) 进风口和疏散通道或孔洞附近;
3) 易于受到雨淋、水浇、水淹、振动及受到其他不利条件影响的位置;
4) 可能受到有腐蚀性物质影响的场所。
3.3.2 灭火装置在电缆隧道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隧道高度和宽度均不宜大于2.5m,且应选用悬挂式灭火装置;
2 当电缆桥架采用单排布置时,灭火装置不应布置在电缆桥架正上方的顶部,灭火装置之间纵向间距不宜大于3.6 m,且宜靠近电缆桥架设置;
3 当电缆桥架采用两侧布置时,灭火装置应布置在电缆隧道的顶部中央,灭火装置之间纵向间距不宜大于3.0 m;
4 灭火装置与隧道端墙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5 电缆隧道高度或宽度大于2.5m时,应按实体火灭火试验数据进行布置。
3.3.3 灭火装置在电缆夹层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夹层间高度不应大于3.0 m;
2 应选用悬挂式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布置在桥架两侧的夹层间顶部,灭火装置之间纵向间距不宜大于2.5m。
3 灭火装置与端墙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 电缆夹层间高度大于3.0 m时,应按实体火灭火试验数据进行布置。
3.3.4 灭火装置在电缆竖井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悬挂式灭火装置;
2 灭火装置应采用可调角度的支架安装在竖井侧壁上,灭火装置之间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 m,且灭火装置的喷口的瞄准点应朝向被保护的电缆排架。
3.3.5 灭火装置在电气设备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间层高不应大于5.0 m;
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灭火装置应按防护区多点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应选用悬挂式灭火装置,且安装在保护面积上方的建筑物吊顶下,灭火装置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2.0 m,其瞄准点应朝向保护面积的中心;
4 电气设备间层高大于5m时,应按实体火灭火试验数据进行布置。
3.3.6 灭火装置在电子设备及设备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控制柜、配电柜等机电柜内,宜选用小型的灭火装置,应布置在机电柜内的底部,热敏传导线宜附设在柜内侧壁上。
2 计算机房、通讯机房、通讯基站等场所,应选用落地式灭火装置,其布置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灭火装置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0.0 m。
4 控制与操作
4.0.1 采用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d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4.0.2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4.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0.4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4.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其中心点安装高度距地面均为1.5m。
4.0.6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4.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4.0.8 灭火装置通过热敏线启动后,启动信号应通过联动组件中的模块将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5 安全要求
5.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5.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5.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5.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6 灭火装置的安装
6.1一般规定
6.1.1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
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6.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2 施工条件
6.2.1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2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3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6.2.2 防护区、保护对象、灭火装置的设置条件及灭火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3 组件检查
6.3.1 安装前应对灭火装置组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的外表面应无明显加工缺陷、划痕或碰伤;
2 灭火装置的标识应正确、清晰、齐全;
3 系统各组件的外观、控制开关、按键、旋钮等均应完好。
6.2.2 经检查合格的组件,应予妥善保管。
6.4 安 装
6.4.1 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 灭火装置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3.3.1条~第3.3.6条的规定。
6.4.3 灭火装置的支架与支承点的结合,应固定、牢靠,并应做好防腐处理。
6.4.4 灭火系统控制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6.4.5 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处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6.4.6 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处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防护区的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6.4.7 气溶胶喷放指示灯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
7 灭火装置的调试和验收
7.0.1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的调试的内容应包括:对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相应控制设备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装置及通风空调、防火阀的联动,进行手动、自动模拟启动检验。
7.0.2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2 应按照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对配置场所设置的灭火装置逐具地进行检查、验收。
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工程验收记录》。
5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0.3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8 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
8.0.1 灭火装置投入使用后,严禁擅自拆卸、移动,应进行维护管理。
8.0.2 灭火装置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使用单位每月应对灭火装置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1 灭火装置的喷口正前方1.0m内,不允许有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2 灭火装置不能受到雨淋、水浇、水淹等不利条件影响。
3 连接灭火装置的紧固件或支架的固定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4 灭火装置的线路连接和控制显示应正常;
5 灭火装置应保持清洁,标牌、安全标志完好.
8.0.4 灭火装置的使用年限应符合产品说明规定,到期应及时报废、更新。
8.0.5 灭火装置的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理,应按附录D填写《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维护管理记录》。
附录A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基本参数表
型号
气溶胶发生剂质量(kg)
灭火密度(kg /m3)
应用灭火密度(kg /m3)
应用灭火强度(kg /s.m3)
安装方式
QRR0.24/KG
0.24
0.1
0.12
悬挂式
QRR3/KG
3.0
0.1
0.13
0.025
悬挂式
QRR3/FSL
3.0
0.1
落地式
附录B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施工图审查情况
2
现场材料管理
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4
其他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录C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项目分类
验收项目
验收结论
技术资料审查
1
验收申请报告
2
设计说明书(图纸)、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灭火装置竣工图等
3
施工记录
4
竣工报告
5
灭火装置组件及其它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灭火装置组件
灭火装置
规格、型号、布置、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
验收组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验收组结论:
验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D 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维护管理记录
使用单位
工程名称
维护检查执行的标准名称及编号
检查类别(月检)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备
注
附录E 电力场所实体火灾灭火试验
E.1 电缆隧道实体火灭火试验
E.1.1 试验空间
试验用电缆隧道的长、宽、高宜不小于15m、2.5m、2.5m,隧道两侧设置电缆桥架,高度为1.7m,宽度为0.6m,共6层,每层间隔0.3m。试验空间为非密封空间,其非密封度宜不小于0.004m-1。
E.1.2 试验模型
试验模型由安放在两侧桥架上层和下层的两盘电缆构成,每盘有8根Φ25mm,长0.4m的非阻燃橡套电缆。
引燃用燃料盘为钢制正方形,面积为0.1m2,燃料盘高度为100mm,燃料盘置于电缆盘的正下方。
E.1.3 试验步骤
将2台同型号规格的灭火装置以试验模型为中心,布置在两侧隧道的顶部,安装间距依据企业的技术文件。
将250ml汽油注入引燃盘内,点燃汽油,预燃2min,手动启动灭火装置。
E.1.4 试验结果
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60s内将明火扑灭,并不复燃,灭火装置灭火成功。按下式计算应用灭火密度。
C=M/V (E.1.4)
式中: C——应用灭火密度(Kg/m3)
M——单台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质量(Kg)
V——试验用电缆隧道单元体积:宽×高×灭火装置间距(m3)
E.2 电气设备间实体火灾灭火试验
E.2.1 试验空间
试验用电气设备间的体积宜不小于500m3,面积不小于100m2,其高度不小于5m。试验空间为非密封空间,其非密封度宜不小于0.003m-1。
E.2.2 试验模型
试验模型为距地面1.0 m高,流量为0.03kg/s,热释放率为1 MW的轻柴油雾喷嘴,油雾火半径为0.4m,火焰高1m。
E.2.3 试验步骤
将一台灭火装置布置在油雾喷嘴正上方试验室的顶部,开启油雾喷嘴,点燃油雾火,预燃5s后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并记录喷放时间。
E.2.4 试验结果
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30s内将火扑灭,灭火装置灭火成功。按下式计算应用灭火强度:
Q=M/V·t (E.2.4)
式中: Q——应用灭火强度(Kg/s.m3)
M——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质量(Kg)
V——油雾火计算体积,取V=5(m3)
t ——灭火装置的喷放时间(s)
E.3 电子设备间实体火灾灭火试验
E.3.1 试验空间
试验用电气柜的体积宜不小于2.0 m3,其长、宽、高不小于1.0 m、0.8 m、2.5 m。试验空间为非密封空间,其非密封度宜不小于0.005m-1。
E.3.2 试验模型
试验模型为安放在试验柜内侧壁中部的一盘14根Φ10mm,长300mm的非阻燃橡套电缆。
引燃用燃料盘为钢制正方形,面积为0.06m2,燃料盘的高度为100mm,燃料盘置于电缆盘的正下方。
E.3.3 试验步骤
将一台灭火装置布置在试验柜的底部。
将60 ml的汽油注入引燃盘内,点燃汽油,预燃1 min,关闭柜门,手动启动灭火装置。
E.3.4 试验结果
灭火装置喷放结束后60s打开柜门,电缆火被扑灭,灭火装置灭火成功。按下式计算应用灭火密度:
C=M/V (E.3.4)
式中: C——应用灭火密度(Kg/m3)
M——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质量(Kg)
V——试验用电气柜的体积(m3)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本规程中,对要求的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本规程中应按规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的写法为“应按现行……执行”或“应符合……要求规定”。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J××-2009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灭火剂用量计算
3.3 灭火装置的布置
4 控制与操作
5 安全要求
6 灭火装置的安装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条件
6.3 组件检查
6.4 安装
7 灭火装置的调试和验收
8 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
1 总 则
1.0.1 本条规定了编制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合理地配置设计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地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热气溶胶发生剂,在灭火时,通过燃烧后生成固-气混合的热气溶胶,能以化学抑制、吸热冷却和排氧窒息等综合灭火机理,迅速将火扑灭。
为规范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及施工过程,提供必要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在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1.0.4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扑救的火灾。
1.0.5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不适用于扑救的火灾·。
1.0.6 本条规定中所指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主要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及《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GA 13-2006等。
3 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可采用的灭火方式。
3.1.2 本条规定了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应具备的灭火环境。
3.1.3 本条规定了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应具备的灭火环境。
3.1.4 本条对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规定了热气溶胶的应用灭火密度及灭火剂的喷放时间的限值。
3.1.5 本条对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规定了热气溶胶的应用灭火强度及灭火剂的喷放时间的限值。
3.1.6 本条规定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应用灭火密度的1.3倍,是采用了《等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规定。
3.1.7 本条是对灭火装置喷口温度的规定。控制喷口温度,有利提高灭火效果。
3.1.8 本条规定灭火浸润时间不应小于1 min,是从灭火安全考虑的。
3.1.9 本条规定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温度过低会使热气溶胶在防护区的扩散速度降低。
3.2 灭火装置的配置设计
3.2.1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设计灭火用量按灭火密度法的计算方法。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喷放较慢,因此存在灭火剂在防护区内扩散较慢的问题。在较大的空间内,为了使灭火剂以合理的速度进行扩散,除了合理布置灭火装置外,适当增加灭火剂浓度也是比较有效的办法,所以在设计用量计算中引入了体积修正系数。
3.2.2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设计灭火用量按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法计算设计灭火用量的方法。
3.3 灭火装置的布置
3.3.1 本条对灭火装置布置的一般规定,是从灭火效果考虑的。
3.3.2 本条是对灭火装置在电缆隧道内布置的规定。
3.3.3 本条是对灭火装置在电缆夹层间布置的规定。
3.3.4 本条是对灭火装置在电缆竖井内布置的规定。
3.3.5 本条是对灭火装置在电气设备间布置的规定。电气设备间包括: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等。
3.3.6 本条是对灭火装置在电子设备内及设备间布置的规定。电子设备包括:控制柜、配电柜等;设备间包括:计算机房、通讯机房、通讯基站等。
4 控制与操作
4.0.1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能做到及早地探明火灾,及早地扑灭火灾。
4.0.2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4.0.3 本条规定有人工作的防护区,当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保证人员从防护区安全撤离时间应有30s;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如:电缆隧道、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内,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0.4 本条规定,是保障人员安全的措施。
4.0.5 本条规定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是为了确认火灾的真实性,防止灭火装置误喷。规定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位置及其安装高度,为了操作方便、无误。
4.0.6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内容,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4.0.7 本条规定应向消防控制室传送的信息包括:火灾信息、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和系统设备故障等信息。
4.0.8 灭火装置通过热敏线启动是一种启动装置方式,本条规定了对它的要求。
5 安全要求
5.0.1 热气溶胶灭火剂虽然无毒、无害、安全环保,灭火时为避免现场人员受到惊吓,故本条规定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安全撤离。
5.0.2~5.0.4 这三条的规定,都是保障人员安全的措施。
6 灭火装置的安装
6.1一般规定
6.1.1 为确保工程质量,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技术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1.2 本条规定了在灭火装置的安装过程中,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6.2施工条件
本节的规定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必备的条件。
6.3 组件检查
6.3.1 安装前对灭火装置的组件进行严格检查,是使用合格产品的切实保证。
6.3.2 本条规定,经检查合格的组件,要妥善保管,是为了保证组件不受损坏。
6.4 安 装
6.4.1 本条规定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4.2~6.4.7 这六条的规定,是对灭火装置在不同部位的安装要求。
7 灭火系统的调试和验收
7.0.1 本条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进行调试的内容。
7.0.2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验收的有关规定。
7.0.3 为了保证灭火,本条规定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灭火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8 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
8.0.1 对灭火装置进行维护管理,是为了使设备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和确保灭火功能。
8.0.2 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是无法完成的。因此本条规定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本条规定了使用单位每月应对灭火装置进行巡查的制度和检查内容,非常时期或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加严检查。
8.0.4 灭火装置的使用年限到期应及时报废、更新,是为了保证灭火。
8.0.5 实践证明,必须对灭火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才能保证灭火系统正常运行。为了积累管理资料,应按附录D填写《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维护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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