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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件null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讲: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裘敬梅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版。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陶毅主编《新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 杨立新著《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官玉琴著《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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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讲: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裘敬梅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版。 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陶毅主编《新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版。 杨立新著《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官玉琴著《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婚姻法的名称 家庭法 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 2、婚姻法的形式 ①按其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 广义 狭义 ②按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编制方式与命名的不同 形式意义 实质意义 null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ull 婚姻 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null家庭 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基本特征: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 位 null (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null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范围 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项: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法律后果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null(二)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 而言是身份法还是财产法?null三、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三)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null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null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结婚自由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 (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null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 (二)禁止重婚和姘居 1、禁止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 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 null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概念: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二)主要内容 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null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法律措施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法律措施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1、必要性 2、法律措施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 1、禁止家庭暴力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null五、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原则 (一)概念 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实行计划生育是要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二)意义 (三)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null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 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null第二章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 立法发展 第一节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集团婚) (一)血缘群婚 (二)亚血缘群婚 二、对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null第二节 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我国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手段 1、宗旨:维护宗法制度 2、手段:礼法并重 null(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null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 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 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 (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第三章 亲属制度第三章 亲属制度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 (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null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1、宗亲 2、外亲 3、妻亲null(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①自然血亲 ②拟制血亲:1、血亲 2、姻亲 3、配偶null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①血亲的配偶 ②配偶的血亲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二、亲属的范围 (一)总体概括性限定法 (二)个别实用性限定法null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四)行辈null二、亲等 (一)概念 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二)亲等的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①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②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①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②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null3、我国《婚姻法》种的亲等计算法 ①直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 4、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null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 一、亲属的发生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根据是不同的 (一)自然血亲 (二)拟制血亲 (三)配偶 (四)姻亲null二、亲属的效力 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 (一)亲属在《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5、特定的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null(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亲属可以作为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2、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4、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null(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某些犯罪的构成,须以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条件 2、亲属关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保护 3、亲属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告诉权 (四)亲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身份是司法人员回避的原因 2、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 3、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4、死亡人的名誉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5、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也负有一定的义务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null三、亲属的终止 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力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一)自然血亲的终止 (二)拟制血亲的终止 (三)配偶关系的终止 (四)姻亲关系的终止 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 狭义: null(二)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null二、结婚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 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 (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 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 (三)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1、公益要件: 2、私益要件:null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买卖婚 2、互易婚 3、劳役婚 null(三)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中国古代的婚礼自西周开始,历经奴隶时代、封建时代,其间聘娶婚作为主要的结婚方式,有两三千年之久,甚至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 (四)近代、现代的结婚制度null第二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null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婚姻障碍。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null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概念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二)类型 1. 仪式制 2.登记制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null二、我国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或不予登记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null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null2、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胁迫结婚 什么是胁迫? (二)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程序 1.请求权人 2.宣告机关null(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四)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 3.财产处理问题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5.其他法律后果 null 案例分析 1989年2月,上海某旅游公司担任总经理的伍先生(未婚),在情人劫晚宴上认识了28岁的毛女士(已婚)。双方一见钟情,很快就坠入爱河,并于1989年12月开始同居。由于毛女士的爱人在服刑,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93年初,毛女士怀孕,8月她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11月1日毛女士生一男孩,取名伍元元。伍先生和毛女士两人的夫妻关系一直未公开。孩子过百日时女方母亲及家人摆宴招待亲朋好友,伍先生及其家人都未参加。婚后毛女士没有工作,在家和伍先生的父母共同带孩子;伍先生在外管理公司,但从不带毛女士外出,也从不向他人介绍毛女士的身份。不少人仍给伍先生介绍对象。 伍先生因业务繁忙经常外出夜不归宿,逢年过节还带公司秘书去香港,澳门等地考察或与同行聚会,为此毛女士极为不满,双方自2000年经常有争吵。为了气伍先生,毛女士与自家司机侯某某往来密切,后被伍先生发现。一次伍先生谎称要去国外考察,在外地逗留两天后深夜突然返回,发现毛女士和侯某某正在自己租用的房中熟睡。伍先生气急败坏,当即抓住侯某某并让他写下“证明书”。拿到证据后,伍先生于2001年10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同居关系;(2)所生之子由自己抚养。女方提出反诉,要求:(1)解除事实婚姻关系;(2)孩子由自己抚养;(3)依法分割家庭和公司共同财产。 null案例分析 于杰与孔熙是姑表兄妹(于杰的父亲与孔熙的母亲是同胞兄妹),唐山大地震时他们都仅仅5岁,两家大人只剩下于杰的父亲也已失去一条腿。二人死里逃生,从小就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小学,中学,大学都在一个学校,又都分到IT业工作,相互之间早就产生了爱情并发誓永不分离。1996年12月,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登记时,二人隐瞒了其表兄妹的关系。基于近亲的原因,结婚时二人打算一辈子不要孩子,但婚后第二年避孕失败,抱着侥幸心理的两人继续妊娠并于1999年10月生育了一个男孩,起名于军。起初,小孩白胖的样子十分可爱,但孩子3岁时才会说话而且发音不清楚,呆傻,经诊断为先天严重缺陷,并难于治愈。双方为此非常痛苦,虽然他们寻求多种途径为儿子治病,但均没有好的结果。为此,于杰常找一些借口晚回家或以出差为由躲避现实。 2000年于杰的父亲去世,留给于杰房屋4间。一次,于杰在出差过程中,因无聊而与妓女嫖宿,传染上性病。孔熙发现后,非常生气并与其分居。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厉害时于杰还动手打孔熙。孔熙一边带孩子一边生气。2003年3月,孔熙不愿意再忍受这一切,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请求为:(1)解除和于杰的婚姻关系;(2)残疾儿子于军由于杰抚养;(3)要求分得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以及婚后于杰继承所得房屋4间中的两间。于杰不同意离婚。 第五章 夫妻关系第五章 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二) 夫妻关系的内容 指:双方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null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 (一)“夫妻一体主义”时期 (夫妻同体主义) (二)“夫妻别体主义”时期 (夫妻异体主义)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null第二节 夫妻的人身关系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null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 (一)婚姻住所决定权 (二)同居义务 (三)忠实义务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null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二)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4、夫妻约定财产制 null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三、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null(一)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 (四)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处理。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继承一方遗产。 (五)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的,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况,应承认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六)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被继承人所纳之妾,如果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与被继承人的妻子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概述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它包括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null 2、特征: (1)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依法规定而产生。 (2)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义务。 (3)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照护。 (4)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 (5)亲权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3、亲权的内容 (1)人身方面的亲权 (2)财产方面的亲权null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概念 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法律地位 二、外国亲属法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定 1、婚生子女的推定 2、婚生子女的否认null三、父母与婚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扶助是有条件的。1)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生活水准。2)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 (三)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null 死不继承就可以生不赡养吗?   我们有兄弟5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我们兄弟5人共同赡养。我们当中有兄弟4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他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我大哥这样做法律允许吗? null评析: “死不继承”不能作为“生不赡养”的理由。我国《婚姻法》第15、18条分别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但是,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不能放弃。义务一旦为法律所规定就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继承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你大哥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论他是否继承遗产,目前他都必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一、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等同婚生子女地位。生父母都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null二、继父母和继子女 (一)继子女的概念 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二)我国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经济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共同生活,生活上照料、帮助,学业上培养)等来认定。 继父或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三)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null(四)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根据下列情况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随另一方的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承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均不当然解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五)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已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null三、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一)人工受精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主要有以下几种:同质人工受精、异质人工受精、代孕母亲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收养关系 第七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设立或解除 5、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null二、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罗马法率先创设了收养制度 为家的收养—为亲的收养—为子女的收养 (一)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收养制度 1、立嗣 2、乞养 (二)新中国的收养制度 1、建国初期至70年代,收养制度处于萌芽状态 2、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处于收养法规政策逐步完善阶段。 3、9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施行,收养制度进入健全、系统、完备的阶段。null第二节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意义 一、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 (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null二、收养的意义 (一)收养制度是社会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有与其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收养制度为其服务。 (二)收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null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 2、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6、8、10条 3、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5、10、11、18条null(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收养法》9条的限制性规定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必须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是送养人的子女。 (2)建立在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近亲属之间的,但除放宽条件外,也应遵守其它各项规定。 3、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的,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null5、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 (1)继父或继母须事先征得其再婚配偶(即孩子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继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2)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后,其身份即由继子女变成继父(母)一方的养子女,其与再婚关系之外的一方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null(三)外国亲属法关于收养成立实质要件的规定 1、收养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3、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但也可以为成年人(成年人:德国民法典)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有一定的年龄差距。 null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自愿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三)允许办理收养公证 null三、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二)外国亲属法关于收养效力的规定 1、养父母与养子女取得相同于婚生父母子女的法律身份。 2、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消除。null四、收养关系的无效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 1、违反了《民法通则》55条规定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2、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某些收养实质要件或未遵循收养的形式要件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及其法律后果 确认收养无效的机关为收养登记机关。后果为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null第四节 收养的终止 即合法有效地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该关系归于消灭。 1、法律事件:因收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而终止。 2、法律行为: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解除收养的手续而终止。null一、收养终止的条件 (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null二、收养终止的程序 (一)两愿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适用前提: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二)诉讼解除收养程序 null三、收养终止的效力 (一)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 1、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2、 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和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 3、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自行协商确定。null(二)收养终止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受“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这种条件的限制。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null 案例分析 2000年春节,刚参加工作的张桑独自一人随旅行团去欧洲旅游,旅游过程中,与20岁的田羽一见钟情。回京后张桑和田羽的关系又有了新的进展。5月份张桑与田羽开始同居,7月田羽发现自己已怀孕,8月二人借休假回四川旅行结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1年4月,田羽生下一女孩起名叫张娟子。田羽在家带孩子休假半年。孩子刚出生时张桑还在家陪妻子孩子,3个月后张桑就没了耐心,他请保姆陪妻子、孩子,自己独自出去潇洒,晚上很晚才回家,有时还夜不归宿。10月以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4月两人分手,田羽不愿再与张桑争吵了,便将财产和孩子都丢给男方。 分手后田羽自己去了深圳,大半年都没有一点消息。张桑因父母离异后又都分别再婚,且均与张桑不在一个城市,因此无人帮张桑带孩子,张桑由于孩子拖累经常请假而被单位辞退,生活陷入困境。2002年10月经朋友介绍,一位大姐因婚后无子女一直想领养一个孩子,看到两岁的娟子天真可爱,提出愿意收养。随后张桑同大姐一起办理了收养孩子的相关手续。2003年春节,娟子的母亲田羽突然出现,并电话通知张桑要看孩子,张桑向她说明情况后,田羽坚决反对,并称“你不能抚养我抚养,你怎么也不能把亲女儿送给别人,这么大的事业不与我商量。”田羽在了解情况后起诉到法院,案由是认定收养无效。第八章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第八章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亲权的概念和内容;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重点: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及他们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难点:亲权的内容,如何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null第一节 祖孙的权利和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三)祖孙间的继承权 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null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一、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一)兄、姐有负担能力 (二)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三)弟妹未成年 二、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 (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二)弟、妹有负担能力 (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三、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思考题: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3、如何完善我国亲权制度? 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第九章 离 婚 制 度第九章 离 婚 制 度知识点: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改革; 离婚的法律程序; 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 重点: 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有关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规定。 难点: 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null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种类 1、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 2、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3、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null(三)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不同 4、 法律效力不同。null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 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 1、禁止离婚主义 2、许可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 (2)限制离婚主义 3、自由离婚主义null(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2、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 (两愿离婚、判决离婚)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男女平等、离婚自由、离婚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50年、80年、2001年修正)null三、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保障离婚自由 (二)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 登记离婚第二节 登记离婚一 、登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登记离婚又称为双方自愿(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二、我国现行登记离婚制度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null(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须有离婚的合意。 3、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二)离婚登记程序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申请    男女双方应当持有双方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null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null(三)离婚登记中的具体问题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但对财产、子女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2、关于假离婚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裁判离婚的立法原则 有责主义 无责主义 破裂主义null(二)判决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 列举式——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者当事人不得提起离婚之诉。 概括式——法律不具体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例示式——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以一个抽象的、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理由之不足。null二、我国现行裁判离婚制度 (一)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前置程序) 2、裁判离婚程序 管辖——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 判决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上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null3、离婚诉权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null(二)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1、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法定条件的理由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    null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正原因、有无和好的条件 4、关于裁判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ull案例分析 王某(女)和刘某(男)于 1987 年 1 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 A ,现年 5 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 1988 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某与公婆关系也不和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1989 年 4 月,刘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某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该院调解,刘某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 1991 年 12 月,王某计划外生育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 1992 年 1 月,刘某又以前诉讼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与王某离婚。 王某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某与他人关系密切造成。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 ( 1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 2 )刘某能否提出离婚?为什么? 第十章 离婚的效力第十章 离婚的效力一、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范围 :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中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法定或约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2、协议与判决: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3、判决的原则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null案例分析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1、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null 2、假设在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下列何种行为是合法的? A、法院对案件主动进行调解 B、马雨霞代张小丽作出了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C、应马雨霞的要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D、本案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和判决书 3、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 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null 4、假设二审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张小丽的精神病治愈,她认为判决存在错误,准备申请再审,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她的何种请求法院不得再审? A、请求撤销离婚判决 B、请求改变一、二审判决中已经作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请求分割一、二审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D、提出不同意马雨霞的代理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 1. C 2. ABC 3. C 4. ACD null4、分割的具体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相差悬殊的,给予补偿。 (3)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受赠与的礼物、礼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一方以共同财产入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一半补偿。 (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一半补偿。 (6)共同经营当年无收入的,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中增值的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null(8)对不宜分割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给另一方面补偿。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面以适当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是另一方面不得主张抵偿。 (11)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性质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处理。 (12)离婚时,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中止诉讼。 (13)《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5-18条的四种情况*null讨论题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2、一方在离婚时藏匿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02年底,刘女士的丈夫起诉离婚,并提出把家中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刘女士感到婚姻无法维持,同意了丈夫提出的协议,于是经宣武区法院调解离婚。 2003年,刘女士意外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有小金库,其中工商银行存折两个,存款5100元。商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159567元。建设银行储蓄卡取款回执4张,取款时间均在离婚前,取走卡内存款80130元。 刘女士因此以前夫在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前夫小金库的总计244 797元的一半判归自己所有。 null 刘女士的前夫在庭审中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和回执,但辩称取出的钱已用在做生意或者偿还欠债上,现还欠外债22万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宣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刘女士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现尚有在离婚前累计所存的244797元存款。前夫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并用于偿还债务,其中取走的钱款时间在双方分居生活后,无证据证明此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前夫在离婚过程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予以训诫。 null 宣判后,前夫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前夫所述自己尚欠外债的主张与其在二审审理中所主张的外债数额不符,虽在法院审理中提交相关证据,但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null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承租,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还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取得房屋承租权。 (六)夫妻双方单位联建或购置的房屋。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房屋交回,另一方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有,婚后合并调换的。null(九)应当依法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 (十)由一方承租的,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十一)如公房较大的,可隔开或调房,分别承租。 (十二)一方对另一方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住房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暂住一到两年期限。或给另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十三)法院调整或变更承租权的,应征求房管部门的意见,并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四)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方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如双方条件相当,可采取竞价方法解决。null(二)关于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1、补偿请求权的根据 它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应该予以的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 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3、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离婚时 (2)向对方请求(如符合条件,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3)补偿的数额——双方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null (三)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 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其次,用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不得规避法律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null(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经济帮助的性质 它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 2、经济帮助的条件 (1)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 (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3、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多采用一次性支付费用的办法,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作长期妥善安置。受助方再婚的,帮助方可停止帮助。null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 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婚姻的成立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因此,一般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发生,一旦离婚,夫妻关系消灭,相互间的抚养义务也应随之消灭。但专事家务的妻子在离婚之后,既无劳动所得以糊口,又无特殊生活手段以维生,离婚后的生活必将陷入困难。民法以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意思尊重)及自己责任(过失责任)为原则。在自己责任的原则下,个人对自己的生计,应自行负责。但人非自出生即有维持生活的经济能力,或因某种原因(失业或患病)而丧失维持生活或谋生的能力时,势必要有保护政策来保障其继续生存。在社会保障完备的社会里,个人生活发生困难时,应由国家负责抚养,但在社会保障尚未完备的社会里,离婚当事人的生活,只好委之于私人抚养。只有这样,个人的生存才能得到保障,社会秩序才能维持。 null 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抚养给付制度。 作为离婚救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离婚抚养给付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三项法律制度在不同时代、不同法律体制下的表现各有不同。有时,这三项制度相互融合、相互吸收,如日本法仅以“财产分予”的规定就将这三个制度融为一体[1],一条“财产分予”的规定既有财产分割的性质,又有离婚抚养和损害赔偿的性质;有时,它们又各自独立,如法国和我国的婚姻法对这三项制度就是分别加以规定的。 这三项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相似的,主要为免除因离婚造成的离婚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上的缺失,保障他们离婚后的生活。从狭义的离婚救济概念来说,这三项制度从不同的角度保障离婚后当事人的生活,在制度运行方式上具有各自的一些特点。 null离婚抚养给付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一、请求权的行使顺序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当事人一方的正常生活时,才可以行使抚养给付请求权。 第二、运行方式不同 离婚抚养给付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实现抚养功能的;而离婚财产分割则是通过清算夫妻共同财产使双方各自分得一定数额的财产来实现抚养功能的。 第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离婚抚养给付的客体是给付方的个人财产;而离婚财产分割的客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第四、构成要件不同null 离婚抚养给付的构成要件通常有二:一方有生活需要,另一方有给付抚养金的能力;而离婚财产分割通常只是以夫妻拥有共同财产为要件。 第五,获得财产的数额不同 离婚抚养给付是在考虑夫妻双方各方面情况基础上,以满足受领方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为标准来确定的;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是均等分割的。 第六,两种请求权的继承性不同 财产分割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请求权,当然可以继承;而离婚抚养给付请求权属于一种身份专有权,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 离婚抚养给付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采夫妻分产制的国家,仅通过财产分割保障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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