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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凯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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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凯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www.corwing.com 刘书凯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海民初字第9957号   原告刘书凯,男,满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苏州省常州市湖塘城中花苑5栋丙单元602。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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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orwing.com 刘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凯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海民初字第9957号   原告刘书凯,男,满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常州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职业技术学院职工,住苏州省常州市湖塘城中花苑5栋丙单元602。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擎,男,朝鲜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甲六号院5号楼103号。   委托代理人于洋,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4级法学院知识产权双学位集体宿舍。   原告刘书凯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书凯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段春梅,被告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擎、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书凯诉称,《基于CENTUMCS3000的不锈钢厂水处理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一文(以下简称《基》文)系我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对《基》文享有著作权。万方公司未经我许可,即擅自将《基》文收录入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基》文之服务,万方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对《基》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著作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和网址为www.wanfangdata.com.cn的网站上向我公开致歉,向我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1100元。   被告万方公司辩称,学位论文作为文字作品具有其特殊性,因作者在创作学位论文期间均曾接受多方支持和帮助,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故我公司对刘书凯系《基》文著作权人持有异议。学位论文数据库确曾收录《基》文全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研究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其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以履行国家赋予其的法定职责。我公司受中信研究所的委托进行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开发建设,实则亦系履行国家赋予中信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我公司与中信研究所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学位论文数据库之著作权系由我公司与中信研究所共同享有,我公司与中信研究所亦共同对该数据库承担责任。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社会公众并非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我公司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系为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且我公司仅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而并未以学位论文数据库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故我公司开发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促进国家科技事业高速健康发展的公益性目的。我公司已与图书馆用户约定其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故我公司已对《基》文的传播范围予以必要限制,读者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基》文。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刘书凯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亦过高,且其所要求赔偿的律师费并未实际支出,故其此部分诉讼请求并不合理。刘书凯要求我公司公开致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刘书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基》文系刘书凯于2005年5月在华南理工大学创作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该文字数为80千字。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系中信研究所之前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曾于1984年4月20日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发出名为“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的(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为充分发挥我国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作用,做好学位论文的保管和交流,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将分别建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文献库以供各单位查阅使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3条之规定,将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寄送北京图书馆采访部,并将已通过的全部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和摘要(每人各一份)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分别寄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国内文献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图书资料室等。   中信研究所与万方公司曾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关于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中信研究所系中国中文学位论文的重要收藏单位,为加强科技文献资源数字化建设,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文献服务,提高中文学位论文的利用率,中信研究所委托万方公司开发学位论文数据库;中信研究所的开放式数据(裸数据)不对外提供,只作为国家战略性数字化文献资源由中信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封存保管;中信研究所日常服务所使用的数据库为镜像产品,该产品不用于网络服务,只限于开展公益性阅览服务;中信研究所向万方公司无偿出借学位论文馆藏印刷样本以供开发建设数据库使用,中信研究所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万方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中信研究所委托万方公司与学位授予单位签订有关建库和服务使用的知识产权协议书,收集的资料归中信研究所所有;万方公司完成学位论文的全文数据加工任务,并保证数据库建设的质量和时效性;在中信研究所未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万方公司发生的数据库建设费用可以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加工成本服务费;万方公司受中信研究所委托负责与各学位授予单位以中信研究所名义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万方公司应在向镜像产品用户收取的加工成本、服务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知识产权费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费用由万方公司承担等。万方公司称其与中信研究所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学位论文数据库之著作权系由其与中信研究所共同享有,其与中信研究所亦共同对该数据库承担责任。另查,学位论文数据库收录有《基》文全文。   中信研究所曾于2007年3月在万方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发布“关于学位论文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称中信研究所系国家科技部直属的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其为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内科研教学工作的需要而自2003年开始开发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其向博士、硕士发出邀请并希望得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的许可以将相关学位论文加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博士论文或博士后研究报告的作者支付80元现金以及3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授权人阅读卡”作为报酬,向硕士论文或同等学力论文的作者支付30元现金以及200元面值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授权人阅读卡”作为报酬等。另查,网址为www.cnki.net的网站所载“《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及稿酬支付公告”所确定的学位论文稿酬支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博士论文每篇现金80元以及面值为300元的“CNKI数字图书馆全文数据库检索卡”,硕士论文每篇现金30元以及面值为200元的“CNKI数字图书馆全文数据库检索卡”。   万方公司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内容包括:该数据库系我国收录论文数量最多的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年论文全文收录数量将达60余万篇;该数据库收录我国500多家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涉及全国211重点高校、中科院、工程院、农科院、医科院、林科院等机构的重点精选博硕士论文;重点收录2000年以来的学位论文并将逐年回溯月度追加,依托丰富馆藏可提供1977年以来的学位论文全文传递服务;学位论文库来源于国家法定的论文收藏单位中信研究所;其版权合作规范,尊重作者版权,以多种方式有效解决版权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该数据库的应用价值包括,图书情报机构可利用有限资金有效扩大电子资源馆藏,提高学术资源保障率,提升图书馆数字信息服务水平,提升图书馆整体形象;教育机构可推动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可跟踪最新行业发展动态,为不同学科、行业领域提供专题知识库,加速企业从普通生产型向研究型转变,从传统型组织转变为学习型组织;机关团体可课题立项和查新,情报跟踪,文献回溯,政策信息支持;个人可提供学术研究与创作资源支持,撰写学术文章 范本 协议范本下载族谱范本下载临帖范本下载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监理月检范本下载 ,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发展水平和研究方法,教学内容参考;短信客户服务方式为手机输入“万方数据”发送至950066(移动/联通)、90099(小灵通)、916088(移动/联通/小灵通)。且该宣传资料尾页列有万方数据京津销售区、万方数据武汉分公司、上海万方数据有限公司、万方数据广州分公司、万方数据西安分公司、万方数据沈阳分公司、市场部、资源合作中心、电力事业部、冶金事业部、医药事业部、客户服务与质量管理中心、海外市场销售中心、万方数据(香港)有限公司、互联网业务中心等万方公司分公司或者下属部门或者关联公司的邮编、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且底部标注“?版权所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禁止编辑修改”字样。   万方公司向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提供学位论文数据库,图书馆用户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免费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学位论文数据库内容的服务。万方公司与国家图书馆连续5年所签订的5份合同均约定国家图书馆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以及万方公司仅向国家图书馆收取每篇学位论文2元的开发成本费等,且约定万方公司拥有学位论文数据库所涉数据及软件的著作权,万方公司在国家图书馆建立学位论文数据库的镜像站点以向国家图书馆内部局域网开放,国家图书馆享有在规定时限和IP范围内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权,协议有效期均为1年等。在该5份合同所涉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使用费用方面,签订时间为2004年3月29日的合同约定每篇学位论文的费用为2元,安装学位论文数量为5万篇,费用为10万元;签订时间为2005年4月1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10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20万元;签订时间为2005年12月29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10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10万元;签订时间为2006年12月11日的合同约定付费购买数量为5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10万元;签订时间为2007年11月13日的合同约定购买数量为11万篇,数据购买费用为22万元。万方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向国家图书馆开具价税合计为37万元的发票,该金额系2007年11月13日合同所涉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以及案外的“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等产品的使用费用总额。   刘书凯曾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国家图书馆在其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基》文的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基》文电子文件之中名为“文摘”的文件的“属性”显示“PDF”项下的“文件创建时间”,刘书凯认为该“文件创建时间”即为万方公司将《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万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曾向刘书凯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刘书凯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曾向刘书凯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代理费用发票。万方公司认为刘书凯并未实际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案外人田园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田园无须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实际支付律师费以及田园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分别按照85%和15%的比例分配扣除律师实际办案费用和法院判决的律师费之外的侵权赔偿款等,万方公司认为刘书凯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亦曾签订相同内容的补充协议。   上述事实,有《基》文、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书、万方公司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刘书凯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发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费发票、中信研究所与万方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万方公司与国家图书馆连续5年签订的合同、万方公司向国家图书馆开具的发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中信研究所发布的“关于学位论文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田园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万方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作为证据,但其同时表示本案所涉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不适用于该通知,故本院认为该通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刘书凯系《基》文之作者。《基》文作为学位论文文字作品有其特殊性,刘书凯在创作《基》文期间应曾接受其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导师等多方支持和帮助,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之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且职务作品之著作权亦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万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基》文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基》文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者刘书凯与其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对于《基》文著作权归属存在特别约定;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刘书凯对《基》文享有著作权。万方公司辩称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学位论文数据库宣传资料标注“?版权所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该数据库的宣传推广工作系由万方公司所进行,国家图书馆使用的该数据库亦系由万方公司所提供,且万方公司向国家图书馆保证其拥有该数据库所涉数据及软件的著作权,故万方公司应对学位论文数据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适格。   万方公司与中信研究所签订协议后将中信研究所提供的学位论文复制、加工、汇编为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以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尽管用户主要为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但万方公司系采取出售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本院结合学位论文数据库宣传资料所载内容,认为万方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虽万方公司已通过技术措施限制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该数据库,但仍不排除公众通过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内部局域网获得相关论文之可能性,万方公司对相关论文传播范围之限制并未达到使得公众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相关论文之程度,故学位论文数据库并不同于传统图书馆,万方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万方公司将相关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以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复制、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且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万方公司此举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万方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中信研究所为自然科学方面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文献库建立单位,本院认为中信研究所建立的学位论文文献库应仅限于保管相关学位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使用之目的,故万方公司开发和经营学位论文数据库之行为并不适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万方公司辩称其行为系履行国家赋予中信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万方公司将《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问题,本院认为证据保全公证之时《基》文电子文件之中名为“文摘”的文件的“属性”显示的“PDF”项下的“文件创建时间”不应迟于万方公司将《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在万方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刘书凯所持该“文件创建时间”即为万方公司将《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之意见予以采信。   万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将《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已经《基》文之著作权人刘书凯许可,本院认为万方公司将《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之行为已侵犯了刘书凯对《基》文所享有的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刘书凯创作完成的《基》文未曾全文发表,万方公司对此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故万方公司之行为亦已侵犯刘书凯对《基》文所享有的发表权。   万方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基》文。对于万方公司已经售出的收录《基》文的学位论文数据库,鉴于《基》文在全部数据中所占比例甚微,且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并不具有自行删除《基》文之技术能力,故为避免社会成本的过大付出,本院认为万方公司应在合理期限之内将其已售出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基》文予以删除。万方公司之行为已侵犯刘书凯对《基》文所享有的发表权,本院对刘书凯要求万方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本院考虑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主要为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因素,认为万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等民事责任已足以抚慰刘书凯所受之精神损害,故对刘书凯要求万方公司向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万方公司应向刘书凯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系刘书凯实际的许可使用费损失,本院参考同类数据库收录类似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万方公司之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在此标准基础上酌情提高以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刘书凯要求万方公司支付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万方公司对于刘书凯为本案所支出的公证费应一并予以赔偿。万方公司未举证证明刘书凯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曾签订无须实际支付律师费等内容的补充协议,故万方公司称刘书凯并未实际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万方公司对于刘书凯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刘书凯要求万方公司赔偿其他诉讼支出费用,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刘书凯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收录《基于CENTUMCS3000的不锈钢厂水处理自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一文;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网址为www.wanfangdata.com.cn的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以向原告刘书凯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书凯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刘书凯对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刘书凯负担三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黄惠兴   二OO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书 记 员  薛 瑾   更多资料请登录 www.corwing.com 科云网www.corwing.com –林开滦律师 电话:15874181473 QQ:2547987816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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