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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安全法制篇)_(自由空间)nullnull博客: http://www.esafety.cn/blog/u/9490/index.html null上课时需共同遵守的小小规则: -- 享受培训、快乐学习; -- 开放心态、积极参与; -- 用心感悟、跟上思路; -- 遵守时间、手机无声; 上课时间欢迎: --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 --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 参加培训须知 理解与支持 理解与支持null课程安排nullnull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介绍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三、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安全法制篇)_(自由空间)
nullnull博客: http://www.esafety.cn/blog/u/9490/index.html null上课时需共同遵守的小小规则: -- 享受培训、快乐学习; -- 开放心态、积极参与; -- 用心感悟、跟上思路; -- 遵守时间、手机无声; 上课时间欢迎: --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 --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 参加培训须知 理解与支持 理解与支持null课程安排nullnull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介绍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三、安全生产法概论四、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途径五、如何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符合性nullnull我 国 法 律 法 规 架 构 体系法 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法规(省市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政府规章(省市自治区政府)部门规章宪 法(根本大法)null 宪法 其他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标准化法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国务院安全行政法规 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地方安全卫生法规 行业安全卫生标准 部颁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安全卫生标准 企业安全卫生规章 企业安全卫生标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框架null安全生产法规体系null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与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其他要素的关系null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国际公约安全生产制度null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一般法和特别法 安全生产一般法(普通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特别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劳动法》《工会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 《铁路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电力法》 《建筑法》 《民用航空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律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主要罪名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null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 《工伤保险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0余部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国务院常委会审议通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经费政策法规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经费政策法规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 号 概念: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原则: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目的:安全费用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范畴:规定了高危行业(矿山、建筑、危化品和交通)的企业提取安全费用。 null《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西区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28个《内蒙古区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区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null部 门 规 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部门规章null——地方政府根据302号令出台的: 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综合规章: 《山西省安全生产规定》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规定》 ——单项规章: 《上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五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null 行业标准 ——MT、LD、 YJ、HG、AQ 国家标准 ——GB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null重要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评价导则》 《安全预评价导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民爆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安全生产标准null重要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 《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安全生产标准null 1919年成立,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了24个(包括国民政府时期); 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有: 1935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45号 1979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2号 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7号 1990年化学品公约—170号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5号 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 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 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null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功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行为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延伸和生产经营实践的具体化。 1、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2、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3、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null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谁干什么 2、各种生产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3、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违章处罚制度 8、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9、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干不好怎么办的制度[怎样干]的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null组织编写组收集研究有关法规、标准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调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危险害因素辨识拟制规章制度条文广泛征求修改意见修改定稿上报领导或有关机构审批拟文颁布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程序null2 简明扼要、清晰具体4  依法制定、结合实际 有章可循、衔接配套 与时俱进、不断完善5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nullnull法的概念和分类null法的本质和特征null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null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null安 全 生 产 法 规的作用 一、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二、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三、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nullnull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从1981年开始研究立法,21年后才开始颁布,立法之难是因为牵涉的问题很复杂,而不仅仅是个安全问题。很多事情都和安全相关,物种的进化其实就是由两个机制决定的: 1)发展自己; 2)保存自己。 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竣。 从本质上说,《安全生产法》是人权法案的一部分。 null《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null第一章 总则 该章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立法宗旨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null 2、调整范围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 说明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类型,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这个最小单元,这就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nullnull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口号提了很多年了,但怎么样才叫做满足了“安全第一”的目标呢?不解决这个问题,口号就变成了空话。《安全生产法》给出了答案。 光知道目标还不行,还要解决方法的问题。本部《安全生产法》也给出了答案。 有了目标,又有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才可以谈得上执法。 null 安全第一的涵义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第一 (2)危险识别第一 (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4)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 安全操作第一 (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 (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null 预防为主的涵义 (1)预防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 预防对避免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2)事故的预防,首先是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次是当发生事故时,要防止事故扩大。 (3)预防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通过教育提高人的安全素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加强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管理缺陷;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防止事故扩大。null4、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关键是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null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第十三条) 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null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概念,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的不同,主要负责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因此,法律统称主要负责人。 null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null(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null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null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在于生产经营单位,但近年来,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安全管理被削弱了。在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无人管,也不会管。 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null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 针对目前许多事故多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血的教训,法律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null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再次作出强调规定,并要求“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对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再欠新帐,促进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null6、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null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null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近几年,广东、福建沿海地区频繁发生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事故。针对这些事故,并考虑到许多企业实际上是个小社会的现状,不仅是集体宿舍,还有其他员工,法律作出了这条具体规定。null8、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为认真汲取沪东“7.17”龙门吊倒塌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null9、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null10、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这样明确规定有特殊意义。null 针对目前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广,私营业主逃避责任,把包袱丢给当地政府的问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null法定权利与义务 (1)权利 (2)义务 (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从业人员的权利:(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从作业场所撤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六)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八)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null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null (二)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努力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null (三)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null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null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具有省安监局颁发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特种作业。null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null 健康保障义务 保险义务 卫生防护义务 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健康监护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义务: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报告义务 减少危害义务 不转移危害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 事故处理义务 举证义务 null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 工作条件 null(五)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产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null 劳动者的义务: (一) 自觉学习职业卫生知识的义务; (二) 自律遵规的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 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义务 null3、工会组织的权利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null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 1、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null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null(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null(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null3、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广西南丹特透水事故的揭露,充分说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所以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null4、社区的监督 随着大量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出现,社区安全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为此,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null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9条)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null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考虑到一些重大、特大事故涉及面广,有些是事发单位无能为力的,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政府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责任,所以在第七十二条也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null第六章 法律责任(19条) 详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对可能出现的40多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其中包括13种处罚方式。 法律责任null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来进行。null对于各级负责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ull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根据其情节轻重,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81、82、83、85、87、88条) (2)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82条) (3)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3条)null(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4、85条) (5)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 (6)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93条) (7)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强制执行。(第95条)null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定的罚责 (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或者处二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1条) (2)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81条) (3)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91条) (4)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91条) (5)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5条) (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ull3、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ull 与企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 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与企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 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1 中国政府签署的各种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国际公约; 2 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3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性文件; 4 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5 地方政府相关法规和其他要求; 6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7 地区性有关规定和要求。获取的方法获取的方法 通过政府机构、上网查询、行业、协会、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专业性报刊杂志、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渠道获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最新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保持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变化的及时跟踪。确认适用性确认适用性 1、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以及它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确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适用性,填写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2、 针对本单位实际运作情况,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识别、摘录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要点和管理对象后,形成《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表》,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3、将收集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适用内容及时传达至各单位,具体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当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运行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1 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原文应妥善保管,建立文本档案和管理清单,提供给有关人员查阅,并跟踪其变化; 2 每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全面更新和跟踪确认工作,如有更新,则按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变更。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表》改版,并重新分发,但需在两个表格上对新增加的内容加以注明,如注明“新要求”,以提醒有关人员及相关使用人员; 3 在日常工作中,还应通过网络、报纸、杂志、接收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等途径了解法律、法规的变更情况,及时识别和更新最新的管理要求,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传达至相关单位; 4 每年进行一次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性评审,以便及时跟踪法规变化,保持其法律、法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nullnull国家根本法刑法、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宪法行政法规劳动法安全标准安全专门法安全生产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国家基本法消防、矿山安全、交通安全法等安全条列、规章、规程、规定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应遵守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法律法规的应用法律法规的应用 1、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把《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表》的内容通过文件、会议及岗位培训等方式传达到全体员工,使员工了解并遵守; 2、企业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管理体系过程,如制定方针、目标和管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时,应充分考虑《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表》的有关内容。在编写作业文件内容时,应将相应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内容转化在作业文件中,在日常工作中,执行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null 工作程序 1、每年对适用于环境的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2 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由生产部根据体系运行情况和需要,确定合规性评价的时机、频次、方法等; 3 合规性评价可采用专项检查、审核文件或记录评审、对设施的检查、对项目或工作进行评审等方法进行; 4 合规性评价过程中,应对适用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逐款逐条核对,评价其合规性; 5 合规性评价结果:对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应提供合规性的证据或其查询途径,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管理评审。如有不符合执行《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情况的评价 null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null 问题 总 体: 理不直 气不壮 腰不硬 刀不快 具体: 队伍素质不适应 法律法规不熟悉 执法环境不如意 法律法规不完善 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null安全生产要关注的几个问题null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针null 发展目标安全生产的二个目标 2010年: 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和死亡人数较大幅度下降。 2020年: 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null责任主体服务主体监管主体安全生产的三个主体null安全生产的四个环节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的事故处理安全生产的四个环节null安全生产的五要素null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的六个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科技支撑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管监察体系中介服务体系null 后续篇章及备课讲义 登录自由空间博客: http://www.esafety.cn/blog/u/949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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