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部分内容介绍
� 陈 科
� 2006/112006/112006/112006/11
内容要点
针对本次设计,选择介绍:
� 总则
� 术语
�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 防火、防烟分区
�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防烟、排烟
总则
�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
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
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术语
�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附属建筑
�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
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
筑高度。
�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
公共建筑。
H=h1+h2
术语
�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
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
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
地平面的出口。
半地下室 1/3<H1/H2 ≤1/2
地下室 H1/H2 >1/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一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
金融楼
� 二类: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
金融楼、商住楼、图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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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书库
�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
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
一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消防车道
一般规定
�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
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
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
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
�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
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
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
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
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一般规定
�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
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
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
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
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
口。
防火间距
669裙房
9913高层建筑
其它民用建筑一、二级裙房高层建筑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
�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
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
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
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
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防火间距
�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
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
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
少,但不宜小于4.00m。
�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
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
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4.00m。
消防车道
�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
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
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
�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
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
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
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
宜超过80m。
消防车道
�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
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
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
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
物。
�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
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
于4.00m。
�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
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
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
场不宜小于18m×18m。
防火、防烟分区
� 一般防火分区
� 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
� 裙房防火分区
� 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
� 中庭防火分区
� 防烟分区
一般防火分区
� 一类高层:1000m2
� 二类高层:1500m2
� 地下室:500m2
�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
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
倍;
� 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
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
计算。
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
�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
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
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
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
筑面积为2000m2。
裙房防火分区
�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
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
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
�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
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
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
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
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
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中庭防火分区
�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
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
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
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
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防烟分区
�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3 消防电梯
� 案例介绍
一般规定
� 6.1.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
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
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
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
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
倍的公共建筑。
一般规定
�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
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
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
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
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
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
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
送风系统。
一般规定
�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5.00m。
2040其它
1530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高层建筑
一般规定
�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
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
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
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
宜超过15m。
�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
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
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
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
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
应小于1.40m。
一般规定
� 6.1.9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
不应小于1.2m,走道的净宽不应
小于1.3m(单面布房)或1.4m(双
面布房)。
�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
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一般规定
� 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
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
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
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
设一个门。
6.1.12.3 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
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一般规定
�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
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
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
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
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
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
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
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
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
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
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
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
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6.2.1.1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
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前室的内墙上,
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
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前室内不应敷
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
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
突出物。
�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
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
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
口。
� 6.2.7 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
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
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
开启。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与其
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
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
并应有明显标志。
� 6.2.9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医院、居住建筑除外)。
消防电梯
�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
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
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
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
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
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
消防电梯的要求。
消防电梯
�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
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公共建筑)应
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
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
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
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
挡水设施。
案例介绍
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
案例介绍
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
案例介绍
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
案例介绍
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
防烟、排烟
� 8.1 一般规定
� 8.2 自然排烟
� 8.3 机械防烟
� 8.4 机械排烟
一般规定
�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
加压送风、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
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
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
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
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
室。
自然排烟
� 8.2.1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
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
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
烟方式。
�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
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
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
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
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机械防烟
�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
别设置。
机械排烟
�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
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
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
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
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
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
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介绍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