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orwing.com
王中新等69人与鲁山县库区东许庄村上坪组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一案
原告王中新等69人。
诉讼代表人孟国占,男,1957年11月8日生。
诉讼代表人王中新,男,1970年4月22日生。
诉讼代表人王占杰,男,1968年12月9日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长恩。
被告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
代表人孟国杰,组长。
第三人单罗生,男,1965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俊杰。
原告王中新等69人诉被告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第三人单罗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鲁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及第三人均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746号民事裁定
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裁定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于2009年2月18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孟国占、王中新、王占杰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长恩,被告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代表人孟国杰、第三人单罗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中新等69人诉称,第三人单罗生原为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组长,2007年4月1日,时任组长的单罗生,既未召开群众大会,又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本组村民孟国伟等五人签订了以东许庄村上坪组为甲方,以单罗生为乙方的土地承租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将上坪组几十亩土地归其使用。2008年2月,原告所在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对第三人单罗生擅自承包土地之事非常不满,后选举孟国杰为组长。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协议无效;2、第三人单罗生返还集体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作答辩。
第三人单罗生述称,1、原告所诉土地属于淹没区,权属归昭平台水库管理局,故原告没有诉权;2、原告的请求超过起诉期限,该权利必须在一年内行使,且原告对土地进行了大量投入,故法院不应认定合同无效;3、本案在事实上第三人在承包时召开了群众会,承包金群众已经分配完毕;4、至于是否召开群众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第三人单罗生原为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组长,2007年4月1日,时任组长的单罗生既未召开村民会,又未经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该组成员孟国伟等五人,签订了以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为甲方,以第三人单罗生为乙方的土地承租协议,该协议约定,该组西沟所辖的淹没地全部发包给单罗生耕种管理,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年200元。后单罗生在该承包地上种植树木1300棵,花费4650元(树苗款每棵2元共2600元,运费100元,挖坑费每个坑1.5元共1950元)。2008年2月,东许庄村上坪组召开群众会,单罗生告知此事后,引起群众不满,后选举孟国杰为组长,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原告提出第三人单罗生种树的棵数以及种树的投入没有那么多年,但无证据证实树木到底有多少棵。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订立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被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4月1日订立土地承租协议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对于原告确认合同无效请求,应予以支持。第三人单罗生辩称原告的起诉期限超过1年、土地属于淹没区,权属归昭平台水库管理局以及是否召开群众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的理由,于法无据;因该合同自始为无效,故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第三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合同无效,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分别予以返还,第三人在该土地种植树苗1300棵,花去费用4650元。综合本案情况,待原告收回争议土地时,对于第三人单罗生该项实际投入,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应予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与第三人单罗
生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协议无效;
二、第三人单罗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协
议中承包地返还给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返还土地时,该组补偿单罗生465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上坪组、第三人单罗生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东阳
审 判 员 王炳阳
人民审判员 赵晓燕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玲云
更多资料请登录 www.corwing.com
科云网www.corwing.com –林开滦律师 电话:15874181473 QQ:2547987816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