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六章 破产重整第六章 破产重整null教学重点
1、重整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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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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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3、重整程序的终止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特征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null破产重整制度的特征:
(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2)重整原因宽松化;(3)重整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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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4)重整程序优先化;(5)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6)参与主体的广泛化。null二、破产重整的目标
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
三、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
我国立法明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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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具有重整能力,将自然人和合伙排斥在外。第2条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开始 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开始 一、启动要件
申请重整的条件:重整原因、有重整的希望、受案法院有管辖权、债务人适法。
其中,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是法定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2款null重整申请人的范围: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第70条
申请的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之前提出申请。第70条
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二、重整程序的开始二、重整程序的开始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第71条
重整时间。第72条
重整管理人的确定。第73条三、重整期间的营业与管理 三、重整期间的营业与管理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具体参见第73条、第75条第2款null(二)管理人管理
1、营业授权制度,是指在重整期间对负责企业重整的机构赋予特别的权利。
具体参见第25条第1款第1、6、7项,第74条null2、自动冻结制度,是指重整程序一旦开始,其他程序和行为自动停止,主要是从程序上限制债权人。
第19、20条
3、充分保护制度,主要涉及对担保债权按人担保利益的保护。
第75条第1款null(三)对利益关系人权利的限制
1、第三人财产取回权限制。
第76条
2、出资人收益分配限制。
第77条第1款
3、有关人员转让股权限制。
第77条第2款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
和批准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
和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重整计划的制定有不同的立法例。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谁管理,谁制定”的原则,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第80条null重整计划的内容。第81条
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第79条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
重组程序中的表决机关是利害关系人会议,其表决方式有强行性分组和任意性分组。null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强行性分组标准,将重整债权分为四个表决组,即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第82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null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84条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85条null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法院对重整计划批准的分类
1、正常批准。第86条
2、强行批准。第87条null(二)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和影响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92条第1款
2、对股东的效力。(未规定)
3、其他效力。第92条第2款、第3款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89条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90条第1款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90条第2款null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91条第1款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91条第2款第五节 重整程序的终止第五节 重整程序的终止一、消极后果的终止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具有法定情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78条null2、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企业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88条 null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93条第1款 null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第93条第2款、第3款 null二、积极后果的终止
1、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86条null2、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87条第2款、第3款 null三、 重整程序的终结
是指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按计划完成了重整工作。
重整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得到恢复,重整计划执行人及其他重整机构均停止工作。null未依照重整程序申报的债权以及债权人所做的让步,对债务人再无请求力,即为自然债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