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十九章 强制执行通则第十九章 强制执行通则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执行作以下分类:(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三、民事执行行为
(一)民事执行行为的含义
民事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行为。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二)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
归纳起来,学者们对民事执行行为或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有以下不同观点:
1.司法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
3.折衷说。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三)有瑕疵的执行行为
民事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或者执行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这种执行行为称为有瑕疵的执行行为。其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的执行行为,属于违法执行行为。执行结果不符合债权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的执行行为,属于不当执行行为。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即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与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原则相对,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 null3.执行适度原则。是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
4.执行及时原则。执行及时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
5.执行穷尽原则。所谓“执行穷尽”,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五、民事执行法
民事执行法是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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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和。包括执行法院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行为的程序、要件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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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二)民事执行法的性质
1.强行法
2.普通法
3.公法
4.程序法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三)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
民事执行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
1.并入民事诉讼法
2.编入破产法
3.制定单行法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null 一、执行主体
(一)执行主体概述
执行主体,是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执行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null(二) 执行机关
1.执行机关的设置
2.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
(1)执行员
(2)庭(局)长
(3)院长
(4)书记员
(5)司法警察
3.执行争议的协调
4.执行监督null (三)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的含义
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即为执行当事人。
2.执行承担
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被执行人发生执行承担的情形有:
(1)当事人死亡
(2)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null(四)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等。null二、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概念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客体。
(二)财产执行的标的
财产执行标的有两类,一类是物,一类是可替代的行为。
1.有体物
2.无形财产权
null3. 豁免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均可强制执行。但实体法和程序法基于保障社会安全或债务人的生存、维护社会公益或第三人利益、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等考虑,对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执行法院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此即为执行财产的豁免。
(1)有体物的执行豁免范围
(2)无形财产权的执行豁免范围null(三)行为执行的标的
完成行为的执行中,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人身执行的标的
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允许以人身为执行标的:
1.人的身体
2.人的自由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null一、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它是已经生效(即确定)的法律文书;(2)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或虽有给付内容但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成为执行依据。null (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确定的判决
(2)确定的裁定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
(4)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
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
(2)公证债权文书 null二、执行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所谓执行程序中的地域管辖,是指执行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80.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
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44.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50.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四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第四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null一、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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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二)执行和解的性质
1.私法行为说
2.诉讼行为说
3.两行为并存说
null(三)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力
1.执行和解的内容
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
(1)变更履行的主体。
(2)标的物以及其数额的变更。
(3)履行期限的延长。
(4)履行方式的变更。
2.执行和解的效力
和解协议仅发生拘束执行当事人的效力 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null (四)适用执行和解应注意的问题
1.执行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2.执行和解协议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不宜把它理解为实践性合同。
3.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不具有可诉性。
4. 执行期间的恢复应当根据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进行判断。习题选练:2007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7年司法考试题42.在执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将判决中确定的乙向甲偿还1万元人民币改为给付价值相当的化肥、农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以化肥质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和解协议无效,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B.和解协议有效,但甲反悔后应恢复执行原判决
C.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执行回转
D.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48.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习题选练:2002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2年司法考试题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null二、执行担保
(一)执行担保及其适用条件
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二)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
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 。null(三)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1.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
2.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产生的法律效果
3.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 习题选练:2003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3年司法考试题69.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B.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C.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D.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第五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五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null 一、委托执行
(一)委托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是人民法院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互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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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ull委托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外地;(2)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3)委托法院对于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须经受托法院同意。
(4)委托执行原则上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不应随意提高或降低受托法院的级别,但受拖法院同意的除外。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委托其当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为船舶的,可委托海事法院执行。(5)委托法院应向受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规定》第114条)。null(二)委托执行的案件范围
1.禁止委托的事由
2.可不委托执行的情形
(三)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各自的权限
1.委托法院的权限
2.受托法院的权限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47.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null 二、协助执行
(一)协助执行的概念
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1.协助行为的类型
2.协助执行的程序
3.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
4. 协助执行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null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所谓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于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一)拒不到场行为
(二)一般妨害执行行为
(三)不协助执行行为
(四)非法索债行为null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一)拘传
(二)拘留和罚款
(三)限制出境
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5年司法考试题73.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
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
C.决定罚款
D.决定拘留null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一)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条件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第七节
执行竞合与执行救济 第七节
执行竞合与执行救济 null一、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null(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1.民事执行竞合的条件和类型
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
(2)执行对象须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
(3)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
(4)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在于某段时间。
民事执行竞合应当包括: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三种情况 null2.民事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
(1)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2)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3)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的竞合
null(三)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当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发生竞合时,民事执行优先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四)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
1.民事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竞合
2.民事执行与罚金的执行竞合
null二、执行救济
(一) 执行救济概述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
我国民诉法上的执行救济一般分为三类:程序上的救济、实体上的救济以及程序实体的双重救济方法。 null(二)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概念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法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
2.执行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null 3.执行异议的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2)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null 4.执行异议的程序
(1)异议的提出
(2)管辖法院
(3)异议的时间
(4)裁判
(5)申请复议
5.执行异议的效力
(1)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为
(2)撤销或更正原执行行为
(3)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救济null(三)异议之诉
1.异议之诉的概念
异议之诉系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null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是两种不同的执行救济方法,二者区别如下:
(1)当事人不同
(2) 管辖法院不同
(3)异议目的不同
(4)异议原因不同
(5)裁判程序不同
2.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
null3.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要件
民诉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有:
(1)主体要件
(2)事由要件
(3)时间要件
null4.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
5.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效力
(1)不停止强制执行
(2) 撤销执行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47.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null(四)执行回转
1.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null2.执行回转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第214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执行回转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3)法院执行回转也要有执行依据
(4)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
3.执行回转的程序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49.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B.甲公司有权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
C.甲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第八节
执行的开始、进行和终结第八节
执行的开始、进行和终结null 一、执行开始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2.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二)移送执行
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
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null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在我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有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null三、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
(一)暂缓执行适用的情形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null(二)暂缓执行的效力
暂缓执行实施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
(1)暂停执行程序
(2)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
(3)有条件地恢复执行
(三)暂缓执行的期限null 四、不予执行
(一) 不予执行的概念
不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书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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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原因,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二) 不予执行裁定的适用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3.不予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 不予执行的法律效果null五、执行中止
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为中止执行。
六、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习题选练:2006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6年司法考试题8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85.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