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举报
开通vip

教育法规概论《教育法规概论》 按照优先发展、育人文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学率提高到85%。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

教育法规概论
《教育法规概论》 按照优先发展、育人文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学率提高到85%。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 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教师资格证定期登记制度。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 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教育法规的内涵:我国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法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法律管理手段,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体现,是政府实施教育政策的有力保证。 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教育法规的地位:1.相良惟一:“国家教育权”——教育法规是属于行政下的小分支。2.吴士英:“文教科技法”3.兼子仁:“教育制度独立学说” 教育法规的功能:指引、评价(客观性、有效性)、教育、保障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注意防止法律虚无和法律万能注意两种倾向2.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立群策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1.宪法2.教育发育3.教育行政法规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宪法》中有关教育事业的规定无疑是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 部门教育规章有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法是近代教育立法以来最早出现的教育部门法。 最早的职业技术教育法是伴随着封建行会中的学徒制的没落而出现的。 《职业教育法》以我国《教育法》和《劳动法》为基本依据,标志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教育法律,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的道路。 教育法律规范的内涵:教育法律规范是有国家指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德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照教育法律规范德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教育法律关系的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行为、精神财富(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法人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权利的分类: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离不开教育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 教育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地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1986年4月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是依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的。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新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法“是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到目前为止,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已基本形成了四级教育督导网络 社会力量的督导主要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督导,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 各民主党派不是以反对党的身份,而是以参政党的身份参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活。 人民政协对教育法规的监督:1.通过批评和建议2.举行会议3.政协委员的视察、访问和调研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新闻舆论的监督。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教育政策的特点:1.目的性与可行性2.稳定性与可变性3.权威性与实用性4.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协调、控制 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一是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目标;二是推出一整套旨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纲要》提出:深化教育改革、坚持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实行分区规划、加强社会参与。 教育政策协调功能特点:多维性 动态性 适度性 教育政策控制功能特点:强制性 惩罚性 教育政策控制功能条件:一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二是教育政策控制的手段必须严密、封闭。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制政策市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认定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选择政策方案 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的政策,无权制定政策。 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多为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指标、通知、意见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告、谈话、讲话等。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主要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国家教育政策分为纲领性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具体教育政策。具体教育政策处于教育政策体系中的最低层次。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都决定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目的;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教育法规实际上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机制。 目前,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主要包括小学和初中,共计九年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主要侧重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弥补了公办学校在教育投资方面的不足。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划分是否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关键是看是否将收入用于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上。 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 根据机构的性质的不同,对学校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设立学校的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我国学校实施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由“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局、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正副校长实行任期制,一般为4年一期,学制5年以上的学校,任期可为5年。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2.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3.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基础工程;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稳、协调与稳定作用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制度系统、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体统、制度教育系统。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首先,学校规章制度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管理作用;其次,学校规章制度应详略适度;第三,学校规章制度应宽严适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校务公开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把本校工作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要求:一是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的有关规定 只有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全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的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管理学生权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二是学生品行评定权;三是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获取报酬权包括三个内容:一是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二是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三是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权。 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 原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与1997年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小学教师应有中师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应有专科以上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获取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 续聘 辞聘 解聘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机构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刑侦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是学生。 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二是学生经由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三是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受教育者是现代宪法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一,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权;第二,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1986年4月,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重新修订。 1995年3月,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5月,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8月,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数资料”。 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一是结社和文体活动权;二是社会实践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一是免试入学权,二是就近入学权。 职业教育的学业证书,既包括学历证书,又包括培训证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但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第一,学业水平的义务;第二,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第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四,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一是就近入学的义务;二是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学生违法行为:1.逃学、辍学行为2.考试舞弊行为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4.应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家庭保护:第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四,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学校保护: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第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四,工读学校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对未成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一、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二、以受损为前提;三,以补偿受害者则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及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权利和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关系、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教师申诉制度有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先校内申诉,再行政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 行政性 准司法性 准独立性 非诉性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述。申诉的范围:受教育权和民事权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复议时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5.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 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点:第一,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第二,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第三,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第四,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第五,教育行政赔偿时一种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是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任务违法和因果关系。 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本文档为【教育法规概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0324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8KB
软件:Word
页数:7
分类:
上传时间:2012-03-20
浏览量: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