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iuscivile > 法国:droit civil > 日本:民法 > 中国: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选择题)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
2.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1.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
2.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到《民法典》中,而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法.
(四).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题、论述题、案例题)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权力法:
1.民法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2.民法在处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上,始终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是实体法.
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机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民法的体系包括:
1.民法总则;
2.物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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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权制度;
4.人身权制度;
5.知识产权;
6.继承权法律制度
.
二.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
(二).民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性法规;
7.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及法理.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彼此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同时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适用中国民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行为地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现行民法对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溯及力.
(二).我国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1.生效:实施之日;2.实效:废除;3.溯及力:一般无.
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
(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发生效力.
(二).我国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
领土、领陆、领海、驻外使馆、我国船舶。
1.全国性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2.地方性法律适用于当地行政区域;3.为特定区域制定的法律在特定区域内实施;4.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并贯彻始终的一些基本准则.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遍效力,内容极为丰富的民法规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
二.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争取权利和设定义务,其他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干涉,限制.
二.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是指在确立民事行为的内容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时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不得仅顾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他方的利益忽略不计,必须符合正义,公平的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二.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处理利害关系时,应兼顾双方或多方利益;
2.司法审判中,协调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审理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案件的处理应符合正义,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善意,在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履行义务时应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在与他人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欺诈他人;
2.民事主体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恪守信用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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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按法律或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3.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保护各方的利益,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对于习惯的调控;
2.判断法律行为效力.
第七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
二.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1.须有民事权利存在或行使权利的存在;
2.权利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超越了法定界限,损害了他人和社会利益;
3.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必须是故意的.
三.禁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1.禁止权利滥用使得民事权利的范围明确化;
2.禁止权利滥用能够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使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能够协调.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协商基础上建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财产民事法律关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
(二).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行使和实现民事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民事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2.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5某种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意思自治.
2.特征:a.民事权利是一种自治权利或自由权;
b.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c.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根据权利的 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4.根据权利是否具备实现的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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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5.根据两项权利之间相互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实现方式和民事法律行为方式.
2.民事权利的保护:a.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被侵犯时,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b.民事权利的自力保护(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主体的民事权利遭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可通过自己或其他自然人采取合法的,匦璧拇胧┍;て淙ɡ?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等.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义务的概念: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2.民事义务的特征:a.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b.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根据义务的产生原因不同,可将民事义务划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根据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可将民事义务划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明示、默示.
4.一般、附有.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a.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b.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
c.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
d.民事责任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2.根据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3.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根据责任方人数的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一人责任与多人责任;
5.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是一方还是双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6.根据在共同责任中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7.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由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2.我国民法规定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e.恢复原状;f.修理,重作,更换;g.赔偿损失;h.支付违约金;i.消除影响,恢复名誉;j.赔礼道歉.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原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其中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原来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出现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
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志,可将民事法律事实划分为行为与自然事实两类.
1.行为: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a.合法行为:又称适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要求,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方式表达出内心的欲望,心理.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3).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是指基于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或经过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b.违法行为:又称非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人意志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分为状态与事件.
a.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存在.
b.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与公民: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亦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公民乃至无国籍人,双重或多重国籍人.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享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3.不可让渡性.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采用独立呼吸说,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其次为医院的出生证明,再次为其他有关证明.对未出生的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我国采用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导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死亡仅限于自然死亡.自然死亡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通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4.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主要以精神状态正常与否,智力发育的状况为依据,不受年龄的限制.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与居所:
(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是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的和中心的基地.
(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
二.户籍与身份证:
(一).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婚姻状况,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二).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法律凭证,全称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等.
三.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四.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住所是自然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处所,有助于确定自然人的国籍.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论其是否愿意,监护人都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二).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立的监护.
(三).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略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略看)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6.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其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三个月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民>22: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通常为4年,意外事故为2年,战争为4年.
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如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他人之间已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包括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消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2.由于宣告死亡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其生存地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民>24: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为私人所有制,属于个体经济中的一种形式,可个人经营,亦可家庭经营.
2.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为成立,方能正式经营.
3.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后,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2.不需要注册登记.
3.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业性的商品经营活动.
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为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补充内容)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体.
(二).个人合伙的特征:
1.主体人数最低数额为二人;
2.个人合伙关系的确立有赖于合伙合同的订立与有效,合伙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
3.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可要求其他合伙人补偿自己超过约定承担部分的债务;
5.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一).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的出资来自于合伙人的出资,这是合伙人合伙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物质基础.
(二).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三.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二).入伙;必须原有合伙人完全同意
(三).退伙.主动和被动两种。对退货前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一).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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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
五.个人合伙的终止:
(一).个人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合伙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务终结,合伙关系消灭.
(二).个人合伙终止的原因:
1.合伙的存续期限届满;
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3.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合伙事务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重要)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一.以法人设立时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以法人成立的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四.我国法律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而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
(一).企业法人: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法人.
2.企业法人的特征:a.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b.企业法人须有归其所有的独立的财产;c.企业法人是依法核准登记的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文教,卫生,新闻,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为实现社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过程.
(一).法人的设立:是指由创设人按照法定条件为法人成立而进行的各种创办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1.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a.自由设立主义;b.特许主义;c.行政许可主义;d.准则主义.
2.我国对于法人设立采取的原则:
a.机关法人:采取特许主义;
b.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一类采取特许主义,另一类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c.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3.法人设立的条件--(重要)(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是指组建法人需要具备的基本要件:
a.依法设立;
b.有法人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c.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设立的方式:
a.依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b.发起设立,适用于企业法人;
c.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d.捐助设立,适用于公益法人.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法人设立后须取得法人资格,才能成为法人.
1.机关法人和不需要经过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一经成立,便取得法人资格;
2.依法应当经审批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企业法人在设立后必须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从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之日起具备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了法人的名称,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住所等事项上的变化.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2.法人的分立;
(二).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在存续期间,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
(三).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宗旨,名称,活动场所,经营范围,资本,法人代表,住所等因素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破产;4.法人的合并,分立等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终结其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不允许创设新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消灭;
2.因自然性质,宗旨目的,和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行使.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因自己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特点:1.法人的过错是团体意思的过错,不是个人的过错。
2.通过法人机关成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行为表现出来。
3.前提在于它有独立的财产。
第五节 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组建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章程而设置的机关;
2.法人机关是形成,实现法人意思的机构;
3.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表机构或领导机构;
4.法人机关由单个人或集体组成.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权力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法人的监督机关.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其他区域设置,完成法人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及特征: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指经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至于如何产生也是由法律,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有一个)
第六节 非法人组织(略看)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非法人组织是一个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3.非法人组织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合伙,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
第六章 物
第一节 物
一.物的概念: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有价值的有体物.
二.物的特征:
1.物于人体之外独立存在;
2.民法上的物只能是有体物;
3.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4.民法上的物是人类能够支配和控制的.
三.物的分类:
1.根据物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是否会极大地影响物的价值,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根据法律是否允许某物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根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选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5.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将物分为单一物,组合物与集合物;
6.以物能否分割及分割是否会影响物的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以物是否为另一物所生产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原物与孳息.
第二节 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有价证券是一种与特定权利密切相连的书面权益凭证,持券人的权利直接体现在证券的票面上.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
1.有价证券是一种面额权益凭证;
2.有价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3.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4.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且债务人的支付义务是单方面的.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根据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2.根据有价证券的义务人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3.根据证券上记载的权利标的不同,可将证券分为金钱证券,实物证券和服务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主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和仓单.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数亩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以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六.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券行为;
七.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形式.
一.口头形式:是指民事主体用对话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对谈,电话交谈等具体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书,授权书,信件,数据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及行为人之间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
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采用何种书面形式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2.特殊书面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或约定了采用的具体书面形式,包括:
a.公证形式:是指当事人将其书面表达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b.鉴证形式: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工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后予以证明.
三.默认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心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行为(行为或不行为),按逻辑或法律规定推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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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包括:
1.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形式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行为i,推断出行为人已作出的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同时也不作出积极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根据习惯,以行为人的消极行为作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第四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包括以下的含义:
1.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当事人欲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内心想法;
3.意思表示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或社会知晓.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意思表示所必需具备的事实要素,包括:
1.效果意思;
2.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可将意思表示划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根据当事人之间能否同步接受对方意思表示,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根据表示的方式不同,可将意思表示划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有:
1.意思主义:是指在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不应拘泥于表达的词,句,而应探求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表示主义:是指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根据当事人表达于外的词汇来解释;
3.折衷主义:是指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既不绝对采用意思主义,也不完全采用表示主义.
第五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
1.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a.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b.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便无民事行为的存在;c.标的,即行为人欲通过该行为要实现的预期效果.
2.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实践行为等.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的有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a.意思表示不一致:虚假表示;伪装表示;隐藏行为;错误;误传;
b.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行为有效的特别要件:批准,登记手续等.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条件决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条件的民石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根据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还是不发生影响行为的生效或失效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条件的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得以实现;
2.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确定的不实现;
3.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是指民事主体不按所附事实在自然状态下的成就或不成就,而是为自己的利益,人为地,故意地促进或阻止条件的成就.
4.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法律效力:
在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权利义务消灭;条件不成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存在.
5.表见条件:又称假装条件,是指藐视条件,而实质上并不是条件的情形,表见条件只具有条件的外形而不具备条件的实质,包括:既定条件;不法条件;不能条件;法定条件;必然条件;矛盾条件.
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前提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1.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不同,可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以所附期限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期届至时生效;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终期届满时失效.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58条。
1.民事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所谓撤销,指有撤销权人溯及地消灭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行使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和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59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权利人应当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除斥期为一年.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3.欠缺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法定代理人,处分权人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未经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自始无效.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存在有效力未定的事由时,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限(1个月)内予以确认的权利;
2.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进行民事行为后得知效力未定的事由时,在追认权人未追认前,可向追认人或对方当事人声明撤销该民事行为的权利.
四.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1.欠缺民事行为有效要件的性质和根据不同;
2.三者的效力状态不同;
3.三者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三者主张民事权利的效力状态的时间限制不同.
五.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未被追认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非法所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罚款等.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记不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 其余都是适用的)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代理行为;
2.代理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3.代理进行某些行政,财务活动.
(二).不能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结婚、离婚、收养、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适用代理;(设立行为、捐助行为、继承的承认和抛弃)
3.当事人约定不能适用代理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一.根据代理产生的原因,可将代理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是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可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2.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在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项代理事务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又称部分代理或限定代理.
三.根据代理人的人数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个代理人的代理;
2.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共同行使.
四.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的方式不同,可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又称显名代理;
2.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代理的后果也并不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常由代理人将法律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代理,又称隐名代理.
五.以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为标准,可将代理划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或由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代理,又称原代理;
2.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转托他人的代理,又称再代理或转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一).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资格.
(二).代理权取得的原因:1.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2.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3.基于有关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4.基于表见代理而产生的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实现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应尽谨慎,勤勉,忠实的义务;
4.禁止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代理权的消灭:民法69 70
(一)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三).法定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和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指定机关取消代理;
4.因监护关系的变更而代理权消灭.
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1)须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2)须有本人存在
(3)须有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代理的表面特征,涉及三方面当事人;
2.行为人的行为缺乏代理权;
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并非绝对无效.
二.无权代理(狭义)的种类:
1.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1)对本人:在本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2)对相对人:在本人不予追认后,相对人催告无果,形式撤销权,行为人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不需要追认,自始至终有效)
(一).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尽管没有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行为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的一般要件(表面要件):
a.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能够向第三人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民事事务的证件或声称为本人的代理人;
b.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2.表见代理的特别要件:
a.行为人无代理权;
b.表见代理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该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c.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是本人有过错;
d.要构成表见代理还必须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并不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