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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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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 1日起施行 2011-01-27 10:51:00| 分类: 质量监督机构文件 | 标签:抽查 我司 抽样 监督 质监局 |字号大中小 订 阅 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将于 2011年 2月 1日起实施。我司作为服装产品设计、生产(外包)、销售公 司,产品质量事关企业信誉,而规范配合产品质量抽查无意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 产品质量瑕疵风险。 重点解读: 1、抽查主体 解读:县级以上...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 1日起施行 2011-01-27 10:51:00| 分类: 质量监督机构文件 | 标签:抽查 我司 抽样 监督 质监局 |字号大中小 订 阅 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将于 2011年 2月 1日起实施。我司作为服装产品设计、生产(外包)、销售公 司,产品质量事关企业信誉,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配合产品质量抽查无意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 产品质量瑕疵风险。 重点解读: 1、抽查主体 解读: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江干区县质监局。 2、抽查费用、检测费用 解读:据该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江干区县质监局对我司产品进行抽查,我司 无需缴纳检验费用。 3、抽查方式 解读: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我司企业成品仓库内待 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 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样品需我司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相关规 定的数量抽取。 4、抽查法定程序违规 解读:据该法第三章规定,如果相关质监局对我司产品进行抽查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我司相关人员可以抽查程序不合规为由拒绝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 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 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我司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5、抽查豁免 解读: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抽样: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一)对于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的产品,我司并不生产 或销售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如特定时间生产的特 定服装,仅无偿配给我司内部员工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 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对产 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 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要求的。 6、抽样文书签字 解读:抽样文书应详细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抽样信息,由抽样人员和我司相关人员签字,并 加盖我司公章(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分别留存我司内部和 检验机构,并报送相关质监局。 7、异议复检 解读:据该法第三章规定,我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 之日起 15日内向相关质监局或其上级质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若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我司承 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法律责任 解读:该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违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法律责 任条款,规定了被抽样企业不按规范配合抽检、抽检不合格未采取补救措施等诸 多责任条款。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答 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监督抽 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 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 组织开展。 三.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 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 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 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 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四.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 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五.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 验的合理需要。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 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 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六.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 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 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 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 查。 七.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 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八.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 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 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 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 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 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 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 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 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 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 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九.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有哪些要求? 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 2名以上(含 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 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 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 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十.什么情况下不得抽样?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 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 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十一.被抽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 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 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十二.如何保证抽查样品的真实性?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 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 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 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 说明。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 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报送国家质检局。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 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 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 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 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 面通知 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 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 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十三.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哪些要求? 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 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 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 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 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 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 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 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 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 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 的操作规程。 十四.对检验记录的要求是什么?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 善保留备查。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 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 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 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 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 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五.对检验报告有哪些要求?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 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 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 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 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企业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十六.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 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 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 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 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 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 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十七.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如何对企业进行复验?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其他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 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十八.怎样公布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 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通报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 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 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 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十九.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整改要求有哪些? 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 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 改工作。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 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 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 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的整改要 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 量保证体系; (六)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 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二十.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的整改要求是什么? 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存 在致命缺陷或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 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 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二十一.企业如何申请复查? 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 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支付。 二十二.被抽查企业的哪些作法,按产品不合格论处?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 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 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进行强制复查。 二十三.对涉及安全卫生的不合格产品,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 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 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 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二十四.对获证的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以上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怎么处理? 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 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 布。 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二十五.对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人员、机构的要求有哪些方面? 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 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 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 托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 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二十六.对违反规定人员怎样处理? 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这个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 2002年 3月 1日起施行。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家 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 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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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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