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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社会保障第十二章 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是面向军人及其家属实施的社会保障。本章在对军人保障的概念、军人保障的内容及军人保障的作用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介绍了中国军人保障制度中军人抚恤优待、军人退役安置和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军人保障概述 一、 军人保障的概念 军人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帮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并进而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军人,是指应征入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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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军人保障 军人保障是面向军人及其家属实施的社会保障。本章在对军人保障的概念、军人保障的内容及军人保障的作用进行概述的基础上,介绍了中国军人保障制度中军人抚恤优待、军人退役安置和军人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军人保障概述 一、 军人保障的概念 军人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帮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并进而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军人,是指应征入伍取得军籍的公民,按其兵役状况及法律地位,一般分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军人保障中的军人既包括现役军人,又包括退役军人。军人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军人,同时也包括军人的家庭成员。军人保障的具体对象由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政策等来确认,有明确的法定范围。一方面,不同的军人保障项目,往往有不同的法定保障对象;另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不同兵役状况、不同法律地位的军人,享受的保障待遇是不同的。保障对象的特殊性是军人保障不同于一般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第十二章军人保障社会保障概论 第二,保障依据是法律法规。历史上的军人保障行为是和国家一同产生的。现代军人保障制度,是顺应现代军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都从各自军队建设和国家稳定的需要出发,依法对现役军人的抚恤优待和退役后的生活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如,世界上军人职业化时间较早和目前职业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就拥有门类齐全的有关军人社会地位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对军人的招募、任职、职务晋升、退役退休、薪饷开支、退役后的就业优先权等方面都作了极其详尽的规定。 第三,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军队通过其建制体系,利用国防费的再分配,依据军事法规对军人实施生活保障;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利用财政资金的再分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军队移交来的退役军人实施保障;社会是指自觉或自发地对军人及其家属给予援助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它具有充分的民间性、非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和随意性,是军队和政府保障的补充。以中国为例,军人保障的管理体制是军地结合、分工负责。现役军人的保险、福利、医疗保障等项目均由军队的政治与后勤机关负责,但制度设计需要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和协调;军人抚恤优待等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中的民政部门负责;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开展拥军优属等活动。 第四,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军人职业具有劳动强度大、规范性约束性强和牺牲系数高等特点,军人服务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成员,相对较高的保障水平,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保卫国家、付出牺牲的补偿。军人保障的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在资金保障方面表现为待遇标准较高,如军队离退休军人的待遇标准高于地方同职级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军人的抚恤标准高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抚恤标准;在服务保障方面表现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如为特定伤残军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设施、为特定军人保障对象提供的养老服务设施,等等。军人保障不仅保证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准略高于一般保障对象的平均水平,而且保证军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军人保障既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军队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安排,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和一般社会保障相比,军人保障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保障的形式呈现出综合性,即它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而是兼具三者的特点。 二、 军人保障的主要内容 在有些国家,军人保障是通过特殊规定被单独列出的,在有些国家则被放在一般社会保障中。各国军人保障的目标大同小异,内容不尽相同。 (一)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又称优待抚恤(简称优抚),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安慰,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抚恤是指进行抚慰(安慰)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优待是指给予好的或者特别的待遇。 依法对军人保障对象实施抚恤优待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如,美国1983年的《退役军人紧急职业训练法》为退役军人尽快就业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经济资助,1984年的《蒙哥马利法案》为军人顺利转业到地方起到巨大的作用。英国对战争中的残疾军人、阵亡军人的家属实行战争抚恤金制度,种类有残疾抚恤金、遗属津贴等,抚恤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法国早在19世纪就在政府文职官员和军人中实行养老制度。前苏联的义务兵役制,把军人家属的优待视为解除军人后顾之忧、稳定军心、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许多国家对军人乘坐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均给予优惠。美国军人乘坐民航飞机,享受50%的票价优惠;俄罗斯军人可免费乘坐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出租车除外);法国军人乘坐民航飞机,享受高达70%的票价优惠;巴基斯坦为军官及其配偶、子女每人每年提供国内旅行往返半价机票、火车票各3次。 (二) 军人退役安置 军人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退役安置主要从资金和服务两方面对退役军人提供保障。其中,资金包括安置费、各级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退役安置涉及政府、军队、企事业和安置对象等多个方面,也关系到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工作,影响到现役军人的稳定性,因而世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 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军人的退役安置。美国在1930年成立了退役军人管理署,内设医疗、福利、阵亡纪念三个处,负责对退役军人保障的管理和实施。主要项目有:病残退役补偿、阵亡军人遗属抚恤、退役军人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职业培训、医疗照顾、退役安置等。英国在军队的人事部门有安置就业联络办公室,地方有劳动人事委员会,还有发挥协调作用的军人就业安置办公室。印度国防部建立了退役军人安置总局,下辖东、西、中、南四个安置局,与各种退役安置委员会一起形成了退役安置的主渠道。许多国家的安置部门建有庞大的信息中心,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向他们提供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训练等。不少国家还建立了以帮助退役军人为主旨的各种民间协会,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退役安置的内容十分庞杂,主要有:一是就业介绍,这是退役安置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内容。二是教育和培训,提供教育优待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是所有国家做好安置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包括退役前培训和退役后培训。三是福利保障,一般包括政治待遇、退役(休)金、住房补助、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待遇等。成志刚:《社会保障导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3页。 (三) 军人保险 军人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广义的军人保险还包括军人商业保险。将商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体系,是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也是对军人社会保险的补充和丰富。军人保险的实质是军人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将职业风险损失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置军人的权益于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之下,从而取得比单纯依靠国家保障更大的保障效益。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保险的组织模式、资金来源、保险范围、保险给付等方面各国不尽相同,但形成了以下一些比较突出的共同做法。一是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军人实施依法保障。二是合理设置保险项目和范围,力争涵盖军人的各类主要风险。三是保险对象以现役军人为主,同时涵盖军人家属等其他人员。四是建立多种形式的保险管理和组织模式,对军人实行多层次、多元化保障。五是突出军人职业特点,确保军人保险待遇水平高于普通公民。六是通过政府、军队、军人等多渠道筹措保险基金,确保基金来源的稳定。 (四) 军人福利 广义的军人福利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以提升军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为目的,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面向全体军人提供的各种福利性的物质优待、服务设施。狭义的军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特定的军人保障对象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包括军人精神病院、康复机构、光荣院、休养所、烈士陵园等。通过对特定保障对象实施带有褒奖性的社会照顾,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其更好地从事各项工作。 广义的军人福利一般具有两方面职能:一是保障职能,通过福利服务、福利事业和福利补贴,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例如为减轻军人生活负担和家务劳动而向军人提供的食堂、托儿所、疗养院、浴室、理发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为活跃和丰富军人文化生活而建立的图书馆、俱乐部、体育场等文化福利设施,为保障军人生活水平和密切亲情关系而建立的交通补贴、探亲路费制度等。二是褒奖职能,包括一般褒奖和特殊褒奖两方面。一般褒奖所有军人都可享受,如美、日等国实行的军人税收优待、劳动就业优待、子女教育优待等。特殊褒奖是向为国防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军人提供的疗养、休养等较高福利待遇。如韩国1962年曾颁布《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有功者礼遇”即是特殊褒奖。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1页。 外国军队的福利按其性质可分为社会优待性福利和生活性福利两类。社会优待性福利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给军人的各种优待和照顾,如美、英、法等国对军人的税收优待、人身保险优待、用地优待等。此类福利既具有经济性,又有一定的政治性,其目的不仅在于使军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好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措施,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生活性福利是军人在住房、伙食、医疗、休假、旅游、交通等方面所享受的照顾。这类福利有的是以货币形式保障的,有的是以免费或给其他经济性权益的方式保障的。 (五) 军人救助 军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或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保障对象所提供的经济帮助和照顾。按保障主体不同,可分为军队救助和国家救助。军队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经费来源于国防费分配;政府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再分配。军人救助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一般是对遭遇意外或特殊情况的个别保障对象提供的临时援助。在许多国家,军人救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制度安排,而是从属于抚恤优待或军人福利,以津贴或生活补助的形式提供。 三、 军人保障的作用 (一) 保障军人权益 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是军人保障的基本职能和根本目的,也是军人保障的主要作用。军人保障对象为国家作出过特殊贡献,甚至造成牺牲、伤残、疾病,对他们实施全面保障,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是保证军人群体自身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军人保障既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物质补偿,又是对军人英雄行为、无私奉献精神的肯定和褒扬,它向人们昭示:一切为正义事业作出贡献的人都将受到尊重,国家和人民有义务帮助他们。因此,军人保障在保障军人权益的同时,还起到了扶持正义、弘扬奉献精神等作用。 (二) 促进军队建设 一方面,军人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诸如给烈士、立功军人发放更多抚恤金等差别性待遇设置,可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军人奉献的积极主动性。通过为现役军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为伤残、死亡军人提供必要的抚恤,为退役军人解决就业问题等工作,对军队建设至少有以下促进作用:一是可以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服役;二是有利于把社会上优秀青年吸引到军队,以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三是可以减轻军队的非军事工作压力,以便集中精力抓好军队建设和发展。 (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无军不稳,民无军不安,而军队的强大、军心的稳定,与政府和民众的支持密不可分。军人保障具体落实过程,既是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过程,又是政府和民众支持并参与国防及军队建设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军政、军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对内可以架构保持社会稳定、民众安心的和谐网络,对外能够形成抵御外来干涉、侵略的安全屏障,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二节 中国军人保障制度 中国军人保障历史可追溯到商周时期。相传太公吕尚辅佐周武王治军,曾提出“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也。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医不即治视,鞭之”(唐)杜佑:《通典》卷一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版,第 779 页。。现行军人保障制度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抚恤补助、社会优待、医疗减免、孤残养护、扶持生产及褒扬宣教等主要保障项目组成的优抚制度一度成为军人保障制度的代名词,后来,在原有抚恤优待的基础上增加了军人退役安置的内容,两部分共同构成军人保障制度。军人保险制度建立后,军人保险与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国军人保障实践中,军人福利和军人救助也是军人保障的重要内容,但它们一般作为实现上述三方面内容的手段或补充而存在,因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官方权威界定,中国军人保障一般主要介绍抚恤优待、退役安置和军人保险三方面内容。 一、 抚恤优待 (一) 抚恤优待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7月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分别于2004年10月、2011年7月两次重新修订发布。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二) 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 1. 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依法向被军队有关机关批准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死亡、病故的现役军人的遗属提供的具有褒扬意义的资金补助。死亡抚恤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一次性抚恤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定期抚恤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 (1) 一次性抚恤。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此外,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 定期抚恤。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原则要求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定期抚恤是由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演变而来,具有社会救助性质。 为保障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的生活,自1978年以来,国家已多次提高定期抚恤金标准。201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规定的现行定期抚恤金标准见表121。 表121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873078207360农村524050104790 2. 残疾抚恤 残疾抚恤是指国家根据法定部门认定的致残原因和残疾等级,依法向残疾军人提供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资金和服务。致残原因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10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6级的,也享受抚恤。 残疾军人依据依法认定的致残原因和残疾等级,享受不同的残疾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原则要求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对残疾抚恤金标准也进行了多次调整。201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现行残疾抚恤金标准见表122。 表122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28690因公27780因病26870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五级因战14580因公12750因病11840六级因战11390因公10780因病9110七级因战8660因公7740续表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八级因战5470因公5010九级因战4550因公3640十级因战3190因公2730 3. 优待 (1) 义务兵优待。① 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② 城镇义务兵就业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③ 农村义务兵土地承包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④ 通信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义务兵优待的主体是政府,此外还有一般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政府对义务兵的优待表现为给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给退伍义务兵发放退伍安置金,给退伍义务兵推荐或安排工作、减免某些税费等。一般社会组织对义务兵的优待表现为交纳义务兵优待基金、优先接纳退伍义务兵、优先接纳军属、减免某些费用等方面。人民群众对义务兵的优待表现在交纳义务兵优待金、帮助义务兵家属耕种土地、帮助义务兵家属脱贫致富、帮助义务兵及其家属就业等。 (2) 医疗优待。国家对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为解决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医疗困难问题,2007年,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办法。 (3) 残疾军人就业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 交通、参观游览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5) 其他优待。优抚对象还享有优先批准参军、优先录取公务员或升学、优先享受各种助学政策等优待,还享有一定的住房优待和随军家属安置优待等。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优抚对象等等。 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享受包括医疗优待及征兵、考录公务员、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待。 此外,拥军优属也是抚恤优待的重要内容。拥军优属是“拥护人民军队,优待烈军属”工作的简称。拥军优属既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常规工作,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群众优待、国家补助等方面的内容。拥军优属的开展过程,是抚恤优待特别是相关优待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过程。 优抚事业单位是抚恤优待工作的重要载体。优抚事业单位是由国家兴办的、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光荣院和优抚医院两大类。光荣院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优抚医院是专为退役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患严重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医疗康复的公益性医疗机构。 以优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拥军优属组织为依托、由各行各业共同参与的优抚保障服务网络,在军人抚恤优待政策贯彻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共有光荣院1392所,在院人数44489人;优抚医院159家,床位27950张,常年住院人数22848人,门诊人数160万余人次。李学举:《民政30年》,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第167~168页。在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核心内容的双拥工作开展过程中,全国共有600多万个双拥服务组织常年活跃在城乡基层。2009年底,基层服务单位由过去的8200多个扩展到17000多个。董华中:《优抚安置》,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第6页。 二、 退役安置 (一) 离退休干部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对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逐步实行了离退休制度。1980年以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开始成批次地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安置。按照现行规定,除少部分高职级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留在部队由部队继续供养外,其余绝大部分都要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军休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和个人情况选择安置地,军队的干部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军休干部的移交和接收,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支持和帮助,国家设立专门服务管理机构对军休干部进行服务管理。军休干部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回归社会,安度晚年。对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既是军队干部工作的延续,又是国家老龄工作的组成部分。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的意见》下发后,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保障为主体、以服务管理机构为载体、以落实“两个待遇”为中心、以实现“六老”要求为目标的保障体系。在“两个待遇”落实上,按照“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政治上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待遇,生活上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并建立了离退休费自然增长机制;在住房保障上,坚持国家、军队和个人合理负担,由军队和地方共同负责落实;在医疗保障上,先是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后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经费由中央定额下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补贴的办法予以落实;在经费保障渠道上,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和军队财政予以补充。 (二) 退役士兵安置 1. 传统退役士兵安置及其困境 退役士兵安置是军人退役安置的主体。中国是兵员大国,每年都有大批士兵退出现役,需要地方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退役士兵安置有两个特点:一是城乡二元安置,二是城镇户籍士兵指令性岗位安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至今沿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改革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指令性安排工作规定与市场就业机制、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弱与用人单位要求高、城乡有别安置政策与城镇化进程加快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安置办法难以为继。 2. 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内容 (1) 退役义务兵安置。退役义务兵(含服役满5年、8年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初级士官),由原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国家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 转业、退休士官安置。转业士官主要是指符合服现役满12年以上、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等条件并选择转业的士官。转业士官属于城镇安置对象,与其他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统称为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适用于转业士官。国家规定对转业士官要区别于义务兵,保证优先、较好安置。转业士官实行集中交接,每年由民政部与总参谋部下达转业移交计划,各省按计划审查档案,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因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等原因可以易地安置。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户城镇。 士官退休条件为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4级残疾等级,以及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士官退休安置的审批、移交、管理与服务保障办法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3) 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了残疾等级,或者士官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后退出现役,也包括因慢性病等疾病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退出现役的士兵。义务兵残疾等级为1~4级的,退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残疾等级5~10级的,按照退役士兵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并享受相应抚恤待遇。士官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1~4级,或者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作退休安置,患精神病的初级士官除外;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符合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国家供养。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等级5~10级的,按照士官退役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残疾等级1~4级分散供养者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此外,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在校入伍大学生士兵、直招士官、航天锻炼员等退役军人安置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中有个别规定。 3. 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 (1) 改革内容:一是转移工作重心。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重心开始由扶持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为主逐步向以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为主转移。二是变革安置方式。逐步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向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过渡。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都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三是设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2010年11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研究拟订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工作,总结推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经验,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其他事项。四是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2010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规定的政策参加职业培训。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 (2) 改革目标:2004年4月,军地18个部门历时两年多,研究形成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批,中央军委已原则通过。方案和条例批准实施后,将建立以“扶持就业、经济补偿、重点安置、城乡一体”为主要内容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体系,实现由普遍安置向重点安置,城乡有别安置向城乡一体安置,安置保障经费以地方为主向以中央为主,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由个别、零散向普遍、全面的转变。 (三) 转业、复员干部安置 1. 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符合规定条件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的转业干部,在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等都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07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颁发,进一步推动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落实。其中,工作分配与就业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二是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等有明确要求。如,要求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三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作出了鼓励性政策安排。除要求安置地政府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税收优惠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外,还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规定标准增发退役金。 2. 复员干部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复员是妥善安置军队退役干部的重要方式。复员干部与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区别:军队复员干部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 早在197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中,就对干部复员的对象、去向和待遇等问题作了原则要求。2003年民政部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军队干部复员是国家安置退役军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军队干部复员对象是: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等。除自愿外,都落非农业户口。 复员干部享受各种优待。例如就业等优待:对就业有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地政府应优先纳入社会再就业统筹规划,并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军队复员干部。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军龄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此外,还享受住房等方面的优待。 各种保障性政策日趋完善。2005年以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复员干部党组织关系转接、就业再就业、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住房及生活困难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例如,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提出为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并解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复员干部如何购买、租赁、使用住房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对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优抚安置服务迈出新步伐 截至2010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625.0万人。其中伤残人员86.7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6.6万人,在乡复员军人170.3万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226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273人,红军失散人员37131人,烈士遗属30.8万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14.0万人。 全年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复员干部38.7万人。其中退伍义务兵32.2万人(城镇义务兵17.5万人),转业、复员士官6.3万人,复员干部1375人。全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13451人。全国有军休所(含管理中心)1957个,年末职工1.9万人。 (资料来源:摘自民政部发布的《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 三、 军人保险 适应地方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完善的要求,为解决传统军人保障诸如抚恤标准过低等实际问题,借鉴外国军队的经验,1998年6月26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实施,确定建立与地方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社会保障总水平相适应,基金来源稳定、可靠,管理体制相对独立,法规制度健全,具有中国军人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保险的对象为现役军人;保险的险种有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可根据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适时建立其他保险;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国家拨款和军人个人缴费渠道筹集。伴随着军人伤亡保险等具体制度的颁布实施,还制发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近20余项配套规章或相关文件,军人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建立健全。现已建立的保险险种如下: (一) 军人伤亡保险 1998年7月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现役军人全部参加军人伤亡保险,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缴纳5元伤亡保险费,记入本人的军人伤亡保险个人账户。保险金标准按照依法认定和评定的军人伤亡性质和军人残疾等级确定,不区分干部和士兵。按现行标准计算的保险金: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因战致残1~10级分别为9.5万~2万元,因公致残1~10级分别为9万~1.5万元,因病致残1~6级分别为8.5万~4.5万元。军人伤亡保险金,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财务部门审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给付给军人本人,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其法定继承人。该制度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提高了因战、因公伤亡军人的保障水平。 (二)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1999年1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的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兵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其中有工资收入的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费,国家给予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的补助,全部计入本人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2006年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后,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按照不同职务和级别分别调整为固定额。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其退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计算,现行标准为420元。由于军人服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保障待遇,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只积累不消费。该项制度主要是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 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 2002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主要是参照公务员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明确了军队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养老保险政策,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四)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200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保险对象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军队干部和高级士官配偶。基本待遇有三项:一是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现行标准为,一般地区每人每月500元,比较艰苦边远地区每人每月600元,特别艰苦边远地区每人每月700元;二是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地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其基本生活补贴中按月扣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接续其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其就业或军人退役随迁时,将其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地方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以鼓励随军配偶积极就业。该项制度主要是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待遇及关系衔接,并将随军配偶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的问题。 在现行国家优待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军人保险制度,将传统的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并重,更为强调精神抚慰的优抚安置与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并重,更为强调物质补偿的军人保险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了对军人的保障力度。A 本章小结 1. 军人保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军人抚恤优待、军人退役安置、军人保险、军人福利、军人救助。军人保障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2. 中国军人抚恤优待对象依法确定。抚恤优待的主要内容包括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优待。死亡抚恤是具有褒扬意义的资金补助,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残疾抚恤是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资金和服务。优待包括生活、医疗、就业等诸多方面。拥军优属和优抚事业单位是落实优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3. 中国军人退役安置包括离退休干部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和转业复员干部安置。其中, 退役士兵安置是军人退役安置的主体,面临困境,在改革中艰难推进。 4. 中国现已建立的军人保险险种有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B 主要术语 军人保障(Social Security for Military):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资金和服务等帮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并进而提高生活质量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军人抚恤优待 (Military Pension and Preferential ):又称优待抚恤(简称优抚),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安慰,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 军人退役安置(Placement of Retired Military):国家和社会依法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的资金和服务,以帮助其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 军人保险 (Military Insurance):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年老、退役等情况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一项军人保障制度。C 练习题 1. 案例分析: 2003年,张承武从其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应征入伍,2年后转为士官,2010年12月,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张承武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优异,多次立功,其所获得的最高荣誉是二等功。其妻子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孩子尚且年幼。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张承武的妻子和孩子作为死亡军人遗属主要能享受哪些待遇? 2. 在你生活的社区或亲朋好友中选取一个军人保障对象,通过访谈了解他/她都享有哪些保障待遇,以及对军人保障还有什么想法或要求?结合你所学军人保障的相关内容,谈谈你的感想。 D 思考题 1. 简述军人保障的作用。 2. 简述中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的主要内容。 3. 谈谈你对中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看法。 4. 简述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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