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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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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诈骗罪 摘 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特征。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不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论合同诈骗罪
摘 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具有诈骗特征的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一个。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特征。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不同,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非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行为,行为人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了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及时调整经济纠纷,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健词:合同诈骗罪 构成 界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纠纷越来越多,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趁签合同之际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欺诈合同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1990年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由于此类案件增多,还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社会的混乱,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妨害。合同诈骗不但损害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无论从民事角度还是从刑事角度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预防措施。笔者就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角度来做以论述。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①。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1、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l条之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②。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又不积极设法补救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2).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3).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 (4).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并将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应当返还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 (6).为了应付自身所负债务,采用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用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致使后次合同资金无法偿还的,等等。 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出发,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一种推定认定,因此,我们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仍要结合全案各事实,综合论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尤其是在罪与非罪界限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更是要注意这一点,从而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1、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的犯罪对象,有的主张是财物,有的主张是经济合同,笔者认为,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③。 2、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④,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如下: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这是合同诱骗最主要的特征。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或者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应视为行为人具有合同履行的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编造谎言,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等手段,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破坏履行合同的条件,把责任推给对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三、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我们先来了解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非进行实实在在的经济行为。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种合同诈骗方式上看,不是虚构,就是假冒,不是没有履约能力,就是得到他人财物后即行逃避隐藏,主观上表现为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或根本就不想履行合同。但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以履行合同,进行产、供、销等经济行为为出发点的,以努力践约作为自己的目标,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在自己违约确认无疑后,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合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责任,甚至逃之夭夭,给对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事关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显得非常突出。这不仅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外观相似,难以区分,同时由于各执法机关在处理上方式不同,相似的情况结果有时却大相径庭,甚至形成“司法瓶颈”。 对合同诈骗犯罪和经济纠纷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东西,但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又是客观的东西。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实践中,划分两者的界限首先要看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是真实的,还是以此作为骗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如果是作为诈骗财物的手段,且骗取数额较大则构成合同诈骗,反之则是合同纠纷。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③。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例如:被告人郭某以借钱饲养甲鱼为名向郝某借人民币2万元,并写了借条;同时拿了几个小甲鱼给郝某看,并说资金不够,还要向他借钱,等甲鱼长大销售后一起连本带息还清。郝看了甲鱼后,再借给郭1万元。被告人郭某得款后,并未用于饲养甲鱼,而是用于炒股和挥霍。郝某要他还回借款时,郭某则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骗取郝某现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借贷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理由:一是被告人郭某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郝某财物的目的。尽管两次在所谓“借款饲养甲鱼”时都出具了借条,但是被告人郭某无归还的诚意,他借款后不是用于饲养甲鱼, 而是全部用于炒股和挥霍;二是被告人郭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借款时隐瞒其事实真相,即虚构了“饲养甲鱼”的事实,使受害人信以为真,而“自愿”将3万元交给他。因此,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对郭某的行为只能定诈骗罪,而绝不是什么借贷纠纷。 四、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本罪的数额问题   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条件之一是“数额较大”,数额的认定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所在,它所指向的是诈骗所得还是合同的标的额,司法界、理论界观点不一。各种观点归纳有: 1.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6 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 本罪数额是犯罪分子实际骗取的数额。 3. 认为是受骗者依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的预付款数额。 4. 认为是合同双方拟定的合同的标的额。 5. 认定数额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分析。在既遂的情况下,应以受骗者因被骗而实际交付诈骗分子的合同预付款数额为“诈骗数额”。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则应以诈骗分子行骗的合同标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以实际骗取额为重,以合同标的额为轻,无法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第二、三、四种观点都失之偏颇,有绝对化之嫌。第五种观点较符合司法实际,应予以采纳,但是仍须进一步完善。笔者以为,在犯罪既遂的场合,认定数额以犯罪分子实际骗取额为主要认定依据,兼顾合同的标的额,如果骗取额虽不大,但是合同标的额较大,仍成立本罪;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则应以诈骗分子行骗的合同标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⑤。 (二)本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4条、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⑥。 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4000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其数额可参照原<刑法>第151和152的具体数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量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综上所述,只有正确理解,掌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最终目的。 注释: ①赵秉志《刑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333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686页 ③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出版,第668页。 ④刘家琛《新刑法案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出版,第684页 ⑤张穹 《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大地出版社 1989 年第 1 版。 第340-341 页。 ⑥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8页。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学》中央电大出版社。1999年出版。 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出版。 3、《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5、刘家琛《新刑法案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出版。 6、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赵秉志《刑法评论》(第五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8、张穹 《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大地出版社 1989 年第 1 版。 科云网www.corwing.com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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