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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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63—2010
2011—01-10发布
铍 铝 合 金
Berylliumaluminumalloy
2011—10—01实施
宰瞀鹊鬻瓣警矬瞥霎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刖 罱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群伟、王战宏、李众、买学峰、赵玉林。
GB/T26063—201 0
铍铝 合金
GB/T26063—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铍铝合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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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粉末冶金
工艺
钢结构制作工艺流程车尿素生产工艺流程自动玻璃钢生产工艺2工艺纪律检查制度q345焊接工艺规程
或由真空熔铸工艺生产的铍含量在60%~69%的铍铝合金产品。
2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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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8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3850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JB1550铍粉、铍材X射线照相检验方法
3要求
3.1牌号
产品的牌号、制造方法、供应状态见表1。
表1
牌号 制造方法 供应状态
BeAlF 粉末冶金 压制态
BeAl_Z 真空铸造 铸造态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化学成分/%
牌号 杂质元素含量,不大于
Be A1
Si Fe o C Mg 杂质总量
BeALF 60.00~65.00余量 O 20 1.50 O.15 O.06 250
BeAI—Z 60.。0~69.。o 余量 0.30 0.20 0.20 0.20 0.06 2.50
注:杂质总量指除Be、AI外,si、Fe、O、c、Mg等元素的总和。
3.3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满足表3的要求。
GB/T26063—2010
表3
抗拉强度R。/ 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mz/ 断后伸长率Azs~/
牌号
MPa MPa %
BeAl—F ≥270 ≥160 ≥2
BeALZ ≥160 ≥80 ≥2
3.4密度
产品的密度为(2.1±o.1)g/cm3。
3.5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
3.6内部质量
产品应进行x射线检验。在2.O%~3.o%的照相灵敏度条件下,内部缺陷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订货
合同。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2力学性能的检验按GB/T228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试样如图l所示。
4.3 密度的检验按GB/T3850的规定进行。
4.4尺寸的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检查。
4.5外形和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4.6 内部质量的检验按GJB1550的规定进行。
单位为毫米
5检验规则
图1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
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
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
2
GB/T26063—2010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密度、尺寸、外形和外观质量、内部质量的检验。
5.4取样和制样
5.4.1 产品的取样和制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章条号
化学成分 5.4.2 3.2 4.1
力学性能 5.4.3 3.3 4 2
密度 逐件 3.4 4.3
尺寸和外形 逐件 3.5 4.4
外观质量 逐件 3.5 4.5
内部质量 逐件 3.6 4.6
5.4.2化学成分的取样规定。
5.4.2.1仲裁取样数量:每批产品取样3个。
5.4.2.2仲裁取样方法:
a)取样位置:产品交叉对角线的中心点及交叉线的任意两端点。
b)取样方法:采用钻}L法,产品去掉表皮2mm后,取样100g。
5.4.2.3试样的制备:使用玛瑙石研钵,将试样研磨至100目。
5.4.3力学性能的取样规定。
5.4.3.1仲裁取样数量:每批产品取样3个。
5.4.3.2仲裁取样方法:
a)取样位置:产品交叉对角线的中心点及交叉线的任意两端点。
b)取样方法:使用锯切法,将试样切割成≠11mm、长61mm的圆棒。
5。4.33试样的制备:使用线切割及数控车床,将试样加工成图1的尺寸。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同一产品上依据取样规则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
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中有两个试样检测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另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检
验。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复检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5.5.3密度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5.4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5.5内部质量检验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6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1.2每个产品包装箱上应注明“防潮”和“小心轻放”字样或标志,并标明以下内容: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及牌号;
c)生产批号或产品批号;
GB/T26063—2010
d)产品数量;
e)产品净重;
f) 出厂日期。
6.2包装、运输、贮存
6.2.1应在产品订货合同中标明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
6.2.2产品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机械碰撞或金属锤击,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口罩。
6.2.3产品应存放于干燥和无酸、碱气氛之处。如与水接触时,则应及时进行干燥处理。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
d)外形、尺寸、外观质量要求;
e)批号或生产日期;
f)件数;
g)本标准编号;
h)各项分析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检印。
7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外形、尺寸、外观质量要求;
d)化学成分检测方法;
e)件数;
f)本标准编号;
g)其他需要协商或增加本标准以外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