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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问答可保风险的要件 (一)风险不是投机的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三)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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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的要件 (一)风险不是投机的 (二)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三)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五)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六)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保险是互助合作的善后对策,而救济则是依赖外援,提供救济的有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1.权利义务不同 救济是单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保险是双务合同。 2.给付对象不同 救济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且相当广泛,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领人。 3.主张权利不同 救济的数量可多可少,形式多种多样,接受救济者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保险金的佩服或给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被保险人可按合同的约定主张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商业保险与赌博从表现形态上看具有相似之处:其一,单个的给付与反给付不均等。保险方面有给付而未能得到反给付或得到更多反给付(保费与赔款比较),赌博也如此。其二,给付的确定性与反给付的不确定性。尽管如此,两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机制不同 4.社会后果不同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民事赔偿责任)是强制责任。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 2.举办主体不同 前者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后者一般由政府举办。 3.保费来源不同 前者保费由投保人交纳,而后者保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 4.保险金额不同 前者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而后者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政策性保险可分为两类,一是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另一是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经济政策性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关系国计民生比较重大的项目。 1.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可以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而政策性保险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 2.经营目标不同 前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后者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在亏损项目上由财政给予适度支持或兜底。 3.承保机制不同 前者由投保人任意选择,而后者近乎以经济手段强制投保。 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保险人享有请求被保险人更正其故意或过失行为,在被保险人更正其行为之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后果 (1)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不支付保险金; (2)自保险合同中止两年内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虽提出复效申请但经保险人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复效条件的,该保险合同效力即终止。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问题了。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依据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是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经济损失。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的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得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获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达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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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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