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

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

举报
开通vip

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GJB 3947A—×××× GJB 3947A—×××× 目 次 II前言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3.1 分级 1 3.2 设备部件 2 3.3 设计和结构 2 3.4 数字接口 2 3.5 电源和连接 3 3.6 机械特性 4 3.7 运输箱 5 3.8 环境适应性 6 3.9 电磁兼容性 10 3.10 安全性 10 3.11 标志和识别 11 3.12 可靠性 12 3.13 维修性 12 3.14 战术技术性能要求 12 4 质量保证规定 12 4.1 检验分类 12 ...

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
GJB 3947A—×××× GJB 3947A—×××× 目 次 II前言 1 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3.1 分级 1 3.2 设备部件 2 3.3 设计和结构 2 3.4 数字接口 2 3.5 电源和连接 3 3.6 机械特性 4 3.7 运输箱 5 3.8 环境适应性 6 3.9 电磁兼容性 10 3.10 安全性 10 3.11 标志和识别 11 3.12 可靠性 12 3.13 维修性 12 3.14 战术技术性能要求 12 4 质量保证规定 12 4.1 检验分类 12 4.2 检验条件 12 4.3 缺陷判定 13 4.4 鉴定检验 13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15 4.6 检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17 5 包装 36 5.1 防护要求 36 5.2 包装容器 36 5.3 成套性 36 6 说明事项 36 6.1 预定用途 36 6.2 定义 3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可靠性保证大纲》编制要求 38 A.1 可靠性保证大纲要求 38 前言 本规范是GJB3947-2000《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的第一次修订。 与GJB3947-2000相比,本规范发生了如下主要变化: ——修改了环境分级中的部分指标; ——修改了振动试验方法; ——修改了可靠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增加删减了部分术语; ——增加了电磁兼容试验项目; ——细化了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规范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发布实施后,将取代GJB3947-2000。 本规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研究所、总装备部军用电子元器件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办公室。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GJB3947于2000年首次发布。 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电子测试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通用规范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测试系统、电子测试仪器等,模块及特殊设备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93.1—2001 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824-2004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 电磁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骚扰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GJB100-1986 面板、机架、机柜的基本尺寸系列 GJB 150.7—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太阳辐射试验 GJB 150.10—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霉菌试验 GJB 150.11—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GJB 150.12—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砂尘试验 GJB 150.13—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爆炸性大气试验 GJB 151A —1997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GJB 152A —1997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GJB 179A—1996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GJB 450A—2004 装备研制和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 GJB899-1990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GJB 1182—1991 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GJB 1649—1993 电子产品防静电放电控制大纲 3  要求 3.1  分级 3.1.1  本规范适用的设备按使用环境级别进行分类。设备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具体要求见表1。 a) 1级:1级设备用于极为恶劣的工作环境条件,通常用于大气条件无控制的环境,在运输或使用中可能承受较严重的机械振动和冲击,如飞机、舰船、履带式或轮式卡车内等使用的设备; b) 2级:2级设备用于较为恶劣的工作环境条件,即经常处于无保护的、大气条件无控制的环境,在运输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机械振动与冲击,如固定或移动的野外场所等使用的设备; c) 3级:3级设备用于经常处于不同的、大气条件大致可以控制的工作环境条件中,通常用于某一固定场所,如实验台台面或安装于机架上使用的设备; d) 4级:4级设备用于环境条件可控制及可防护的良好工作环境中,通常用于有充分保护且环境条件可以控制的工作场所,如用于实验室的设备。 3.1.2  对于有特殊工作要求的设备,或是使用环境要求与以上四个级别不同的设备,其环境要求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2  设备部件 3.2.1  互换性 设备所包含的所有单元及组成单元的可替换组件、部件和零件均应能与同型号的产品互换。 3.2.2  限制性材料 3.2.2.1  特定场所限制使用的材料 在提供给舰船、飞机、坦克等特殊场合使用的设备中凡使用了限制使用的材料,在订货之前需经订购方认可。通常,设备中不应采用下列规定的材料和零部件: a) 汞,包括汞电池; b) 放射性材料。 3.2.2.2  其它限制使用的材料 设备中不能含有加速设备早期失效,或在正常使用及贮存条件下危害健康的材料。 a) 设备不应包含易于老化和易于为多细胞有机体生长提供养料的无机及有机材料; b) 设备不应包含工作或存贮温度下易燃易爆的材料; c) 不能使用已经被确认为严重危害健康(如致癌物质等)的材料; d) 设备中不应使用由于物理或化学的效应而引起材料性能下降的组合材料。 3.3  设计和结构 3.3.1  设备的调整和控制 3.3.1.1  调整 设备应具有对其中任何可能超出容差范围的功能或参数进行调整和补偿的器件,任何调整或控制的改变应在所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产生预期的控制作用,使设备恢复到规定的容差范围内。 3.3.1.2  控制 控制器和指示器应设置在设备的面板上,操作者易于接近,并可直接从控制器和指示器的显示上得到读数。 3.3.2  电连接器 a) 应采取措施以保证电连接器仅能与其配对的电连接器连接; b) 如果设计时使用了十分近似或相似结构的电连接器,则配接的电连接器应进行编码或标志; c) 未配接电连接器的电路或高压端应防止短路。 3.3.3  内部连线 内部连接应保证在进行正常的维修及校准时不被损坏并尽可能便于维修。 3.3.4  连续工作时间 设备应能在其设计级别的最高工作温度下至少连续工作24h,其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3.3.5  散热装置 设备的散热装置应是设备的组成部分,且不得降低设备的性能特性和安全性要求。 3.3.6  前面板显示器 前面板显示器是为操作者显示设备工作状态信息而设计的。应能在1m的距离上,最高环境照度1076Lx和最低环境照度10.76Lx的条件下清晰可辨,所有的显示器至少应在0º~45º观察角内可辨认。 3.3.7  自测试能力 有规定时,设备应能够提供自动诊断和自测试信息,该信息应显示出设备是否在性能特性范围内工作。如果设备的工作超出了性能特性范围的要求,自测试功能所显示的信息应指示引起故障的相关可替换功能单元。 3.4  数字接口 有规定时,设备应提供一个或多个通用标准接口,并规定接口的类型、功能及所传递的信息。 3.5  电源和连接 3.5.1  电源 3.5.1.1  电源功耗 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电源的最大功耗。 3.5.1.2  供电系统优选系列 a) 50Hz三相220/380V; b) 50Hz单相220V; c) 400Hz单相220V; d) 400Hz三相220V; e) 400Hz单相115V; f) 直流内部电源; g) 直流外部电源。 设备应对供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和频率进行 标识 采样口标识规范化 下载危险废物标识 下载医疗器械外包装标识图下载科目一标识图大全免费下载产品包装标识下载 。对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电系统的设备,设备分别在每一种电源供电时都能正常工作。当设备由某一电源转换为另一电源供电时,设备应能满足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3.5.1.3  电源稳态条件 设备在以下电源条件下工作时,其性能特性不应受到影响。 a) 稳态电压允许范围为额定值的±10%; b) 稳态频率允许范围为额定值的±5%。 此时要求电源的波形特性满足以下要求:波形偏差系数不超过±10%;总谐波不超过±10%;单次谐波不超过±5%;波峰因数为1.27~1.56。 3.5.1.4  电源瞬态条件 瞬态持续时间不超过500ms,在瞬态期间设备性能可以降低。在电压和频率瞬变期间设备的工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a) 电压在额定值的±10%~±30%范围内的瞬变过程,在瞬变后对设备的工作产生的有害影响不应超过30s,且不应造成任何易失性存储信息的丢失; b) 频率在额定值的±5%~±10%范围内的瞬变过程,在瞬变后对设备的工作产生的有害影响不应超过30s,且不应造成任何易失性存储信息的丢失。 3.5.1.5  电源的中断 查181A的说法(分为正常瞬变和非正常瞬变) 电源电压或频率瞬时超过瞬态变化最大值时,称为电源的中断。 a) 电源的中断不应造成设备的损坏; b) 在电源中断期间对设备性能不作要求; c) 有要求时,电源中断之后,设备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3.5.1.6  直流内部电源 a) 有规定时,设备应可以用自备直流电源供电,并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b) 设备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标准电池组,使用非标准电池需要由订购方批准; c) 当设备供电电池组的电池容量降到接近额定值下限时,应有指示器指示。同时,在产品规范中应规定供电电池组的电池容量降到接近额定值下限后,设备大约维持工作的时间; d) 当设备要求由外部便携式电池箱供电工作时,对电池箱的要求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e) 当要求电池供电时,电池工作和再充电时间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f) 有规定时,设备应提供一个内部电池充电器,当设备连接到规定的交流电源时能对内部电池充电。当设备与交流电源断开时,充电电路不应成为内部电池的负载。如果设计中要求充电电路在机械上或电气上断开,应采用自动断开方式。当使用可重复充电的电池和充电器时,应包含一个自动保护装置以防止电池过量充电; g) 有规定时,应在由内部电池供电的设备内提供一个外部可接触到的带盖板的电池室。该电池室不仅为电池提供出入口,也应能对外部干扰提供防护,以防止设备和电池的损坏,且便于清理电池室。电池的极性、电压和型号应标记在电池室醒目的地方或电池室附近。 3.5.2  电源连接 3.5.2.1  总则 本条款规定的要求适用于电流额定值小于或等于10A的设备。额定值超过10A的电源连接器,以及与设备的连接等要求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当由外部交流电源供电时,无论输入电源一侧是否有地线,设备的初级电源必须带有一根地线。 3.5.2.2  输入电源电缆 除非另有规定,输入电源电缆应是由承制方提供的可拆卸的电源电缆。 3.5.2.3  输入电源开关 a) 输入电源开关应设置在前或后面板; b) 设备用备用电源供电,如使用备用电源开关,应在设备的使用和服务手册中给出警告,以提醒操作者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备用电源时可能遇到的冲击伤害。 3.5.2.4  电源选择开关 有要求时,设备应提供一个电源选择开关,并提供一个安全装置以防止其电压选择点之间偶然接通。 3.5.2.5  过电流保护 设备应有一个自动安全装置,当电流超过设备的额定电流值时能够自动地断开设备。如有规定,1级设备应在前面板设置此装置,2、3、4级设备可在外面板上设置此装置。 3.5.2.6  指示器 设备应在前面板上提供一个可视指示器,以指示设备是否处在通电状态。 3.6  机械特性 3.6.1  尺寸 尺寸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所要求的宽、高、深的尺寸既可以规定最大尺寸,也可以规定局部尺寸。最大尺寸包括所有的把手、插销、按钮和其它凸出部位,也指可以装入设备(可拆卸的电线、电缆或附件除外)的矩形箱的三个内部尺寸。 当有规定时,局部尺寸应包括除可拆卸的把手、连接器、减震器脚、插销和盖板以外的所有凸出部位的尺寸。当规定局部深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便携式试验台设备 从前面板的前表面(扣除可拆卸的仪表遮光屏、把手或盖板)至所有背面凸出部分,但控制器、减震器脚、连接器、插销或把手除外。 b) 机架安装设备 从机架安装表面(通常指前面板的背面)至最后面永久性凸出部位,包括任何连接器或控制器,但不包括电缆曳定器、未固定在设备上的滑动导轨部件或电缆间隙。 c) 特定场所使用设备 在提供给舰船、飞机、坦克等使用的设备中,凡尺寸超过了本规范的限制,在订货之前需经订购方认可。 3.6.2  重量 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设备的最大重量。 3.6.3  机械稳定性 设备在正常操作和工作时不应发生(或出现)翻转(或翻倒)。试验应符合本规范4.6.7.3的规定。这一要求不适用于以下设备:体积小于2000cm3;重量小于2.5kg;深度为高度的4.5倍或4.5倍以上;高度小于100mm。 3.6.4  机箱 3.6.4.1  一般要求 设备机箱在设备的存贮、操作以及在所要求的环境级别中使用时,为设备或设备中的系统部件提供保护。除非另有规定,可以使用由承制方提供的满足本条要求的市场流通商品机箱。 3.6.4.2  机箱状态 当设备以正常状态放置在试验台上,从前面板水平观察时,应机械稳定,当它以其它状态置于地板或甲板上时,从前面板垂直观察时也应机械稳定。 3.6.4.3  机箱要求 机箱所提供的保护级别应保证整个设备能通过对该设备规定的环境级别的环境试验。 a) 机箱应具有一个允许堆码而不损坏机箱或其内部设备的几何结构外形。最大堆码高度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b) 面板部件的保护设计应满足本规范4.6.5.4的要求; c) 除非另有规定,应提供一个或多个把手。把手的数量和位置,应使每个把手上的承载重量不超过20kg。把手应安装在设备重心的上方以保证推带时的稳定性。把手应与本规范3.6.4.1规定的机箱状态一致; d) 有规定时,机箱应提供一个全部附件的贮存室。贮存室不应对设备携带时的稳定性产生有害影响,并在运输期间能够防止损坏附件或设备,不用拆开机箱校封处就能取出贮存的附件; e) 机箱的周角设计,应避免对人的伤害和对材料的损坏。机箱所有的周角应有足够的强度,以防止设备在该机箱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损坏; f)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外部电连接和操作控制器应设置在机箱面板上,其中电源连接应设在设备后面板上; g) 除非另有规定,底座应按照本规范3.13.2要求牢固地固定在机箱上; 3.6.4.4  控制台机箱 有规定时,设备应备有一个控制台,提供合理的人体工作面。控制台机箱应为其中的设备提供保护,不受所规定环境条件的影响,其运输性要求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6.4.5  控制台工作面 有规定时,固定在控制台上的设备应提供工作面。人体工作面应由非导体材料构成,且在运输或舰船使用中都不应被损坏或干扰。 3.6.4.6  机架安装要求 要求机架安装的机箱和要求适用上架设备的机箱应符合GJB 100要求。 3.6.4.7  可转换成机架安装的设备 有规定时,设备应能机架安装。所有可转换成机架安装的设备,根据其环境级别的要求,其机架安装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机箱转换为机架安装式,应通过使用一套转换装置来完成,但应不妨碍恢复到原来的结构; b) 机架安装转换装置应包括构成机架安装机箱所需要的全部硬件; c) 当面板高度不是优选面板高度增量的倍数时,或其宽度小于机架宽度时,则该转换装置应包括填充板,以符合GJB 100规定的优选高度和宽度; d) 当机箱是机架安装时,设备的各部分均不得超出面板的上面或下面。 3.7  运输箱 3.7.1  一般要求 有规定时,设备应备有运输箱。运输箱为其中的设备对所规定的环境条件提供保护,当运输箱封闭时不需提供设备的操作功能。 3.7.2  运输箱盖板 运输箱应有一个能够封闭及紧固的盖板,其紧固件应允许快速开启。如果盖板是可移开的,紧固件不应阻碍盖板移开。 3.7.3  运输箱堆码 除非另有规定,运输箱应具有一个允许堆码而不损坏机箱及机内设备的几何结构。最大堆码高度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7.4  运输箱把手 除非另有规定,应提供一个或多个把手。把手的数量和位置应使每个把手上的承载重量不超过20kg。把手应置于设备重心的上方,以保证携带时的稳定性,并与本规范3.6.4.2规定的机箱状态一致。 3.7.4.1  硬运输箱把手 除非另有规定,运输箱应有带铰链的金属把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把手中间应有一个面积为不小于44mm×106mm、边缘半径为24mm的孔; b) 把手的手握部位宜用非金属材料制成,长度至少为89mm,截面直径为19mm。根据合同也可做成手感舒适的其它截面形状; c) 把手应在张开90º时限位,并在不使用时由弹簧承载或使其恢复至关闭位置。把手应是嵌入式或保护式的。位于机箱顶部的把手应是嵌入式的,以利于堆码。 3.7.4.2  软运输箱把手 当规定有一个软运输箱时,应提供一个或多个把手。除所要求的把手之外还应提供一个肩带。应将把手系在箱上以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备使用的可靠性。 3.7.5  运输箱附件贮存室 运输箱应有一个用来贮存附件、工作手册、可拆卸电缆、信号引线及操作备件的装置。贮存室对设备的携带稳定性不应产生有害影响,并在运输中保护附件或设备不受损坏。 3.7.6  运输箱周角 所有周角都应设计成圆形的,以防止对人身和材料的损害。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所有周角应充分加固以防止设备的损坏。 3.7.7  运输箱压力平衡阀门 除非另有规定,当机箱密闭时应在运输箱内提供一个平衡空气压力的装置,所提供的装置不应凸出超过运输箱。 3.8  环境适应性 3.8.1  一般要求 3.8.1.1  环境适应性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超出表1规定的要求以及选用表1不同级别进行组合时,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8.1.2  当设备经受本规范规定的环境条件时,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3.8.1.3  除非另有规定,设备应在标准大气条件下放置2h,然后经过产品规范规定的预热时间进行预热。 表1  环境要求级别分类 环境条件 级 别 1 2 3 4 贮存温度(℃) (3.8.2.1和4.6.5.1) -50~70 -50~70 -40~70 -40~70 工作温度(℃) (3.8.2.2和4.6.5.1) -40~55 -10~55 0~50 0~40 相对湿度(%) (3.8.2.3和4.6.5.1) (5~95)±5 a、c (5~95)±5b、c (5~95)±5b、c (5~95)±5b、c 低气压(海拔高度) (3.8.3和4.6.5.2) 适用、d 4600m 4600m 4600m 振动极限 (3.8.4.1、3.8.4.2 和4.6.5.3a、b) 适用、d 随机 10 Hz~500Hz正弦5 Hz~55Hz 随机 10 Hz~500Hz正弦5 Hz~55Hz 随机 10 Hz~500Hz正弦5 Hz~55Hz 未紧固货载弹跳 (3.8.4.3和4.6.5.3c) 适用 e e e 功能冲击 (3.8.5.1和4.6.5.4) 30g 30g 20g 20g 运输跌落 (3.8.5.2和4.6.5.4) 适用 e e e 倾斜跌落 (3.8.5.3和4.6.5.4)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强冲击 (3.8.5.4和4.6.5.4) 适用 适用 e e 水密性 (3.8.6.1和4.6.5.5)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防溅水 (3.8.6.2和4.6.5.5)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防滴水 (3.8.6.3和4.6.5.5) 不适用 f f f 防霉 (3.8.7和4.6.6.1) 适用 适用 e e 机箱暴露盐雾 (3.8.8.1和4.6.6.2.1)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结构部件暴露盐雾 (3.8.8.2和4.6.6.2.2)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爆炸性大气 (3.8.9和4.6.6.3) e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砂尘暴露 (3.8.10和4.6.6.4) 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直流磁场环境 (3.8.11和4.6.6.6) e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太阳辐射 (3.8.12和4.6.6.7) e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a 温度在30℃以上时,湿度为(85%±5%)RH, 温度在40℃以上时,湿度为(60%±5%)RH。 b 温度在30℃以上时,湿度为(75%±5%)RH, 温度在40℃以上时,湿度为(45%±5%)RH。 c 温度在10℃以下,相对湿度不控制。 d 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 e 在产品规范中有要求时应进行试验。 f 规定有硬运输箱时适用。 3.8.2  温度和湿度 设备在非工作和工作条件下的温度范围和湿度极限应符合3.8.2.1~3.8.2.3的规定。相对湿度在95%(带适用公差)时不包括冷凝条件。 3.8.2.1  贮存温度 设备按适用级别规定的温度下贮存后,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a) 1级和2级设备的贮存温度为-50~70℃; b) 3级和4级设备的贮存温度为-40~70℃。 3.8.2.2  工作温度 当设备工作在所适用级别温度时,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a) 1级设备的工作温度范围为-40~55℃,要求设备在70℃时工作20min; b) 2级设备的工作温度范围为-10~55℃; c) 3级设备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50℃; d) 4级设备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40℃。 3.8.2.3  湿度 在下列湿度条件下,在规定的预热之后,设备应满足规定的性能特性。 a) 1级环境条件湿度 温度低于10℃时湿度不加控制;温度范围为10~30℃时,相对湿度为(5~95)%±5%;温度范围为30~40℃时,相对湿度为(5~85)%±5%;温度为40℃以上时,相对湿度为(5~60)%±5%;温度低于10℃时湿度不加控制。 b) 2级、3级和4级环境条件湿度 温度低于10℃时湿度不加控制;温度范围为10~30℃时,相对湿度为(5~95)%±5%;温度范围为30~40℃时,相对湿度为(5~75)%±5%;温度为40℃以上时(适合于2、3级设备),相对湿度为(5~45)%±5%;温度低于10℃时湿度不加控制。 3.8.3  低气压(高度) 2、3、4级设备按本规范4.6.5.2条进行试验时,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功能??)要求。 1级设备的低气压要求应按产品规范的规定。 3.8.4  振动 3.8.4.1  随机振动 按表2规定的随机振动条件进行本规范4.6.5.3.1的试验后,1、2、3、4级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1级设备的随机振动条件也可以按照产品规范的规定。 表2  不同级别的随机振动 级别 每轴的时间 min 频率 Hz 斜率 dB/oct 功率谱密度 g2/Hz 1 60 10~1000 0 0.04 1000~2000 -6 - 2000 - 0.01 2 30 10~500 0 0.03 3、4 10 5~100 0 0.015 100~137 -6 - 137~350 0 0.0075 350~500 -6 - 500 - 0.0039 3.8.4.2  正弦振动 有规定时,按照表3规定的正弦振动条件进行本规范4.6.5.3.2的试验后,1、2、3、4级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1级设备的正弦振动条件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8.4.3  未紧固货载弹跳 有规定时,按本规范4.6.5.3.3c)进行试验后,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表3  不同级别的扫描正弦振动 级别 频率 Hz 振幅峰—峰值 mm 共振搜索时间1) min 每轴循环时间 min 每轴共振保持时间 min 2 5~15 1.5 5 15 10 16~25 1.0 5 26~55 0.5 5 3、4 5~55 0.5 15 15 10 注: 共振搜索时间应为适当频率增量的振动,频率从低频到高频再到低频的时间。 3.8.5  机械冲击 3.8.5.1  功能冲击 在经过本规范4.6.5.4.1规定的30g(1、2级设备)、20g(3、4级设备)半正弦冲击试验后,1、2、3、4级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3.8.5.2  运输跌落 a) 用机箱作为运输箱的设备、包含一个指定运输箱的设备,以及所有的1级设备,在经过本规范4.6.5.4.2的试验后,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b) 当规定有软运输箱时,带有肩带的软运输箱应作这种试验; c) 设备应保持在运输箱内做完全部试验。 3.8.5.3  倾斜跌落 在经过本规范4.6.5.4.3的试验后,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且不应损坏任何控制器、指示器或断路器。 3.8.5.4  强冲击 有规定时,设备应经受强冲击试验。强冲击试验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8.6  防水 防水应符合表4及3.8.6.1~3.8.6.3规定。 表4  防水性 要求 1级设备 一般运输箱 气密运输箱 硬运输箱 软运输箱 水密性 0.9m浸没 不适用 0.9m浸没 不适用 不适用 防溅水 适 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防滴水 不适用 有规定时 不适用 适 用 有规定时 3.8.6.1  水密性 a) 1级设备在0.9m浸没条件下,按本规范4.6.5.5中a)进行试验后,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b) 当要求运输箱具有气密性时,那么运输箱亦应是水密性的。在0.9m浸没条件下,气密性运输箱内的设备应按本规范4.6.5.5中a)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后,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3.8.6.2  防溅水 如果设备有盖板且已被移走的条件下,按本规范4.6.5.5中b)进行试验后,1级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3.8.6.3  防滴水 a) 当规定有硬运输箱时,运输箱与运输箱内的设备一起进行本规范4.6.5.5中c)的防滴水试验。试验后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b) 除非另有规定,软运输箱无防滴水要求。 3.8.7  防霉 设备和运输箱不应包含为霉菌生长提供养分的材料。有规定时,应按本规范4.6.6.1条进行防霉和霉菌惰性材料试验。 3.8.8  盐雾 3.8.8.1  机箱暴露 机箱经过本规范4.6.6.2.1的暴露试验后,1级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性能特性要求。 3.8.8.2  结构暴露 应对1级设备的面板样品和结构部件进行试验。对于制造面板和结构部件用的材料,在经过本规范4.6.6.2.2规定的48h暴露和5%盐雾试验之后,应符合全部适用的要求。 3.8.9  1级爆炸性大气 按本规范4.6.6.3的规定进行试验,1级设备在工作时应不引起易爆环境气体和空气混合而招致引燃。 3.8.10  1级设备和硬运输箱的砂尘暴露 1级设备及在硬运输箱中的设备在按本规范4.6.6.4进行砂尘暴露试验后,应符合全部要求。 3.8.11  直流磁场环境 有规定时,对于在特殊场所使用的1级设备应按本规范4.6.6.6在1600A/m进行直流磁场试验。 3.8.12  太阳辐射 有规定时,1级设备按本规范4.6.6.7试验时,经太阳辐射暴露后应符合适用的要求。 3.9  电磁兼容性 3.9.1  所有级别设备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按照本规范4.6.6.5条进行试验时应符合表5的规定。 当设备不适合做相关项目试验时,允许剪裁。 表5  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测试项目 测 试 极 限 电源端骚扰 GB 4824,频率150kHz~30MHz,符合1组B类设备电压限值要求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6,试验等级为2级,有效值为3V;频率150kHz~80MHz;1kHz正弦波80%调幅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GB/T 17626.4,试验等级为3级,交流线2kV峰值,信号、控制及直流线1kV,上升时间Tr=5ns,保持时间Th=50ns,重复频率5kHz 电磁辐射骚扰 GB 4824,频率:30~1000MHz,符合1组B类设备电磁辐射骚扰限值要求 电磁辐射抗扰度 GB/T 17626.3,试验等级为2级,场强3V/m;频率范围:80~1000MHz;1kHz正弦波80%调幅度 静电放电抗扰度 GB/T 17626.2,试验等级为3级,6kV接触放电;8kV空气放电 3.9.2  有规定时,设备的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151A中的以下要求: CE102 10kHz~10MHz电源线传导发射; CS101 25Hz~50kHz电源线传导敏感度; CS114 10kHz~400MHz 电缆束注入传导敏感度; RE102 10kHz~18GHz电场辐射发射; RS103 10kHz~1GHz 电场辐射敏感度。 3.9.3  有规定时,设备应包括GJB 1649中防静电放电的要求和试验。 3.9.4  设备在特殊场所工作时,应按产品规范要求规定其电磁兼容性要求。 3.10  安全性 3.10.1  认证要求 有安全认证需求时,设备应符合GB4793.1的要求。 3.10.2  基本指标要求 3.10.2.1  绝缘电阻 设备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Ω,在潮湿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2MΩ。 3.10.2.2  介电强度 3.10.2.2.1  除使用低压元、器件的电路或另有规定外,设备电源输入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以及其它有绝缘要求的载流电路与机壳之间应有足够的绝缘介电强度。若无其它规定,设备介电强度应满足表6规定。 3.10.2.2.2  试验时,不应发生击穿、飞弧和闪烁等现象。 3.10.2.2.3  鉴定试验时,施加在测试点上的试验电压应保持1min以上。 3.10.2.2.4  质量一致性检验时,施加在测试点上的试验电压应保持(2~5)s以上。 3.10.2.2.5  试验电压应是与载流电路工作电压相应的直流或交流电压。 表6  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V 设备载流电路额定工作电压 ≤24 25~100 101~250 251~500 >500 试验电压 250 500 1500 2000 两倍额定工作电压加1000 3.10.2.3  泄漏电流 设备工作期间,应测量外壳与地之间的泄漏电流。单台设备泄漏电流应不大于3.5mA。 3.11  标志和识别 3.11.1  标志 设备应使用不影响安全特性和性能特性的方法来进行标志。 3.11.1.1  标准符号 a) 应采用标准符号标志特定电路应用的每一个部分; b) 超小型及不可修复的配件不需要用标准符号来标志。 3.11.1.2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警告标志应对危险的位置、性质及程度提出警告; b) 警告标志应用字体清晰的黑体字来表示。警告标志的字和背景的颜色应有明显的反差。标志应与设备预计的使用寿命一样长久,且应设置在与危险尽可能接近的位置; c) 对大于500V的直流或交流电路的警告标志应为:高压危险(最大应用电压)V; d) 警告和提示标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警告信号字体高应等于或大于2.5mm; 2) 正文字体高应等于或大于1.5mm,且颜色与背景有较大反差; 3) 如果在材料上模压或贴印,其正文高应等于或大于2.0mm;若与背景没有反差,则其深度或凸起的高度至少应为0.5mm。 3.11.1.3  电池警告牌 含有电池的设备应在设备上提供一个电池警告牌。例如: 3.11.1.4  面板标志和工艺 a) 面板标志宜采用中文标识,能使操作者鉴别所操作的所有部件的功能和用途; b) 应根据产品规范要求,确定加工工艺。 3.11.2  设备标识 设备应设置识别标志牌,标志牌应永久性的固定在设备上,其所提供的信息由产品规范规定。标志牌应包括以下规定的项目: a) 承制方名称; b) 设备型号; c) 设备名称; d) 制造地点(可选); e) 序号。 3.11.3  运输箱标志牌 当规定有运输箱时,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永久性贴固定在运输箱上,并规定运输箱上标志牌的位置。 3.11.4  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承制方应按订购合同或用户的要求确定设备的颜色。 3.12  可靠性 3.12.1  可靠性基本要求 产品规范应根据设备的研制或订购要求,规定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或可接收的最低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θ1))。 3.12.2  可靠性保障要求 承制方应当根据设备的可靠性要求、使用环境要求以及其它影响可靠性的因素,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阶段制定《可靠性保证大纲》。 《可靠性保证大纲》应对设备的设计、工艺、软件、评审及其他方面提出要求,并制定可靠性保证措施和寿命周期可靠性工作要求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可靠性保证大纲》基本要求参见附录A。 3.12.3  可靠性风险评估 产品规范应规定可靠性试验方案的统计参数选择要求,以确定可能的风险,包括: a) 承制方判决风险α值和订购方判决风险(值,一般(、(值在10%~30%之间; b) 置信水平c; c) 鉴别比d,一般在1.5~3之间; d)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的检验下限( 1,一般等于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的最低可接收值。 3.13  维修性 3.13.1  故障隔离 设备的设计应便于故障隔离,允许对部件或最小可替换功能单元进行维修。 3.13.2  维修性设计 3.13.2.1  维修的易接近性 a) 设备应设计成使用普通工具就能够实现维修。在维修和校准期间不损坏任何部件且对结构不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b) 设备的各个组件和底座内的部件,在不移动其它硬线连接的组件或元器件时应便于拆装; c) 印制电路板应无需焊开电缆及内连导线就可分解。当使用印制电路板扩充器时,该印制电路板应能从两边进行维修; d) 设备的调整应在不需移动任何元器件、印制电路板或组件的情况下进行,但允许使用辅助工具。 3.13.2.2  维修及校准器具 有规定时,应提供电路板扩充器、专用连接器、专用工具及维修或校准需要的连接电缆并进行标识,并应贮存在一个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中。 3.14  性能特性要求 设备的战术技术性能要求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4.2  检验条件 4.2.1  检验的标准条件 a) 温度:(25±10)℃; b) 湿度:(20~80)%RH; c) 气压(海拔高度):试验场所的气压; d) 电源:设备规定的标称直流或交流电源; e) 状态:正常工作位置。 注:如果相对湿度不影响试验结果,可不控制相对湿度。 4.2.2  仲裁的标准条件 a) 温度:(23±2)℃; b) 湿度:(50±5)%RH; c) 气压(海拔高度):0~1350m; d) 电源:设备规定的标称直流或交流电源; e) 状态:正常工作位置。 4.2.3  检验条件的容差 a) 温度:受试设备试验区与其附近位置的温度变化量应不大于±1℃/m,且试验区与其附近位置的温度差不大于±2℃; b) 大气压力:为测量值的±5%; c) 相对湿度:为测量值的±5%; d) 加速度:为测量值的±10%; e) 时间:为测量值的±1%。 4.2.4  检测设备的要求 用于检验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并根据有关标准经检定或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2.5  预热要求 对于接通电源后有预热要求或稳定周期要求的设备,正式的测量和观察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预热)后进行。 4.3  缺陷判定 4.3.1  对人身安全构成危险的,应计为致命缺陷。 4.3.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计为严重缺陷。 a) 监控的功能参数偏离超过产品规范确定的可接受的极限; b) 突然的电气中断或结构失灵; c) 设备部件机械装配不当或松动,包括螺钉、夹子、销子或螺帽等,导致部件损坏; d) 性能特性降额超过产品规范规定的极限; e) 任何内部或外部部件的性能降低、腐蚀或误差极限变化,可能以任何方式妨碍试验项目符合操作使用或维修要求。 4.3.3  除致命缺陷和重缺陷外的缺陷应计为轻缺陷,轻缺陷判定由产品规范规定。 4.4  鉴定检验 4.4.1  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鉴定检验的检验项目分为A、B、C、D、E、F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规定。如果产品规范不规定B组检验,检验顺序可按A组至C组、D组至E组进行。C组与D组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在C组检验后进行D、E组检验。 表7  检验及试验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 质 量 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 A组: 机械和目测检验 主要性能特性测试 安全试验 绝缘电阻 介电强度 泄漏电流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按产品规范规定 按产品规范规定 3.10.2.1 3.10.2.2 3.10.2.3 4.6.3.1 4.6.3.2 4.6.3.3.2 4.6.3.3.3 4.6.3.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组: ● ● ● ● ● ● ● ● 按产品规范规定 4.6.4 C组: 温度和湿度: 贮存温度/湿度 工作温度 低气压(高度) 振动: 随机振动 正弦振动 未紧固货载弹跳 机械冲击: 功能冲击 运输跌落 倾斜跌落 强冲击 防水: 水密性 防溅 防滴 电源: 功耗 电源稳态条件 电压瞬变 频率瞬变 电源中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2 3.8.2.1,3.8.2.3 3.8.2.2 3.8.3 3.8.4 3.8.4.1 3.8.4.2 3.8.4.3 3.8.5 3.8.5.1 3.8.5.2 3.8.5.3 3.8.5.4 3.8.6 3.8.6.1 3.8.6.2 3.8.6.3 3.5 3.5.1.1 3.5.1.3 3.5.1.4a 3.5.1.4b 3.5.1.5 4.6.5 4.6.5.1 4.6.5.1 4.6.5.2 4.6.5.3 4.6.5.3.1 4.6.5.3.2 4.6.5.3.3 4.6.5.4 4.6.5.4.1 4.6.5.4.2 4.6.5.4.3 4.6.5.4.4 4.6.5.5 4.6.5.5a 4.6.5.5b 4.6.5.5c 4.6.5.6 4.6.5.6.1 4.6.5.6.2 4.6.5.6.3 4.6.5.6.4 4.6.5.6.5 D组: 防霉 盐雾: 机箱暴露 结构部件暴露 爆炸性大气 砂尘 电磁兼容性 直流磁场环境 太阳辐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7 3.8.8 3.8.8.1 3.8.8.2 3.8.9 3.8.10 3.9 3.8.11 3.8.12 4.6.6.1 4.6.6.2 4.6.6.2.2 4.6.6.2.3 4.6.6.3 4.6.6.4 4.6.6.5 4.6.6.6 4.6.6.7 E组: 维修性: 故障隔离 维修性设计 尺寸 重量 机械稳定性 包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3 3.13.1 3.13.2 3.6.1 3.6.2 3.6.3 5 4.6.7.1 4.6.7.1 4.6.7.1 4.6.7.2 4.6.7.2 4.6.7.3 4.6.7.4 F组: 可靠性 ● ● ● ● ○ ○ ○ ○ 3.12 4.6.8 ● 表示必须进行的项目; ○ 表示有规定时应进行的项目; — 表示不进行的项目。 4.4.2  鉴定检验抽样 除非另有规定,鉴定检验组别和抽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所有样品进行A组检验; b) 从已通过A组检验的所有样品进行B组检验; c) 从已通过B组检验的样品中按60%随机抽取,但不得少于2台进行C组试验; d) 从已通过B组检验的样品中随机抽取2台样品进行D组检验,其中用一台进行EMC试验; e) 用已通过B组检验的样品进行E组检验。E组检验样品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1台样品进行维修性试验; 2) 用2台样品进行尺寸和重量试验; 3) 用2台样品进行机械稳定性试验。体积小于2000cm3,或重量小于2.5kg的样品不进行此项试验; 4) E组的其它试验应按产品规范的规定进行。 f) F组检验:在已通过B组检验的样品中抽取,抽取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4.4.3  鉴定检验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出现本规范4.3规定的任一缺陷,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4.4.4  复验 鉴定检验不合格,承制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设计、制造、工艺缺陷,再重做验证试验证明缺陷已消除,并在所有样机中予以纠正,可以重新提交鉴定试验,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4.4.5  试验样品的处理 经过A、B组检验的样品可作为产品交付。经过C、D、E组检验的样品需作修整后才能作为产品交付。经过F组检验的样品不能作为产品交付,但若订购方同意,作修整后也可作为产品交付。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检验项目和顺序 除非另有规定,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检验项目分为A、B、C、D、E、F组。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检验项目应符合表7规定。 4.5.2  A组检验 4.5.2.1  检验目的 A组检验,是对检验批的全部产品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检查最易受工艺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的性能特性,以及对操作控制等的安全特性要求。 4.5.2.2  抽样方案 a) 每批产品均应按表7和产品规范规定逐台进行。 b) A组检验的批,其批质量表示方法以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轻缺陷和严重缺陷数由产品规范规定。 4.5.2.3  合格判据 a) 根据检验结果,累计缺陷数不超过规定值时,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 b) 若检验中出现严重缺陷时,允许修复后,重新交付检验; c) 不允许出现致命缺陷。 4.5.3  B组检验 4.5.3.1  检验目的 B组检验,是比A组检验更复杂或需要更多试验时间的一种非破坏性试验。其检验项目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4.5.3.2  抽样方案 a) 应在通过A组检验的产品中,按GJB 179A中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可按产品复杂程度在产品规范中规定严重缺陷和轻缺陷的AQL值。严重缺陷的AQL值可在1.5、2.5、4中选取; b) 孤立批的产品质量用极限质量水平(LQ)表示。LQ值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或由订购方与承制方协商确定,推荐选用GJB 179A中的表6—B的值。 4.5.3.3  合格判据 a) 根据检验结果,按抽样方案判明该批产品合格与否,当缺陷数小于不合格判定数时,则判B组检验合格,将批中不合格品修复后继续试验; b) 当缺陷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时,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 4.5.4  C组检验 4.5.4.1  检验时机 C组检验是对产品的环境和电源的试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C组检验: a) 提交批为孤立批; b) 批量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间断时间大于6个月时,每批都应进行C组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应进行一次C组检验; c) 改变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时需要进行C组检验。 4.5.4.2  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品应从每一投产批的首次提交批或订购方指定的
本文档为【军用电子测试设备通用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6413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MB
软件:Word
页数:43
分类:军事
上传时间:2012-02-10
浏览量: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