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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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编码:CYKJ-FW-308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__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制审核: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用户指南:该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要求所有成员按章办事,行为有所规范,并在日积月累、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和优良的学习、工作习惯,最终推动整体效率和产能提升。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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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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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条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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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副直接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