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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的单独成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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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的单独成罪分析扒窃的单独成罪分析一、引言犯罪是自古就存在的历代统治阶级总是把一切反抗与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视为犯罪并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对此进行最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管子治国》就曾经有关于犯罪的产生原因的论述民富则安乡重家皮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管子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民贫,为生存不得以而为之。古希腊学柏拉图在《国家论》中也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他认为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缺乏衣...

扒窃的单独成罪分析
扒窃的单独成罪分析一、引言犯罪是自古就存在的历代统治阶级总是把一切反抗与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视为犯罪并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对此进行最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管子治国》就曾经有关于犯罪的产生原因的论述民富则安乡重家皮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管子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民贫,为生存不得以而为之。古希腊学柏拉图在《国家论》中也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罪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他认为犯罪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二是由于人们在温饱之余,情欲驱使,寻欢作乐而犯罪;三是由于人们最求无穷的权威和肆意纵乐而犯罪岁。马克思的因果关系论指出,当强制管理不严格的时候犯罪人利用了这个条件就会导致一些原本不应出现的犯罪成为事实。不良的社会环境刺激着犯罪的产生不良文化刺激驱动那些意志薄弱者的低级需求,使其感官的、肉体的欲望无限制的发展是个体的不合理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会冲破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走向犯罪的道路。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刺激和推动扒窃、盗窃犯罪作为发生率最高的常见犯罪从古至今的一直存在、屡禁不止。二、什么是扒窃扒窃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从别人身上偷窃钱物。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扒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具有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场所特征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特征。但扒窃是否仅仅就是只有这两个特征?本文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扒窃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技术特性,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性手段来盗窃被害人的贴身财物这种技术性手段不是一般人短时间内能够掌握的,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练习才能够达到窃取被害人财物而不被发现的程度,实现其秘密性。同时现代的公共场所的扒窃一般不是个人单独犯罪很大一部分都是团体作案厂人扒窃多人盯梢和配合。这种有组织的团体性扒窃类似于黑社会团体组织犯罪他们以此为业多次犯罪,有组织的犯罪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将扒窃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入罪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体现了对扒窃犯罪的重视。但是《刑法修正案》将扒窃纳入盗窃的范畴,并且去除了前置条件如数额、次数的限制是否合理仍然有待商榷探讨。三、将扒窃归入盗窃罪的不合理性(一)刑罚修正案八将扒窃归入盗窃罪的范畴,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形刑法修正案》以前的刑法规定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中不难看出盗窃和扒窃有着明显的区别:(1)对象: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事实构成盗窃。这里的他人财物是指对客观财物支配的事实。在一般社会观念上认为该财物是在他人的占有支配之下的时候,该财物仍然是属于他人占有。如旅客将手提袋放在行李架上去隔壁餐车吃饭该手提袋仍然属于该旅客占有家养的狗即使跑到外面去了但是只要还有回到主人身边的习惯就应当看作为属于主人的占有物。扒窃是贴身的财物属于及其特定的部分财物将其归入:窃罪容易缩小盗窃成罪范围少(2)行为本罪的行为是窃取是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排除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将目的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窃取不要求偷偷的拿也是可以公然的侵害占有。而扒窃行为,则强调了行为的完全秘密性只能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占被害人的财物。如果在被害人之情的情况下占有被害人财物就应当认定为侵占或者抢夺不再符合扒窃的构成要件,。(二)对于犯罪的认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并且受每个时代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及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而且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和阶级属性。法律是向下的开放性(这个时代所生效的权威法律)是暂时被认同的价值终点是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的制定最终是要适应社会的要求)。关于扒窃罪的相关规定应带有时代的特性油于现代中国扒窃的猖撅扒窃事件的发展愈发恶劣产生了愈来愈严重的社会影响规代社会扒窃已经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形态,应当通过单独成罪体现对扒窃的重视不能简单将其归入盗窃罪。(三)扒窃之所以获得犯罪的属性被赋予犯罪的意义就是为了彰显刑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价值。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不规定为犯罪之所以被规定为重罪或者轻罪庄要不是由于这种行为具有或不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而是由于社会、立法者喜欢不喜欢这种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不喜欢这种行为到。正是由于扒窃愈发猖撅越来越被社会所反感,才被赋予犯罪的意义。刑罚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权就是说人权是刑罚的最高价值目标。只有慎刑能偶实现这个目标户慎刑要求限制国家滥用刑罚权,尽量缩减刑罚范围,不是迫不得已不动用刑罚措施岁。因此对于被赋予犯罪意义的扒窃行为的惩罚不应因为大众的强烈反感就对其盲目施以重刑,还是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扒窃归入盗窃之中除去前置条件的限制,以盗窃罪的处理标准对扒窃予以惩罚具有极大不合理性。四、扒窃单独成罪的必要性(一)扒窃定罪有以下几个要点厂是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二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三扒窃还有着技术性、职业化的特点以及团伙作案的形。这些特性决定了该行为比之其他一般的盗窃行为有着更深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同时根据最新统计扒窃罪发生比率在同类犯罪中非常高。正因为扒窃行为有着极高人身危险程度以及扒窃事件发生的频率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了抑制扒窃犯罪继续侵害人们的合法权利,扒窃入罪且单独成立罪名有着极大的必要(二)刑法的均衡原则要求,刑法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刑法所应体现的罪质开法给行为人带来的害应当相似于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害开法给行为人带来的恶应当相似于行为人给社会带来害时所具有的恶这是出于人类追求公正和功利价值的必然要求更是罪行均衡系统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岁。刑法不仅应该犯罪处罚与实施犯罪的方式相对称也应将处罚强度上与犯罪方式相对称。(三)不同年龄段的人犯罪的惩罚应该是不同的,结合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对青少年、老年人从轻处罚。根据各国的统计,在以往罪的高峰年龄一般都在15-25岁的青少年之间25岁以后就逐渐减少。对于青少年犯罪在青少年这个年龄段,青少年在生理方面开始成熟,趋于成人化这时期具有较高的活动性,易于冲动、冒险性、求刺激、过于自信、好奇、享乐、自我中心等等。他们体力充沛,精力旺盛,但尚未形成独立人格因而缺乏自制力、判断力,最容易冲动而误踏法网。就起社会环境而言生活条件、社会地位尚不稳定缺乏社会经验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少。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有着极低的主观恶性,就要设立单独的罪名,规定具体情况下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应当处罚的违法、有责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某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再定罪避免给这一类人打上犯罪的标签和烙印,这样才能符合刑法的目的。五、结语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将扒窃归入盗窃罪加大了对扒窃的处罚力度厂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扒窃犯罪的效果。但是这样盲目的加重刑罚并不能减少犯罪的发生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这种做法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如果仅考虑犯罪行为不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等这将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我们应基于扒窃的技术特性和团伙性等其他特点将扒窃单独归罪股立单独罪名朋确其犯罪构成要件对真正的可罚的侵害人民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才能更好的对群众起到教育导向作用.免使主观恶性低的人打上犯罪烙印这样才能更好的抑制扒窃犯罪实现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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