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
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
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注重学生的养成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和未来生存相联系,为学生依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10.发挥自身优势,突出教育和医疗结合,形成鲜明的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发展需求,并与当前特殊教育改革精神相吻合的独特的、优化的、稳定的办学风格。
三、学校管理
11.认真贯彻残疾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依法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财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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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收费行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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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监督。
12.实行校长负责制,落实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经教代会讨论通过。落实校务公开制度。
13.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各项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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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健全,并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完善;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课程改革要求,工作运转畅通、高效;有科学系统的考评体系,管理手段基本实现现代化。
14.有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有浓厚、健康、富有教育意义的校园文化,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谐、民主的人文环境,文化育人效果明显。校园净化、绿化、美化。文化设施体现教育性、知识性和艺术性,形成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校园的整体文明程度较高。
15.学校安全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有安全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和住宿管理责权清晰,人员到位。
16.认真执行《黑龙江省中小学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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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利用率高。
17.严格遵守财经、统计纪律,严格按规定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从严掌握开支。严格财务审核,定期公布帐目。
四、教师队伍
18.领导班子配备齐全,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中级及以上职称。整体素质较高,分工明确,团结合作,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班子自身建设,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19.校长至少要有5年以上一线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决策水平、理论修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统领全局,讲求民主,率先垂范,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要对素质教育思想和特教新课程理念有深刻的把握,有较强的课程建设、管理和实施能力,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和指导。
20.重视并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积极开展党员教育,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发展优秀教职工入党。
21.重视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教师对残疾学生有特别的爱,尊重学生,为人师表;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师德、师风要求。
22.教师队伍大专学历95%以上,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教师占专任教师总量的40%以上,非特殊教育专业教师都接受过两月以上的省级特殊教育培训。
23.按生师比3.1:1配齐教职工。生活教师不少于2人,配备校医1名,心理辅导教师1名。
五、教育教学
24.认真落实国家课程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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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品质。重视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25.针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创造性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系列化的校本课程系列。校本课程占课程总量的比例不少于30%。
26.重视教育与医疗的结合,强化早期康复与训练,为每个学生建立康复训练档案。
27.以未来就业、融入社会生活为导向,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和创业意识,掌握一定工作技能,提高学生适应生活、贡献社会的能力。
28.加强与家庭、社区和随班就读学校的联系,充分发挥咨询、指导、服务功能,形成资源共享的机制和制度。
六、办学条件
29.要有200米以上环行跑道的田径场。标准篮球场地1—2个。运动器材和路径器材数量充足,符合残疾学生特点和安全要求。
30.普通教室面积一般不小于54平方米,应配备微机、投影仪等多媒体设备和活动桌椅,合理划分教学区和活动区。
31.综合学校应有1间听力检测室和1间智力检测室,并配备相应检测设施设备。单独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有相应检测室和相应设施设备。
32.应有2—3间个别语训室, 每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安装至少1台语言康复设备。聋生较多的学校应有1间集体语训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安装1套带有讲台和至少12张课桌椅的语言康复设备。
33.至少要有1间不小于120平方米的律动教室,以及配套的更衣室、设施器材、衣帽柜。律动室地面应铺设具有弹性的木质地板。
34.至少要有1间计算机教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教室内计算机数量不少于13台。
35.要有1个科学实验室,能规范摆放1个实验室讲台和6个实验桌(每桌坐2人),通电、通水、通气,光照条件良好。要有配套的仪器及准备室,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单独存放并上锁。
36.至少要有1间不小于60平方米、光线充足的美工及手工教室和不少于20米的准备室。美工及手工教室应有升降静物台、美术及手工工作台、白板、画架、石膏像等物品和美术器材。准备室要有物品存放柜、橱柜等。
37.至少要有1间不小于60平方米的生活及劳动教室,对学生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培养与劳动技术教育。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情境教室1—2间。
38.要有1间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的体育康复训练教室,配备运动器材和健身器具。
39.要有不少于120平方米的感统训练室和相应的准备室,配备相应的感统训练设备。
40.要有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多功能活动教室1间。
41.要有图书资料室与阅览室,有条件的分设师生阅览室及电子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刊物及教学参考工具书充足实用,逐年补充更新。
42.要设置校医室1间,心理辅导教室1间,面积都不少于15平方米。
43.单独设置的聋校、培智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相应专业教室和设施设备。
44. 操作间和用餐房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设施设备配备齐全,通风条件好。用餐房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0.8平方米。
45. 寄宿制学校要按要求分别设置男女生宿舍及盥洗室,非寄宿制学校应设置午休室。
46. 学校要根据需要设置面积足够的浴室,设施设备齐全,确保通风、照明、保暖、排水。浴室每周至少向学生开放两次。
47.应分男女设置足够蹲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48. 行政办公室要有学校主要领导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团队活动室、会议接待室、会计室、档案室、网络管理室、广播室、陈列室、校史室。部分教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整合使用。
49. 教师办公室每间面积不小于40平米,办公桌椅配备齐全,每人一台计算机。
50. 网络管理室应连接互联网和校园网,装配网络维护、视听文件制作和播放设备,以及覆盖全校公共区域的安全监控设备。
51. 会计室应按规定配齐安全设施。
52. 档案室设施设备齐全,各类档案分类清晰,摆放整齐,保存完整,达到二类档案室要求。
53. 校史室不小于60平方米,应有完整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校史陈列物品,设计独特新颖,能够对师生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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