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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4.84 :621.642.1 GB 4399-84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Portable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ers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1 型式、规格 1.1 型式 该种灭火器是二氧化碳型贮压式。其充装...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4.84 :621.642.1 GB 4399-84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Portable carbon dioxide fire extinguishers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1 型式、规格 1.1 型式 该种灭火器是二氧化碳型贮压式。其充装的灭火剂为二氧化碳(CO2)。 1.1.1 灭火器喷筒与阀门的连接型式: a. 刚性连接式; b. 软管连接式。 1.1.2 灭火器的放置型式: a. 悬挂式; b. 直立式。 灭火器型号的编制方法应符合 GN 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规定。 标记示例: 1.2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充装的二氧化碳重量划分,系列规格分为 2公斤、3公斤、 5公斤、7公斤共四种。 1.3 基本参数 1.3.1 灭火器在 20±5℃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国家标准局 1984-05-16发布 1985-01-01实施 GB 4399-84 表 1 规格 参数 项目 MT2 MT3 MT5 MT7 灭火剂重量 kg 20 -015 30 -0.15 50 -0.2 70 -0.2 有效喷射时间 s ≥8 ≥8 ≥9 ≥12 有效喷射距离 m ≥1.5 ≥1.5 ≥2 ≥2 喷射剩余率 % 10 喷射滞后时间 s ≤5 充装系数 kg/l ≤0.67 注:① 有效喷射距离指由灭火器喷筒的顶端起,至喷出的二氧化碳气体最集中处中心的 水平距离。 ② 充装系数指灭火器的单位容积内所装入的二氧化碳重量。 1.3.2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 GB 4351-8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中第 3.3.1款的规定。本标准推荐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 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3.2款的规定。 1.3.3 灭火器的灭火性能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4.2款的规定。 1.3.4 灭火器的总重量不得大于 28公斤。 2 技术要求 2.1 机械强度 2.1.1 灭火器筒体的最小壁厚的设计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6.1款的规定。 2.1.2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等应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等影 响强度的缺陷。其残余变形率:新制造的筒体不得大于 3%;定期检查的筒体应 不大于 6%。 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及接头的水压试验压力为 9兆帕,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鼓 胀及接头脱落等缺陷。 2.1.3 灭火器的水压爆破强度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6.3款的规定。 2.1.4 灭火器抗振动性能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6.4和 3.6.5款的规定。 2.1.5 灭火器抗冲击性能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6.6款的规定。 2.1.6 灭火器用橡胶、塑料件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9条的规定。灭火器的 喷筒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在 20±5℃时,喷筒口端应能承受 2公斤重物的挤压不 开裂和永久变形等。 2.2 结构 2.2.1 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10.1款的规定。 2.2.2 刚性连接式的喷筒应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停顿。软管连接式 的喷筒应能绕阀门出口处的接头回转,并应设有能耐-50℃以下低温和绝缘的手 柄。 GB 4399-84 2.2.3 灭火器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中与大气相通的排出孔应对称 设置。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10.5款的规定。 2.2.4 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 2.3 材料 2.3.1 灭火器的筒体应采用合金钢或优质碳素钢材料制造,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 能不得低于表 2的规定。 表 2 化学成分 % 机械性能 碳 磷 硫 铜 伸长率 δ5 % 冲击韧性 αk kgf•m/cm2材料 不大于 不低于 合金钢 0.49 0.04 0.045 0.20 10 6 碳素钢 0.55 0.04 0.045 0.20 14 4 制造筒体的材料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书。每批材料应进行化学成分和机械性 能复验。 2.3.2 灭火器的阀门等主要零件应选用铜合金、不锈钢、铝合金等耐腐蚀材料制 造,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2.3.3 超压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膜片应选用耐碳酸气和潮湿空气腐蚀的材料制 造。 2.3.4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应采用耐低温的材料制造,在-50℃时不得发脆和 破裂。喷射软管应采用耐压、绝缘的钢丝编织胶管。 2.3.5 灭火器内二氧化碳应符合二氧化碳灭火剂的有关标准规定。 2.4 制造工艺 2.4.1 灭火器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制造,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及夹杂物等 影响强度和外观的缺陷。 2.4.2 灭火器筒体成形后应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后筒体的金相组织应进行下列检 查: a. 金属显微组织检查; b. 非金属夹杂物检查; c. 晶粒度测定; d. 脱碳层深度测定; e. 带状组织和魏氏体组织评定。 检查方法和评定应符合本标准 3.14条规定。 2.4.3 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 GB 1804—79《公差与配 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中 IT 14 级的规定。铸锻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 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 GB 1084—79中 IT 15级的规定。非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 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 GB 1804—79中 IT 16级的规定。 2.4.4 灭火器零件的螺纹公差应符合 GB 197—81《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中内 螺纹 7H级,外螺纹 8g级的规定。 阀门与筒体的连接螺纹应选用特种锥形密封螺纹,其在基面上的外径为 ø25.4毫米,内外螺纹在基面上的中径极限偏差为±0.18毫米,每英寸 14牙,锥 度为 3∶25,牙形角 55度,牙形角平分线应垂直于锥螺纹母线。螺距应在平 GB 4399-84 行于锥螺纹母线方向测量。螺纹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凹痕、裂纹、切口及断纹等 缺陷。 2.4.5 筒体与器头的连接处应涂有性质稳定的密封填料。连接后应留有 3~4牙余 螺纹。 2.4.6 灭火器的内部不得有残留水分、油脂、铁屑、氧化皮及其他杂物。 2.4.7 灭火器外部及其零部件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其性能应符合 GB 4351- 84中第 3.7.1款的规定。灭火器内部应耐灭火剂的腐蚀,其性能应符合 GB 4351 —84中第 3.7.2款的规定。 2.5 密封性能 2.5.1 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阀和各接头处不得有泄漏。二氧化碳应流畅地喷出, 流道不得堵塞和冻结。 2.5.2 灭火器的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3.5.1,3.5.3款的规定。 2.5.3 每具灭火器应按本标准中第 3.4.1款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能试验。试验时不得 有泄漏气泡,并前后二次称得的重量应相符。 2.5.4 灭火器阀门应按本标准中第 3.4.2款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能试验。试验中当阀 门关闭时,不得有泄漏气泡出现。当阀门开启时,不得有连续的泄漏气泡出现。 2.6 外观质量 2.6.1 灭火器的漆膜厚度应均匀,无龟裂,无明显的气泡、划痕、流痕、皱纹等 缺陷。 2.6.2 电镀件表面应均匀、光洁,无明显划痕、碰伤等缺陷。 2.6.3 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皱褶,且经外部腐蚀试验后应不脱落。 2.6.4 筒体肩部应打钢印。钢印应清晰、排列整齐。钢印的字体高度为 4~7毫米, 深度为 0.2~0.4毫米。钢印标记的内容及位置排列见示例。 筒体钢印的内容及位置排列示例: GB 4399-84 3 试验方法 3.1 喷射性能试验:将灭火器喷筒中心线离地面 1米且平行后固定在试验架上, 然后进行试验。 3.1.1 有效喷射时间、喷射滞后时间和喷射剩余率等试验的方法应按 GB 4351— 84中第 4.1条的规定。 3.1.2 有效喷射距离试验应与 3.1.1款的试验同时进行。试验时,在喷射方向的地 面上预先以 250毫米为间隔定出长 6米的标记线。标记的零线应与喷筒顶端面对 齐。在进行连续喷射性能试验的同时,测定二氧化碳气体最集中处中心的位置所 对应的标记线即是有效喷射距离(试验应在室内或室外无风时进行)。 3.2 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2条的规定。 3.3 灭火性能试验的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4条的规定。 3.4 灭火器密封性能试验的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5条的规定。 3.4.1 制造厂对每具灭火器应进行气密性能试验: 3.4.1.1 浸水试验:将已充装完灭火剂的灭火器(不带喷射软管及喷筒),浸没在 ℃0555− 的温水中,水面应高于灭火器顶端 50毫米以上,保持 30分钟并观察灭火 器的泄漏情况。其结果应符合 2.5.3款的规定。 3.4.1.2 存放试验:将经过浸水试验合格的灭火器逐具称出重量,放置在室内常 温下 15天后再逐具复称。前后二次测得的重量应相符。称重的精度为±10克。 3.4.2 灭火器的阀门应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下进行气密试验。 3.4.2.1 阀门关闭试验:将阀门关闭,在阀门虹吸管连接处接入等于设计压力的 压力气体,把阀门全部浸没在不低于 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阀体顶端 50 毫 米以上,保持 30 秒并观察阀门的泄漏情况,其结果应符合 2.5.4款的规定。 3.4.2.2 阀门开启试验:将阀门开启,在阀门虹吸管连接处接入等于设计压力的 压力气体,把阀门全部浸没在不低于 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阀体顶端 50 毫 米以上,保持 30秒并观察阀门的泄漏情况,其结果应符合 2.5.4款的规定。 3.5 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和爆破试验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6条的规定。 3.6 灭火器振动试验的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7条的规定。 3.7 灭火器冲击试验的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8条的规定。 3.8 灭火器腐蚀试验的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4.9条的规定。 3.9 灭火器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 4351—84中第 4.14.1款的规 定。 3.10 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的爆破试验应按 GB 4351—84中第 4.13款的规定。 3.11 喷射软管及接头的水压试验:将喷射软管及接头组合件,一端接入试压泵, 另一端封闭,缓慢升压。当压力达到 9兆帕时保持 30秒,试验结果应符合 2.1.2 款的规定。 3.12 灭火器喷筒挤压试验:将灭火器喷筒放置在 20±5℃环境中 24小时,取出 后在 20±5℃环境中进行试验。试验时将喷筒水平放置在试验台上,在喷筒口端 上面放置重 25±0.2 公斤,底面直径为 20 厘米的压块,挤压 5 分钟。试验结果 应符合 2.1.6款的规定。 GB 4399-84 3.13 喷筒低温试验:将灭火器喷筒放置在 ℃0550−− 环境中保持 24 小时,取出后 一分钟之内试验。试验时按喷筒顶端向上、向下及水平三个方向分别从离水泥地 面 1米高处自由跌落各 1次。结果应符合 2.3.4款的规定。 3.14 灭火器筒体的金相组织检查:金相组织检查试样,应分别在筒体上、中、 下部位截取。 金相显微组织检查按 YB 28—59《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法》规定。基本组织应 符合相应的热处理规范的要求。 非金属夹杂物检查按 YB 25—77《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规定。显 微夹杂物最高级别不得超过:氧化物及硫化物各为 3级,二者之和 5.5级。 晶粒度测定按 YB 27—77《钢的晶粒度测定法》规定。实际晶粒度(100倍) 应在 5级以上。 脱碳层深度测定按 GB 224—7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规定。脱碳层深 度:外壁不得超过 0.3毫米;内壁不得超过 0.25毫米。 带状组织和魏氏组织评定按 YB 31—64《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法》规定。带状 组织不得高于 3级,魏氏组织应小于 3级。 3.15 灭火器操作机构试验的方法应符合 GB 4351—84中 4.12条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产品出厂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试验取样方法及结果的评定应按 GB 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 样表》或 GB 2829—81《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的规定。 4.3 检验项目按表 3规定 GB 4399-84 表 3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方 法 1 总重及灭火剂重量测定 全检 2 喷射性能试验 季检 3 有效喷射距离测定 季检 4 使用温度内的喷射性能试验 年检 5 灭火性能试验 结构变更时检验 6 密封性能试验 年检 7 筒体容积测定 抽检 8 气密性能试验 全检 9 筒体材质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检验 批检 10 灭火器水压试验 全检 11 灭火器爆破强度试验 抽检 12 阀门气密性能试验 全检 13 灭火器振动试验 结构、材料变更时检验 14 灭火器冲击试验 材料变更时检验 15 安全膜片爆破试验 抽检 16 灭火器腐蚀试验 材料、工艺变更时检验 17 喷筒挤压试验 材料变更时检验 18 喷筒低温跌落试验 材料变更时检验 19 塑料、橡胶件性能试验 材料变更时检验 20 灭火剂纯度检验 每批或每周检验 21 喷射软管水压试验 全检 22 喷射软管爆破试验 抽检 23 灭火器外观检验 全检 24 筒体金相组织检查 材料、工艺变更时检验 5 标志、包装 5.1 灭火器标志应符合 GB 4351—84中第 6章的规定。 5.2 灭火器包装应符合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出口包装应按出口包装的规定执行。 包装箱外面应印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及规格; b. 内装数量(具);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毫米); d. 整体重量(公斤); e. 产品出厂时间或序号; f. 制造厂名称; g. “小心轻放”,“切勿倒置”,“注意防潮”,“严禁烈日曝晒”,“勿接近热 源”等字样或标记。 GB 4399-84 5.3 灭火器的贮存温度应为-10℃~+45℃。 6 维修、保养 6.1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量。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检修。 6.2 灭火器每隔五年应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在水压试验的同时应测定残余应变 率,其值不得大于 6%。试验后应在灭火器筒体肩部用钢印打上试验年月和试验 单位的代号。 6.3 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4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充装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本标准规 定的,不得再充装。用户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双方协商并 在协议书中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消防器材厂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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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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