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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文·李学春
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始终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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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展的,面对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国家的根本
大法和有关教育的具体法律法规都在逐步建立和
完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
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
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不
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然滞后于时代,满足不了民
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可
持续发展。
目前,民办高等教育有这样几个突出问题亟待
解决:一是教育投资人的权益、教育融资与退出机
制急需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
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
产权。当教育投资人把资产投入到学校以后,就成
为学校的资产,投资人对其不再享有支配和收益的
权利,在学校存续期间不能转让、处置该资产,并且
在学校停办清算时,教育投资人对该资产是否能收
回,以及如何收回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样的规
定未能明确投资人的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投资
积极性,也阻碍了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领域。
二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有一些事项不明确、不
统一。如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这里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但没有确定民办学校
的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性质,国家民政部门将民办高校划分为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致使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员工
在教育范畴内得不到同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又
如,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不
一致的地方。
三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诸
多规定并未实施或缺乏实施依据。如《民办教育促
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
位,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
者同等法律地位。实际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登
记的法律实体性质不同,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
学校教师地位相差悬殊,上述这个规定至今没有
完全落实。
基于此,笔者认为,继续加强民办教育的法制
建设,继续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是促进民办教育
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首先,借鉴国外私立大学成功发展的经验和
我国国企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以政府办学为主
体、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共同发展
的模式,完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实
际、不利于民办学校发展、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条款或空疏模糊的法律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增添
适应性条款。
其次,建立投融资激励机制,明晰退出机制。
民办高校办学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寻求新的资
金,获得社会资本支持,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关键。要
允许民办高校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造,募
集办学资金,争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投资民
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再次,创新政府职能,为民办高校发展创造良
好的环境。政府职能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
要的作用,政府依法管理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前
提。为此,政府要维护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公
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宽松的、指导性、服务型的
行政管理机制;实现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税政策支
持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兼CEO)